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公司員工檔案科學、完整管理,為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提供真實、有效的依據,特建立此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在職員工的檔案。
第三條 權責單位。
人力資源部負責本辦法製定、修改、廢止之工作;由股東會負責本辦法的審批。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四條 公司為每位員工建立公司員工檔案,記錄員工在應聘及入職後的個人基本情況及考核、獎懲、職位、薪資變動情況,以下資料納入公司人事檔案範圍內:
(一)個人簡曆;
(二)《應聘人員登記表》或《員工人事檔案表》;
(三)身份證複印件;
(四)學曆證書複印件;
(五)駕駛證複印件;
(六)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
(七)《試用期員工轉正審批表》;
(八)獎懲記錄;
(九)與公司簽訂的其他合同、協議,如保密協議、廉政協議;
(十)《離職申請單》;
(十一)其他有必要納入檔案的資料;
(十二)注意培訓檔案單獨管理,不納入員工檔案範圍內。
第五條 檔案建立、維護及銷毀。
(一)人事專員負責員工檔案的建立及維護工作,自員工入職第一天起為員工建立檔案,員工入職後轉正、崗位變動、薪酬調整等資料在調整後的一周內放入員工檔案;
(二)員工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將員工檔案按工號統一管理,以便查詢;
(三)辭職、辭退員工的檔案從在職人員檔案中提出,單獨保管2 年後銷毀。
第六條 檔案查詢權限。
員工檔案涉及員工個人及家庭信息等資料,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隨意翻閱、泄露員工檔案內容,辦公室主任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閱員工檔案,本部門經理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詢本部門員工檔案,其他人因工作需要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後方可查詢員工檔案。
第三章 附則
本管理辦法所指的員工檔案指員工進入本公司後的檔案,不含員工進公司前的人事檔案。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公司管理,建立良好有序的勞動和用工關係,依據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第一條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關係的合同管理。員工轉正後,須與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第二條 勞動合同以書麵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以國家和地方相關勞動合同範本為參考依據,製定基本條款。對企業中層以上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學士學位以上人員、技術性較強崗位人員,以及需要約定其他事項的崗位人員,約定補充條款。
第三條 公司與員工約定的試用期不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第四條 對涉及商業秘密的崗位人員,須簽訂《保密合同》。涉及的崗位人員須約定違約責任。
第五條 對因崗位(職位)變動而導致勞動合同期限、違約責任、違約金額度變化的,須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有關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對達不到勞動合同期限離開企業的人員,除支付違約金外,還要按認股權方案、員工購房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配購的股權、購房等進行清理。
第六條 新招用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查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該人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對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得招用,更不得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因員工出具虛假證明而簽訂勞動合同的,有權解除其合同;對出具虛假證明簽訂勞動合同而引發的一切責任完全由員工個人承擔。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製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被勞動教養、拘役的;
(五)與其他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
(六)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條款因個人原因解除合同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並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企業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如同時存在第十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的,可根據第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可根據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即時終止勞動合同或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續訂時,可以維持原勞動合同的條款,也可以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條款。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如出現賠償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按照擇優續訂的原則,員工勞動合同的續訂應在對員工進行考核評價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二條 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簽訂後應在三十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書企業與員工各執一份。
