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長江上遊流域的移居與開發——生成的“地域”(1 / 3)

山田賢

序言

16世紀以後,隨著白銀的流入,中國社會形成急速亢進的發展局麵。配合流入的大量白銀,王朝國家也向社會持續投放製錢,正好誘發了貨幣所附帶的欲望——有效需求,這給中國及其周邊地區帶來了“繁榮”。“繁榮”就意味著就業機會的增加,再加上由於玉米、馬鈴薯等原產於新大陸的作物的引進而緩解了饑荒,開啟了人口暴漲的大門。

對這一時期人口增長的估計,包括史料中所載數值的補正,尚有探討的必要。僅舉梁方仲整理的基礎數據為例,自漢代至17世紀,中國人口尚未超過一億,到了18世紀則突破一億,其後僅一個世紀即接近四億。當然我們無法斷定這一數值是否準確,但我們可以大致承認16世紀以後存在著人口增長的顯著趨勢,而突發的人口增長正是“移居”現象的源頭。

與16世紀以後人口變動相關聯的“移居與開發”,正是明清史研究的基本問題之一,而接近該現象的途徑又極為豐富。或許這樣敘述更為恰當,“移居”本身是在層次極多的問題——例如賦予開始移動動機的手工業的發展及商業化戰略、作為移動媒介的交通技術的發達與流通、使移動的人們定居下來的社會紐帶以及將此吸納成為“製度”的國家體係、不斷變化的發展水平與生態環境等——其表層中顯現出來的複合現象,可以說,經過“移居”這一過濾器的過濾之後,從中抽出什麼樣的問題作為自己分析的對象,這必須經過自覺的選擇。

人為何要“移居”呢?回答這個問題既簡單又出人意料地困難。移動的基本條件無疑是突發性人口增長,從這一起點出發,將遷移到邊境地區的國內移民,以及湧向東南亞等地的海外移民(華僑)的活動,作為持續的、連鎖反應式的擴張過程加以描述並不困難。“移居”確實是選擇解決人口壓力上升的方法之一,但若問這是否是所設定的唯一可能性,回答卻是否定的。

例如,可以設定不是居住外延的擴散與膨脹,而是向“都市”(即工業化)這一核心以向心的、內斂的方式吸收人口的可能性。不僅如此,即使沒有伴隨顯著的、大規模的、急速的工業化現象,也可以考慮選擇在農村社會內部緩解人口壓力。近年來日本經濟史的研究成果表明,近世日本社會曾與中國同樣麵臨17世紀人口增長的事態,對此,日本通過有計劃地抑製出生率、同時推行提高單位麵積產量的集約化農業,來化解人口壓力,到18世紀便出現了人口緩慢增長的傾向,實現了軟著陸。於是我們有必要要問,清代中國的人口增長為何要通過“移居”這一伴隨著不斷反複移動人口的外延式膨脹來化解呢?

對於這個問題,目前得到的解答之一,是移動之際存在著不需要付出巨大成本和冒險的鄰接邊境。較之伴隨技術先進化的困難的手工業的精煉過程,通過使人口本身遷移到邊境進行開發來化解人口壓力,這樣的條件提供了更為簡便的一種選擇基礎。而且“邊境”一方麵確實是擁有未開發的、優越的自然環境的相對落後地區,同時又擁有木材、燃料、食品等豐富的自然資源,隨著繁榮而來的需求增大,那裏成為商品流通的中心。因為臨近相對人口過剩地區,從而成為吸收流動人口的熱點的“邊境”地區有台灣,以及因明末張獻忠之亂這一偶發事件而出現突發性空白地帶的長江上遊、四川等地。

不論清朝以及清朝統治下的當地社會是否明確地有所意識,如何將不斷持續膨脹的社會納入穩定而平衡的體係(即“秩序”)當中,都是他們最終無法回避的課題。特別是該課題所關注的焦點,不僅在於人口的自然增長,而且還在於不斷持續地容納從相對人口過剩地區大量湧出的移民的“邊境”地區,即台灣、四川等廣袤的邊境,可以說為我們提供了複原式地驗證在清代中國,共有某秩序體係的“社會”如何在消化動蕩要素——人口暴漲——的同時,又向某種形式的整合聚攏的絕好事例。

