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我平常最不喜歡舉的例子,今天我要舉出來簡單的說一說。社會上常常笑我,報紙上常常挖苦我的題目,就是《水經注》的案子。為什麼我發了瘋,花了五年多的工夫去研究《水經注》這個問題呢?我得聲明,我不是研究《水經注》本身。我是重審一百多年的《水經注》的案子。我花五年的工夫來審這件案子,因為一百多年來,有許多有名的學者,如山西的張穆、湖南的魏源、湖北的楊守敬和作了許多地理學說為現代學者所最佩服的浙江王國維以及江蘇的孟森:他們都說我所最佩服的十八世紀享有盛名的考古學者、我的老鄉戴先生是個賊,都說他的《水經注》的工作是偷了寧波全祖望、杭州趙一清兩個人的《水經注》的工作的。說人家作賊,是一件大事,是很嚴重的一件刑事控訴。假如我的老鄉還活著的話,他一定要提出反駁,替自己辯白。但是他是一七七七年死的,到現在已經死了一七五年,骨頭都爛掉了,沒有法子再跑回來替自己辯護。而這一班大學者,用大學者的威權,你提出一些證據,他提出一些證據,一百多年來不斷的提出證據——其實都不是靠得住的證據——後來積非成是,就把我這位老鄉壓倒了,還加上很大的罪名,說他做賊,說他偷人家的書來作自己的書。一般讀書的人,都被他們的大名嚇倒了,都相信他們的“考據”,也就認為戴震偷人的書,已成定論,無可疑了。我在九年前,偶然有一點閑工夫,想到這一位老鄉是我平常所最佩服的,難道他是賊嗎?我就花了六個月的時間,把他們幾個人提出的一大堆證據拿來審查,提出了初步的報告。後來覺得這個案子很複雜,材料太多,應該再審查。一審就審了五年多,才把這案子弄明白;才知道這一百多年的許多有名的學者,原來都是糊塗的考證學者。他們太懶,不肯多花時間,隻是關起大門考證;隨便找幾條不是證據的證據,判決一個死人作賊;因此構成了一百多年來一個大大的冤獄!
我寫了一篇關於這個案子的文章,登在美國國會圖書館的刊物上。英美法係的證據法,凡是原告或檢察官提出來的證據,經過律師的辯論,法官的審判,證據不能成立的時候,就可以宣告被告無罪。照這個標準,我隻要把原告提出來的證據駁倒,我的老鄉戴震先生就可以宣告無罪了,但是當我拿起筆來要寫中文的判決書,就感覺困難。我還得提出證據來證明戴震先生的確沒有偷人家的書,沒有做賊。到這個時候,我才感覺到英美法係的證據法的標準,同我們東方國家的標準不同。於是我不但要作考據,還得研究證據法。我請教了好幾位法官:中國證據法的原則是什麼?他們告訴我:中國證據法的原則隻有四個字,就是“自由心證”。這樣一來,我證明原告的證據不能成立還不夠,還得要做偵探,到處搜集證據;搜了五年,才證明我的老鄉的確沒有看見全祖望、趙一清的《水經注》。沒有機會看見這些書,當然不會偷了這些書,也就沒有做賊了。
我花了五年的工夫得著這個結論;我對於這個案件的判決書就寫出來了。這雖然不能當作專門學問看,至少也可以作為文史考證的方法。我所以要做這個工作,並不是專替老鄉打抱不平,替他做律師、做偵探。我上次說過,我借著小說的考證,來解說治學的方法。同樣的,我也是借《水經注》一百多年的糊塗官司,指出考證的方法。如果沒有自覺的批評、檢討、修正,那就很危險。根據五年研究《水經注》這件案子的經驗,我認為作文史考據的人,不但要時時刻刻批評人家的方法,還要批評自己的方法;不但要調查人家的證據,還得要調查自己的證據。五年的審判經驗,給了我一個教訓。為什麼這些有名的考證學者會有這麼大的錯誤呢?為什麼他們會冤枉一位死了多年的大學者呢?我的答案就是:這些做文史考據的人,沒有自覺的方法。