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60 轟動(2 / 2)

根據《ZH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法院判決,被告人王大姐,原名王仙月,違反了ZH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情節嚴重,處以死刑!

根據ZH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製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經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有材(老男人)違反了ZH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QJ罪)、第二百四十一條,情節嚴重,判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劉柄、劉有升、莫菊芳(劉嬸)等人違反了ZH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判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趙強,人違反了ZH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判有期徒刑三年。

但由於被告人趙強患有先性精神疾病,根據ZH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責令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被告人孫桂花違反了ZH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情節較弱,認錯態度良好,免去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