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篇四論國群小己權限之分界(1 / 3)

然1則自公理大道言,小己自治之權,宜於何時而止?而其身所受治於國群者,宜於何時而起乎?一民之生,何者宜聽其自謀?何者宜遵其群之法度?是之分界,固必有其可言者。

曰使小己與國群,各事其所有事,則二者權力之分界,亦易明也。總之,凡事吉凶禍福,不出其人之一身。抑關於一己為最切者,宜聽其人之自謀,而利害或涉於他人,則其人宜受國家之節製,是亦文明通義也已。

雖2群之合也,其事常由於自然,而非有要約誓盟之為始。而今日即立為群約,以盡載國民之義務,亦恐於治無能進也。但使人知以一己而托於國群,所由是飲式食,或寢或訛,以遂其養生送死者,實受國家之賜,則所以交於國人者,必有不容已之義務矣。使其人無國,則亦已耳,一言有國,斯雲為動作,有不得以自繇者,何則?所為之利害禍福,有時不盡於其一身也。然則自其最顯者言,一己之行事,不可於人之權利,有侵損也。權利人而有之,或國律之所明指,或眾情之所公推,所謂應享之民直是已。其次則兵刑之勞費,不可以不分任也,蓋兵者所以圉其群於外仇,刑者所以安其群於內訌,國家為之明法,以公分其責於民,或以力,或以材,是不可以不負荷者矣。且其事不止此,一民之所為,不必即損他人之權利也,顧其行事,不為無傷,或以圖慮之不詳,事立而於人有不利,如此則施者之身,雖為國律所不必及,可以為清議所不容。大抵一民之為作,而其鄰之利損係焉,斯其曲直是非,皆為國群所可議者。獨至一民行事,吉凶利害,止於其身,而與餘人為無涉,或雖涉之,而其事由其人之自甘,

1

以下標明權限分界。——譯者注

2

以下言權限分界之義。——譯者注

而非行事者之誘而抑勒,則無論事居何等,前者之議,皆不可行。蓋自繇之義,本以論丁壯已及年格之人,有分別是非之常識者,其人無論對於國律,對於輿論,皆宜享完全自繇,自為造因,自受報果,決非局外之人,所得拘束牽之也。

世1有自營之子,其於同類,若痛癢不關也者,嚐謂一人之身,於他人行事,本不相涉,是故他人行事之是非,立身之善惡,無敢一己為皇皇也,惟其事有涉於吾私,庶幾可過問耳。彼為術如此者,不得據吾自繇之說,為藏身之固也。吾自繇之說行,不特於斯人相為之仁無所減也,立達施濟之業,其出於公無私者,且可以大增。使立達施濟而出於公無私,將所以行其仁者,固自有術,不必奮鞭笞而逞抨擊也。夫德行之事,有其褆躬,有其及物,二者固不可偏廢,而教育者所並重也。教育者之講德也,或出於發明,或出於誘勸,亦有時或出於董威,第學年既過之餘,為師者欲弟子之褆躬,其道固當出於誘勸發明,微董威之可用。吾輩所能講是而去非,避惡而擇善者,受朋友切磋之益為最多,則後此所為交相勸勉,使奮其才力,繕其德性,以違愚成智,日向高明而去卑濁者,非朋友之望而誰望乎?雖然,人道相成固矣。而設有人焉,年既長而其智足以自謀,用己意製行,擇其所謂善者而從之,乃有人曰:“子毋然。”或曰:“姑舍汝所自謀而從眾。”此沮者無論其出於一人,或出於一國,而以自繇公理衡之,皆不合也。且彼之為是,將曰吾與其人獨親雲耳,顧言親至於自謀而極。夫人之生也,莫重於所以安生立命者,他人之為親,舍其一二最肫摯者,則不及其所自為者皆甚遠也。何則?無直接之相係也。性情之攸殊,事境之所處,雖中材之男女,彼用其所自知,以審處其最宜者,必非旁人所能及也。以旁人而涉吾事,其勢必由於揣測,揣測必多誤。是故總前理而觀之,凡一己之謀,正民各顯特操之地,宜任自繇,而為國家所不宜過

以下言權界非以便自私,勸善非以為幹涉。——譯者注

問者。獨至出一己之外而與人交,則誠宜為之經法,共立而共守之,自非然者,將一群之內,施報之事,皆有所不可知,而生人之道苦矣。且民涉一己之事,有相愛者於其為謀,可以相也;於其定策,可以獎也;乃有時雖強聒不舍,亦未必而遂非。獨至決事實行,則必由其身為之主,寧其人拒諫遂非,從以得禍,以比放棄主權,而受他人之束縛馳驟者,其為損猶區區也。

