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衛生法規(二)(1 / 3)

16.北平市衛生局中醫士考試委員會簡章

一、本局依考試中醫士暫行規則第二條之規定,組織中醫士考試委員會,凡報名投考之醫士倶受該會考試。

二、本會委員定為5人,以本市中醫士之學織卓越,資深望重者,由本局聘任之。但自加試解剖學起,每次應聘西醫師2人為委員。

三、中醫考試每年舉行1次,每次委員由局聘定後即將試期通知各委員到期來局校閱試卷,並由局先期呈請市長派員監視。

四、考試時由委員擬定試題,每科3題,交由監視員選定考試之。

五、試卷皆用彌封由局派員辦理。

六、試卷收齊後封送各委員輪流閱看,各給分數,以總平均分數之多寡定列名次。

七、本會試場之布置,試卷之籌備及其他庶務,均由本局於各股人員中指派辦理。

八、本簡章自呈奉市政府核準之日施行。

17.北平市衛生局管理牙醫師暫行規則

第一條在國民政府未頒行牙醫法規以前,凡在本市區內執行牙醫業務者,應遵照本規則呈請本局核準注冊發給執照。第二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給與牙醫師執照:

一、在國立或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專門以上學校牙科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在外國官立或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專門以上學校牙科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經牙醫師考試委員會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

第三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給與牙醫師執照:

一、非因從事革命而曾判處3年以上之徒刑者;

二、禁止產者;

三、心神喪失者;

四、官能失效者。

給與執照後,發生前項各款情形時,應將原執照追銷。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原因消滅時,得再發給執照。

第四條呈請注冊之牙醫師應具最近半身4寸相片2張,填寫履曆表二紙,並呈驗畢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五條呈請注冊之牙醫師經本局核準後,應交注冊費1元,報照費4元,印花稅費1元。其領有前京師警察廳開業執照經本局審查合格者,仍須呈準換領執照,並繳納執照費2元,印花稅費1元。

第六條已領有牙醫師執照有損壞遺失時,須敘明緣由呈請補發,並繳納執照費2元,印花稅費1元。

第七條牙醫師須於開業後1個月內將開業地點及開業狀況呈報本局派員查勘。本規則施行前已經開業之牙醫師應自發給執照日起計算前項期間。

第八條牙醫師須備病曆簿,記載病人之姓名、住址、年齡、性別及診斷治療情形,並保存5年以上。

第九條牙醫師歇業、複業、遷移、死亡時,應於10日內由本人或其關係人呈報本局備案。其歇業、死亡或遷移於本市區外者,並須繳銷執照。

第十條牙醫師違背第一條規定者,處5元以上,50元以下之罰金,並停止其業務。違背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者,處1元以上,10元以下之罰金。

第十一條凡在牙醫師治療所執行鑲牙事務3年以上,確有驗,取具牙醫師2人以上證明書者,經本局審查合格得發給鑲牙執照。

第十二條鑲牙生須注意預防傳染之消毒方法,其因執行業務需用之麻醉及劇毒藥品,應商請已注冊之牙醫師配製。

第十三條第一條及第三條至第十條規定於鑲牙準用之,但執照費得減為2元,印花稅費1元。

第十四條鑲牙生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時處5元以上,10元以下之罰金。

第十五條本規則自市政府公布之日施行。

18.北平市藥師及藥劑生注冊給照規則

第一條藥師或約劑生領有部頒證書欲在本市執業者,應遵照藥師暫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向衛生主管機關請求注冊並發給藥師或藥劑生執照方得執業。

第二條請求注冊給照者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具呈報單;

二、呈驗藥師或藥劑生證書;

三、填寄履曆書;

四、呈送最近關身4寸相片2張。

五、藥師繳納注冊費1元,執照費4元,印花稅費1元;藥劑生繳納注冊費、執照費、印花稅費各1元。

第三條凡藥師或藥劑生遷移地址時,須於10日以前呈報衛生主管機關,並呈驗原領執照由該機關查驗蓋戳發還。

第四條凡執照損壞遺失時,須呈請補領。藥師繳納執照費2元,印花稅費1元,藥劑生繳納執照費、印花稅費各1元。損壞者須附繳損壞之執照。遺失者須登報聲明作廢。

第五條凡藥師或藥劑生歇業,須於10日內呈報衛生主管機關,並呈繳開業執照。在1年以內複業時,須於10日前呈報衛於主管機關將原繳執照領回。

第六條凡藥師或藥劑生死亡,須於5日內由其關係人衛生主管機關並將所領執照繳銷。

第七條違反本規則第一條之規定者,藥師處以50元以下,5元以上之罰金,藥劑生處以20元以下,2元以上之罰金。

第八條違反本規則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各條之規定者,處以10元以下,1元以上之罰金。

第九條本規則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第十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施行。

19.北平市接生婆注冊領照規則

第一條在本市執行接生婆業務者,裔依照內政部管理接生婆規則辦理外,仍應赴衛生局注冊領取執照方得開業。前項執照式樣另定之。

第二條請求開業之接生婆,以曾在衛生局附設之接生婆講習所畢業領有證書者為合格。

第三條請求注冊給照之接生婆應依照下列手續辦理:

一、開具呈報單;

二、呈驗接生婆講習所畢業證書;

三、將前領之執照呈繳注銷;

四、填寫履曆表;

五、呈繳本人最近4寸半身像片1張;

六、繳納執照費5角,印花稅1角。

第四條接生婆遇有歇業、複業或死亡時,應聲敘緣由,於10日內由本人或其關係人呈報衛生局查核,其歇業或死亡者並應將所領執照繳銷。

第五條接生婆遇有遷移地址時,應於一星期內呈由衛生局查核、相符,於所領開業執照上加蓋戳記發還。

第六條接生婆原領之開業執照如有損壞或遺失時,應呈請衛生局補領,並繳納執照費5角,印花稅1角。

前項呈請,如係損壞應附繳損壞之執照,遺失應詳細聲敘理由,並取同業2人之連名保證書呈核。

第七條違反本規則第一條之規定者處以20元以下,2元以上之罰金。

第八條違反本規則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以5元以下,5角以上之罰金。

第九條本規則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第十條本規則自市政府公布之日施行。

20.北平市政府衛生局管理中西藥商廣告暫行章程

第一條本市中西藥店或代售中西藥品商人之登布廣告依本章程行之。

第二條藥品廣告不論張貼、散布、建設、懸掛、遊行、映演或招布均應先將文字或圖畫呈報衛生局,核準給證後,依本市廣告管理規則呈明工務局繳納。

前項核準給證概不收費。

第三條前條廣告係登載新聞紙者,應先報衛生局核準後。方準登載。

第四條在本章程施行前之藥商登布廣告,限1個月內補報衛生局查核,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局指正或撤銷之:

一、措詞誇大者;

二、傷害風化者;

三、名實不符者。

第五條藥商廣告經衛生局核準者,不得私改名稱及變更文義。

第六條違反本章程第二至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以1元以上,5元以下之罰金。

第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得隨時呈請修正。

第八條本章程自呈奉市政府核準之日施行。

21.北平市衛生局管理牛乳營業規則

第一條本市畜牛產乳及販賣牛乳店鋪之管理,除遵照衛生部牛乳營業取締規則辦理外,依本規則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