第三章 保險福利
第十四條 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費用,員工依法享受有關待遇。
第十五條 企業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納。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 員工自辦理人事關係的下月起辦理各項社會保險關係,其中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時間自員工報到之日算起(畢業生自正式派遣之日算起)。員工人事關係和養老保險關係未辦理和轉移前,暫不能建立保險關係,待人事關係和養老保險關係轉入後再按規定補交;員工報到之前的欠繳費用由本人自行解決。由於員工個人原因造成欠繳費用而形成的滯納金由員工個人承擔。
第十七條 員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其醫療費用企業不再負擔,由保險部門按規定標準分別從個人賬戶或統籌基金中支付,或由個人承擔。對沒給予投保的聘用人員,由所在單位申報,經公司部門審核批準後,醫療費用可按照公司規定的標準由所在單位報銷。企業在沒參加醫療保險前,員工醫療費用暫按公司現行規定的報銷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公司對合同製在崗的員工、聘用員工中的企業中層以上人員實行住房公積金製度。
員工獎勵與處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公司內部管理,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工作潛能,建立明確的是非觀念,做到獎罰分明,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獎勵
一、公司獎勵分為通令嘉獎,授予優秀員工、模範員工、企業優秀管理者稱號。
對受獎的人員,發給榮譽證書,先進事跡材料存入個人檔案;獎勵形式和額度由公司確定。授予優秀員工、模範員工、企業優秀管理者一般每年度進行一次;記功、通令嘉獎和有特殊貢獻者隨時進行表彰授獎。
二、公司對員工的獎勵由各部門提出建議,由公司決定並授予。
三、獎勵條件:
(一)在完成工作任務,提高工作效率方麵成績顯著者;
(二)在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做出較大貢獻者;
(三)在科學技術創新,技術成果推廣、引進等工作中做出貢獻者;
(四)在提出合理化建議及重大技術改造中取得較高經濟效益者;
(五)防止或挽救事故,使企業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有功者;
(六)獲得科研成果或專利有特殊貢獻者(科研成果和專利必須以公司名義申報,公司優先利用,如轉讓必須由公司審批)。
第三章 處罰
處分分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一、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保留職務察看、降職降薪、解聘職務、辭退和開除。
二、經濟處罰分為一次性罰款和減發工資。
三、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至一千元者,給予警告處分至解聘職務,並同時給予經濟處罰。
四、對工作不負責任、失職,或由本人過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至一千元者,給予警告至降職降薪處分,並給予一次性罰款,每月扣款後剩餘工資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對有貪汙、盜竊、挪用公款、利用工作之便損公肥私和瀆職者,要視情節和造成的影響,給予記過至開除處分,同時追回贓款贓物,沒收非法所得,並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對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製度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一)年度內連續曠工三天,累計曠工五天的;
(二)拒不服從正常調動,經教育仍不悔改的;
(三)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一千元以上或造成他人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
(四)由於本人原因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以及出現質量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千元以上的;
(五)服務態度差,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給企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工作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經濟損失超過一千元以上,以及工作時間擅自脫崗、串崗、睡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利用企業原材料或在工作時間做私活的;
(八)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酗酒影響生產、工作秩序以及工作時間賭博的;
(九)貪汙、盜竊、敲詐勒索、行賄、受賄、營私舞弊的;
(十)辦理工商執照從事經營或在外單位兼職的。
