學習目標:通過法的學習,我們要了解國家對產品質量的重視,特別要清楚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同時,還要了解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和懲罰的相關規定。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製定本法。1993年2月22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又作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的決定》修正。
一、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說明的除外;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二、銷售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三、產品質量的監督
(1)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2)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3)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製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係認證製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係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係認證證書。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製度。
(5)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製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複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