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科技規章製度(三)(1 / 3)

第十四條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持有的科技成果,完成後超過一年未實施轉化的,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參加人可以自行實施轉化,並根據與本單位的協議,享有約定的權益;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自行創辦企業轉化該項成果的,本單位可以依法約定在該企業中享有的股權或者出資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術轉讓方式取得技術轉讓收入。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教師和科研人員可以離崗或者兼職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新、創業。凡離崗創業的,經所在單位與本人以合同約定,在約定期限內可以保留其在原單位的人事關係,並可以回原單位重新競爭上崗。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學生可以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在企業從事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需要保留學籍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學籍;保留學籍的期限,由所在學校或者科研機構與學生以合同約定。

第十六條中關村科技園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中介服務體係,為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創新、創業活動提供中介服務。

境內外具有執業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可以依法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開展業務。

符合執業資格條件的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可以在中關村科技園區依法設立各類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中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範開展中介服務活動。

中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通過行業組織實行自律,並接受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興辦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綜合孵化器或者各類專業孵化器,為在孵企業提供創業服務。經認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本市規定的優惠政策。

本條例所稱孵化器,是指為培育初創階段小企業的成長,減少創業者風險而提供場地、儀器設備、資金、信息等服務的專門機構。

第十九條鼓勵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依法設立同業協會和商會。同業協會和商會是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同業協會和商會應當依照章程維護會員的權益,對會員進行服務、指導和管理,促進會員與政府的溝通。同業協會和商會的行為不得排斥、限製正當的商業競爭。

第二十條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串通定價、劃分市場、限製產量以及其他方式,排斥或者限製正當的商業競爭。

第二十一條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市場主體不得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將自己設定的商業條件強加於其他市場主體。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市場主體不得利用自己的市場壟斷地位或者設施壟斷地位,排斥或者限製其他市場主體的經營和正當的商業競爭。

第二十二條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市場主體未經依法約定,不得限製交易對方的再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采取措施製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製正當的商業競爭。

第三章促進和保障

第一節風險投資

第二十四條境內外各種投資主體可以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開展風險投資業務。

鼓勵境內外民間資本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

第二十五條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采取有限合夥形式。

有限合夥的合夥人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組成,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資金管理者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的合夥人應當簽訂書麵合同。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配關係、經營管理權限以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由合夥人在合同中約定。

有限合夥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屬於自然人的合夥人,其投資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法人的合夥人,其投資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風險投資機構的注冊資本可以按照出資人的約定分期到位。

風險投資機構可以以其全額資本進行投資。

第二十七條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通過企業購並、股權回購、證券市場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風險投資。

第二節資金支持

第二十八條鼓勵設立中小企業創業資金,采用配套資金撥款、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中小企業從事技術創新的創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資金,通過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者采用貸款貼息方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規模化生產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發展。

第三十條鼓勵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在中關村科技園區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中關村科技園區建立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準備金製度和財政有限補償擔保代償損失製度。

第三節人才引進

第三十一條鼓勵境內外專家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長期或者短期從事技術創新、講學、學術交流活動以及各類合作活動。相關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工作、生活的便利條件。

第三十二條引進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需要的留學人員、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工作寄住證》或者常住戶口,不受進京指標限製。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應屆畢業生受聘於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直接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十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應屆畢業生受聘於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其原所在學校、科研機構不得收取培養費以及其他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引進的人才,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入學,任何部門或者學校不得收取國家或者本市規定以外的費用;接受其他教育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鼓勵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學校開展雙語教學。

第三十五條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工作的留學人員已加入外國籍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辦兩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簽證;短期來華不能按期離境的。可以申請簽證延期。確因時間緊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國外辦妥入境簽證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辦口岸簽證。

第三十六條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以全部購買外彙,並按照規定攜帶出境或者彙出境外。

第三十七條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工作的留學人員,可以按照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連續工齡視同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留學人員出國前、在國外期間和回國後的工齡,按照國家規定可以連續計算的,應當連續計算。

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原事業單位人員,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在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視同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三十八條留學人員受聘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聘用單位指標的限製。

留學人員在國外取得專業執業資格,其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互認協議的,可以在本市辦理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節知識產權保護

第三十九條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組織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鼓勵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軟件著作權登記,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對自主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中關村科技園區保護網絡信息的知識產權。網絡信息經營者對網絡信息的知識產權應當采取保護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網絡傳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營利;

(二)利用網絡公開發布或者改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三)利用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禁止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生產、複製、銷售盜版的軟件和電子出版物。禁止國家機關、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使用盜版的軟件和電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