本文試圖從在“移居”現象背後作為可能性展開的內容多樣的問題群中,抽出上述課題——接納移民的社會向大範圍的“秩序”共有轉化的過程加以描述。也就是說並非著眼於人口流動過程本身,而是通過“移居”這一過濾器,重新探究在流動“自由”的社會中,“地域”社會的生成機製。

首先作為這一研究基礎工作,筆者根據目前的研究成果,對四川移民社會中社會關係的形成發展過程作如下概括。

最初使湧入的移民“定居”下來的因素可以在同鄉關係中找到,但通過同鄉的相互依附而出現的鬆散的聚落形態,不久便由新的紐帶所代替而趨於消失。由於獲得成功,伴隨而來的出生率的上升、或者是同族的合流,迎來家族人口急速膨脹的同族集團,轉而脫離“同鄉”集團,遷往更為有利的定居地,形成獨自擁有“宗祠”的“宗族”。有勢力的宗族進而以通婚關係、交友關係為媒介,形成所謂跨州連縣的宗族聯合的連鎖式社會關係。

在州縣(或廳)這種人為設定的空間區域內部充滿了有勢力的宗族群編織而成的社會關係,而合而為一的“地域”正是從社會關係網絡中誕生的,也就是說移居來的個體不斷地反複摸索令自己安居的社會關係,最終結束了流動性、開放性很高的“移民社會”。

持續侵蝕山林的開發總會達到飽和,同時獲得新資源的機會,以及由成功地獲取資源所帶來的社會地位上升的機會也會隨之減少,於是人口流入便停止了。與這種狀況相對應顯現出的是一種維持地域秩序的意誌,它是避免已經獲得的成功受到各種動搖因素的影響,並保持安定的容器,緩慢地走向封閉的、有勢力的宗族聯合體正是這種意誌的具體表象。四川地方社會到達這一階段,是在從18世紀達至頂峰的移居盛行期,到已經積累數代的清末即19世紀之間。

在此必須說明的是,可視為自律地伸長、擴大的過程的社會關係在大範圍內的連鎖,最終為何與“州縣”這一人為設定的空間協調一致起來?這一疑問也可以換種方式說,即“州縣”為何能成為名副其實的“地域”?下麵擬通過具體事例來探討“地域”的生成機製。

一、移民社會與財政

移民的流入勢必帶來地方行政範圍的擴大與行政事務的高密度化,隨著人口的急速流入,居住區域開始向未曾開墾的山林延伸,接著便出現了新定居者的聚落,也就是“村”,進而又形成了作為幾個聚落的結節點的新的“場、鎮”,於是地方行政所必須覆蓋的空間範圍確實擴大了。

另一方麵,若對已被開發的地區進行定點觀測,伴隨著開發的深化人口也向稠密化方向發展。開墾自然條件優越的荒地的第一個階段,就是從焚燒繁茂的草木這一農耕方法(刀耕火種)開始,一般在這種條件下播種的是比較容易栽培的、具有一定收獲量的、能夠確保當前移民生計的玉米等作物。通過栽種玉米“定居”下來的移民為了取得經濟上的成功,開始摸索各種手段,由於勞動力的持續投入,從前未開墾的自然逐漸得到改造。隨著居住環境的改善,人口也開始變得稠密起來,同時各種新的摩擦和傾軋就發生了,這或許表現為因對立的當事人之間直接的武力而衝突造成的治安混亂,或即使事態沒達到那麼嚴重,也導致了告訴者蜂擁而來,訴訟案件急據增加。總之,移民社會招致地方行政事務的日益繁重複雜(始料未及)。

致使地方行政事務加重的因素並不限於“定居者”的增加,如前所述,原本“邊境”就是商品流通的一個端點,移民社會中不僅有轉向定居的移民,還有作為流通的載體在原籍與“邊境”來回往返,一有機會就向“定居”者轉化的無數人員在遊蕩,這些非定居者中總是存在著一種可能性,即成為地方行政所必須處理的動搖地方秩序的因素。

