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首先講述了民法的概念,並將之與商法等部門法進行了比較,並以此為基礎分析了民法的調整對象。之後,對我國民法的淵源和適用範圍進行了介紹。最後,對我國民法的各項基本原則的內涵及意義進行了闡述。
―、民法的概念和意義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論分類
民法是以民法方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民法是現代國家法律體係中私法領域的根本法,是國家主幹基本法之一,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要理解民法概念的內涵與外延,需比較和理解下列相關概念。
1.廣義民法與狹義民法
廣義民法與狹義民法的區分,有利於明確和劃清民法和商法的適用範圍。廣義民法即私法,指一切以民事方法規範民事性社會關係的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商法包括在內;狹義的民法,相對廣義民法而言則指商法以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和法規。
2.實質意義上的民法與形式意義上的民法
實質意義上的民法與形式意義上的民法的區分,有利於明確分清民法典與民事特別法及其他民法性法律規範。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指調整一切民事關係的成文的民法法典、民法性法律、法規和判例法,以及不成文的習慣法規範的總和;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指將民事法律規範按照一定法理體係編纂的成文的民法法典。
3.民法典與《民法通則》
民法典是以一定的法理邏輯與體係將民法的各項製度編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現存有影響力的民法典有《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其中《法國民法典》是世界上的第一部民法典,采三編製,《德國民法典》采五編製,這兩種編製是有代表性的民法典編纂體例。
《民法通則》是我國1987年頒布並適用至今的,調整我國民事基本活動的法律規範,與民法典相比,其隻規定了民法典中的一般性、基礎性內容,因而,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為市場經濟提供民法保障,我國需製定民法典。
4.灰民法與商法
對民法與商法的立法有兩種體例: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在民商合一的體例下,民法的範圍與私法同,其包括商法。在民商分立的體例下,有關商人的地位及活動的法律規範獨立構成商法典,與民法典並立,共同構成私法的法律規範。
5公法與私法
公法與私法劃分最早由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所倡導,至今成為法律最基本的分類。但是關於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標準,理論上卻無定論,主要有三種學說:利益說、意思說、主體說。筆者認為:利益說更為合理,即公法是指以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為內容的,以權力的行使與實施為核心,具有命令和服從特點的法律規範;私法是指以規範民事主體的私人利益,以權利為核心,具有平等、自願特點的法律規範。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的意義在於對於具體的私法關係與公法關係采取不同的法律調整方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係的法,是私法。值得一提的是,民法的私法屬性並不意味著民事主體可以不受任何限製的追求利益,也不意味著民法與公法毫不相幹。因為民事權利的享有與行使必須以不違反公共利益與公法為前提,而且為了保障市場經濟的順利進行,其也需要公法的必要幹預與保障。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每一個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即都以一定的社會關係為自己的調整對象,民法也一樣。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民事社會關係,它是與政治國家相對應的“市民社會”的社會關係。《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了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