七、員工受到公安機關教養、拘役、強勞者給予開除;被司法機關判處徒刑者,給予開除。
八、受警告處分的扣罰半個月工資;受記過以上處分,扣罰二個月工資,年度內不享受管理獎。
九、對應受處分的員工要及時處理。自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尚不處理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十、對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複或對處分員工進行包庇者,給予警告至解聘職務處分。
十一、受處分的員工認為處分不當時,有權在處分公布後十日內逐級或越級提出申訴。
對申訴的問題必須核實,原處理確實不當的,應予以糾正。但在未改變原處理決定之前,仍然按原處理決定執行,對申訴者應予以解釋,對無理取鬧者要從嚴處分。對無故拖延、扣留和阻止申訴的人員,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十二、受保留職務察看的員工,在受處分期間能夠正確對待錯誤和改正錯誤,在生產和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貢獻,經所在部門建議,報請行使處分權限主體批準可提前解除處分。
十三、公司對員工有行使處分權。公司對員工的處分由公司做出決定,但對公司中層以上人員給予解聘職務以上處分要按聘任權限審批。部門對企業員工的處分有建議權,對分管業務涉及人員的處分有直接處分權。
十四、各企業對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員工,均須形成書麵材料裝入本人檔案,並以書麵形式通知本人,由本人簽字後存檔。
第四章 附則
一、本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二、本管理辦法的擬定或者修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員工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了有效地促進企業創新,保證企業核心競爭力,建設學習型企業,提高員工的工作績效,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章 培訓權責
一、人力資源部權責。
(一)指導、協助各部門負責人製訂培訓計劃,並結合企業經營需要和員工素質狀況分析培訓需求,擬訂企業年度培訓工作計劃。
(二)負責監督培訓計劃的實施。
(三)負責企業培訓產品的開發,定期安排人員收集培訓資料和查閱有關書籍,組織編寫培訓教材,並製定共同性的培訓教材。
(四)組織實施覆蓋整個集團的培訓活動,舉辦全集團共同性培訓課程。組織新員工入職培訓,協助和配合各部門開展培訓活動,監督和控製各部門培訓活動的進展和效果。
(五)負責培訓教師、授課方案、培訓內容的審核,負責培訓場所的選定,負責外聘教師的聯係工作。
(六)必要時召開培訓工作會議,解決培訓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培訓工作關係。
(七)審核、辦理企業外派培訓事宜。
(八)負責全體員工競聘性質的考核和培訓。
二、其他部門權責。
(一)負責本部門年度培訓計劃的製訂,並以表格形式移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負責本部門培訓活動的策劃以及培訓管理、實施工作,評價本部門培訓效果並加以改進。
(三)配合人力資源部編撰、修改專業培訓教材。
(四)負責組織、策劃與本部門職責有關的專業培訓課程。
(五)指派一名管理人員擔任兼職培訓負責人,配合人力資源部開展培訓相關工作。
第三章 培訓體係
一、培訓計劃的製訂。
(一)各部門根據本部門實際需要製訂本部門年度培訓計劃,交人力資源部審核。
(二)人力資源部將各部門的培訓計劃彙編成企業的年度培訓計劃彙總表,報總經理審核後實施。
二、培訓的實施。
(一)需要培訓的主辦部門與人力資源部協調,製訂培訓實施方案,在開課前兩天交人力資源部審批,如培訓發生培訓費用則在實施方案中填報培訓費用申請,一並交於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發布培訓通知。人力資源部協調、配合、監督和控製培訓活動的進展。
(三)由主辦部門負責人來落實培訓場地,準備教具等相關事宜。如有教材,任課教師應在開課前2 天將資料準備齊全,統一複印、分發。
(四)培訓開始實施,人力資源部組織填寫《培訓簽到表》。
(五)培訓結束後,由主辦部門填寫培訓考核成績單並上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作為培訓檔案保存。
三、培訓的評估。
(一)每次培訓結束後,培訓主辦部門應該讓受培者填寫授課滿意度調查表,作培訓效果評估。
(二)培訓結束後,由主辦部門填報培訓結報表,送交人力資源部,用於費用的支付和存檔。
(三)各部門負責整理本部門組織培訓的培訓記錄及填寫員工培訓檔案,每半年整理一次,並填寫員工培訓檔案,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的培訓檔案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整理並填寫員工培訓檔案。人力資源部負責檢查各部門的培訓檔案,並負責所有員工培訓記錄的彙總工作。
(四)人力資源部每半年、年度編寫半年、年度培訓工作總結,對培訓進行評價。
第四章 培訓內容
一、新員工入職培訓內容。
新員工進入工作崗位前必須經過以下培訓:
(一)企業文化。
(二)職業道德培訓。
(三)企業規章製度。
(四)煤炭基礎知識。
(五)安全教育(法律法規、礦場安全等)。
二、專業知識培訓:員工根據職位、職責的不同進行與職能相對應的專業知識的培訓。
(一)營銷職能培訓:營銷人員操作實務、職業銷售技巧、令人滿意的客戶服務、如何製訂有效的市場計劃、如何開展市場調研、談判能力、重要客戶戰略銷售、招投標法、合同法、戰略性成本控製與管理。
(二)物流職能培訓:煤炭質量管理、港方的業務協調、處理有關物流環節的客戶投訴、專業知識、專業技能。
(三)采購職能培訓:審核產品報價,參與合同談判、合同簽訂,采購渠道和資源。
(四)質檢職能培訓:對外發商品進行監裝、過衡、采製化及數據采集、審核裝車商品。
(五)財務職能培訓:企業財務管理信息化、財務管理和稅務籌劃、戰略性成本控製與管理、風險管理。
(六)人事職能培訓:人力資源開發、激勵與約束、薪酬管理、招聘管理、培訓管理、福利管理、目標管理與績效考核。
(七)行政職能培訓:日常行政事務管理,會議,接待和活動,後勤保障工作,資產的購置、保管、調配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