四川山區與湖北相連的流通幹線是長江及其支流,船隻逆流而上時,沿岸需要許多勞動力牽拉船隻,而順流而下的大部分路程則無此需要,這樣的話,僅四川、湖北間的往返就有可能在四川結構性地積存大量的失業者。不僅如此,從事水運的勞動者也因長江水係水量的季節性增減、經濟狀況的變動而不得不進行調整。也就是說,正是在創造出移民社會這一現象的繁榮,以及人、物、資金的流動化和空間移動之中,孕育著使“定居”再次解體的不安定因素。

而地方行政因著定居者周圍存在著流動人口,麵臨著處理結果上必然產生的“定居”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例如水運勞動者的貧窮、老病、死亡等)。無處安身、貧困交加而倒斃路上的,或死於事故的流民,作為沒有親屬埋葬的暴屍——不自然的屍體放置在定居者身邊,不自然的死亡及其屍體必須經官“檢驗”(驗屍),以確定其是因老病、偶然的事故而導致的不可避免的結果,還是因他人的行為導致的殺害。如果被斷定是殺人事件,繼之而來的是有關逮捕嫌疑犯、審判、處罰等一係列行政事務手續;即使並非殺人案,在“檢驗”過危險的屍體之後,還必須盡快地拉走埋葬。因此,放置著的——在此意義上講是不自然的——屍體的增多,就意味著地方官府需要幹預的領域的擴大。當然,不僅是“死”,還必然出現必須采取措施對瀕於貧困的流民在衣食住等方麵進行救濟的局麵。

在滿足現實中不斷湧現的各種各樣的行政需要方麵,不能不說受到地方行政的巨大限製,而且州縣一級支撐繁雜的地方行政事務(地方公事)的財源幾乎是沒有保障的。

不僅限於四川,地方行政的財源在清朝的財政製度中如何定位,關於這一宏觀問題,岩見宏的研究已作出了明確探討。在必要的範圍內將其結論概述如下。

在明代,地方行政的費用是作為“徭役”以當地社會雜役的形式負擔的,明末趨向於交納銀兩,最終作為正稅被一條鞭法所吸收取代了徭役。因此,基本上繼承了一條鞭法的地丁銀,當然應該確保與“地方公事”有關的財源,換而言之,就是應該在存留之中含有地方行政所必需的經費,本來不應出現如何籌措地方行政經費(“公費”)的問題。然而,定額化的、且開始帶有強烈的固定化特點的財政體係,與現實中日益膨脹的財政需要開始發生矛盾,於是“公費”財源問題便浮現出來,即滿足新出現的財政需要的地方行政經費從何而來。對此,岩見指出雍正朝的火耗征收就是探索解決“公費”財源問題的方式之一。

岩見認為財政的“固定化的特點”是“官僚風氣”等原因造成的。而岩井茂樹的一係列研究則擺脫了這一觀點,提出了“原額主義”概念,認為這是王朝國家財政的總體結構。如岩井所述,新的定額正因為它是定額,所以勢必又在下一階段中與財政需要之間產生裂痕。隻要沒有克服缺乏經濟成長概念、行政財政體製變革在技術上的困難這樣的不利條件,建立隨社會動態而靈活調整的財政體製是不可能的。因此,王朝國家的原額主義與地方行政的財政需要之間注定早晚要出現背離,隻是四川移民社會因著兩個原因更加速了二者的分裂。

第一,不斷接納流入人口的“開放”的移民社會的膨脹速度,遠遠超過隻通過自然出生率的上升和經濟成長實現膨脹的“封閉”社會。

第二,必須指出,清初設定的四川稅額本身被限製在一個非常低的檔次。如前所述,明末的一條鞭法中本應包括納銀化的徭役即地方行政經費的部分,如果說清代的地丁銀繼承了一條鞭法,那麼在最初階段地方行政經費至少有一部分是納入其中的。然而在四川,從總的稅額來看,那裏絲毫也沒有繼承明末的一條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