剛才說過,自覺就是自己批評自己,自己檢討自己,自己修正自己。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在文史科學、社會科學方麵,我們不但要小心的求證,還得要批評證據。自然科學家就不會有這種毛病;因為他們在實驗室的方法就是一種自覺的方法。所謂實驗,就是用人工造出證據來證明一個學說、理論、思想、假設。比方天然界的水,不能自然的分成氫氣和氧氣。化學家在做實驗的時候,可以用人工把水分成氫氣和氧氣各為若幹成分。天然界不存在的東西,看不見的現狀,科學家在實驗室裏麵用人工使他們產生出來,以證明某種假設,這就是所謂實驗。文史科學、社會科學沒有法子創造證據。我們的證據全靠前人留下來的;留在什麼地方,我們就到什麼地方去找,不能說找不到便由自己創造一個證據出來。如果那樣,就是偽證,是不合法的。
我們既然不能像自然科學家一樣,用實驗的方法來創造證據,那麼,怎麼辦呢?除了考古學家還可以從地下發掘證據以外,一般文史考證,隻好在這本書裏頭去發現一條,在那本書裏麵去發現一條,來作為考證的證據。但是自己發現的證據,往往缺乏自己檢討自己的方法。怎麼樣才可以養成方法的自覺呢?今天我要提出一個答案;這個答案是我多年以來常常同朋友們談過,有時候也見諸文字的。中國的考證學,所謂文史方麵的考證,是怎麼來的呢?我們的文史考證同西方不一樣。西方是先有了自然科學,自然科學的方法已經應用了很久,並且已經演進到很嚴格的地步了,然後才把它應用到人文科學方麵;所以他們所用的方法比較好些。我們的考證學已經發達了一千年,至少也有九百年,或者七百年的曆史了。從宋朝朱子(歿於西曆1200年)以來,我們就已經有了所謂窮理、格物、致知的學問,卻沒有自然科學的方法。人家西方是從自然科學開始;我們是從人文科學開始。我們從朱子考證《尚書》、《詩經》等以來,就已經開了考證學的風氣;但是他們怎麼樣得到考據的方法呢?他們所用的考證、考據這些名詞,都是法律上的名詞。中國的考據學的方法,都是過去讀書人做了小官,在判決官司的時候得來的。在唐宋時代,一個中了進士的人,必須先放出去做縣尉等小官。他們的任務就是幫助知縣審判案子,以訓練判案的能力。於是,一般聰明的人,在做了親民的小官之後,就隨時誠誠懇懇地去審判人民的訴訟案件;久而久之,就從判案當中獲得了一種考證、考據的經驗。考證學就是這樣出來的。我們講到考證學,講到方法的自覺,我提議我們應參考現代國家法庭的證據法(Law of Evidence)。在西方證據法發達的國家,尤其是英美,他們的法庭中,都采用陪審製度,審案的時候,由十二個老百姓組成陪審團,聽取兩造律師的辯論。在陪審製度下,兩造律師都要提出證人證物;彼此有權駁斥對方的證人證物。駁來駁去,許多證人證物都因此不能成立,或得減少了作證的力量。同時因為要顧到駁斥的關係,許多假的,不正確的和不相幹的證據,都不能提出來了。陪審員聽取兩造的辯駁之後,開會判斷誰有罪,誰無罪。然後法官根據陪審員的判斷來定罪。譬如你說某人偷了你的表,你一定要拿出證據來。假如你說因為昨天晚上某人打了他的老婆,所以證明他偷了你的表 ;這個證明就不能成立。因為打老婆與偷表並沒有關係。你要把這個證據提出來打官司,法官就不會讓你提出來。就是提出來也沒有力量。就算你修辭很好,講得天花亂墜,也是沒有用的。因為不相幹的證據不算是證據。陪審製度容許兩造律師各駁斥對方的證據,所以才有今天這樣發達的證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