今1夫以人視人者,固以其人所以自待者為高下也。使有人於此,其所以自待者最隆,而合於自求多福之理,此其人固可慕愛稱譽;使其自待甚薄,則吾之所以待之者,亦將以慕愛稱譽之反;又使其人極愚甚劣,乃至苟賤卑汙,雖吾於此,不得加之以刑罰,然彼方由此而為人所厭惡,輕藐敖情,皆彼之所為,有以自致之也。人惟有惡惡之誠,而後有好善之實,是故一人之行事,雖利害與人為無涉,然其效常有以使人諡之為下愚,稱之為不肖。夫下愚不肖之目,人人所欲逃免者也,則當其有所欲行,而吾先以是告之,曰以若所為,後且若此,此於其人,方有大造也,不得謂於其行己自繇有所侵也。惜夫世風醜直,而能受盡言者寡,設有見人行事,麵謫其非,施者雖由至忠,而受者恒以謂無禮,則忠告猶無益也。雖然,彼之製行,固可自行其意,而不顧一世之是非,而吾之用其好惡,則亦自主之事也。故吾於其人,可勿與交,而不齒之於朋儕之列。夫朋儕交遊,又吾之所自擇者也,特為此而揚其過則不必耳。不寧惟是,以彼所為,吾且誡敕所親,謹避而勿與通,此亦吾之所得為,且有時為天職所不容已者。乃至薦達用人之際,使其權吾屬,得度彼而取他人,特事之可以救正其身者,則勿奪之耳。故一人所為而過,雖害止其一身,然其所受於人者,雖無直接之禁製刑罰,而其事可成於至酷,第其效皆出於自然,而非有意相加,以為其人之謫譴者,則其異也。今有人於此,其治生鹵莽,其宅心執

以下言人用行己自繇而不得其道,社會待之宜如何。——譯者注

拗,拒諫飾非,為忠言所不可入,其居處則狂蕩而潛奢,其奉生則沉湎而戕斫,徒縱口體之欲,而神明日昏,性情日劣焉,此其人雖為朋友親知所不齒,而日告疏絕者,不得謂所遭為不幸也。然使行己如是矣,而但以高才勞苦之故,於社會有顯著之功業,則其生為有益於國家,而國人所以報待之者,又宜與此懸殊,不得以私眚,而不錄其勞勩。舍此而外,其人於社會之輕蔑,不得訟其枉也。

不1佞所斤斤者,蓋謂一人所為,使利害止於其身,所受罰於群者,止於稱譽之不隆,與其相因而起之不便耳,過斯以往,社會無此權也。若夫行出諸己,而加諸人,斯功過之間,社會所以待之者大異此。夫侵人之端,莫大於奪其所應享之天直,於財產使有所失亡,於軀命使有所損傷,張機詐,設陰陽,據勢而乘其危,坐視以觀其敗,凡此皆國民敗德之事,小則幹清議,大則罣常刑,不得以自繇論也。且不獨如是之實行為可議也,乃至所以為此之心德,尤為社會之大賊,暴戾恣睢,娼嫉忮害之私,著於心本,此凶德之最為害群,而宜為人道之所深惡者也。奸偽詭譎,忿發於無端,恨加於不忤,或有因矣,而本末乃不相稱。喜於上人,而陵厲同等,樂多自與,而論分不平,其所詡詡者,非己之果有以勝人也,乃欲卑人以自高。其自為過深,常若己與己之所屬者,於社會所關最重,與之決狐疑,明彼此,則必多取之,以快其私。此所謂檮杌饕餮之民,社會有之為大不幸,非若前之所言,事關私德,可以為愆眚,不可以為罪辜,雖極末流,不得斥其人為作慝也。民為彼者,可以為至愚,忘性量之可貴,而以為罪惡,斯不倫已。雖然,以自待之不厚,亦有時可至於罪惡者,則如其身之所庇者,猶有人焉,以所事畜,不容不謹,故自待之事,與群為無涉。必其人所處之地勢,使自待者事同待人,而後有功過之可論。若僅就一己以雲,則為不能自修自重,以完其天賦之美。夫既曰自修自重矣,則功過不

以下言社會之權,所得察者,在及人之惡。——譯者注

存於社會,功過不存於社會,又安得取其行事而禁罰之乎?

今1夫人以行己之不智而自輕,緣此而為國人所齒冷,與侵侮他人之權利,由是而得罪於國家,是二者絕不相蒙之事也。以其事之不相蒙,故社會所以待之者亦絕異。其一為吾之所惡矣,而非吾所得過問也;其一惡矣,而不止於惡,以吾身為國民,實且有幹涉之權責故也。此其所以為不同也,其一吾惡之,故望望然去之,若將浼己者然,而其事止此,必苦其人之身,斯為不誼。以彼自待之不厚,方自承其災,則既自罰矣,自罰之外,又增益之,吾何取焉?故與其罰之也,無寧可救則救之,庶幾無至於大戾。不然,哀矜之可也,厭畏之可也,乃怒且憾,亦已甚矣。蓋其人本非社會之敵仇也,非社會之敵仇,極社會之所為,任受自作之孽至矣。若乃裂毀典常,波及社會,是謂公惡。公惡不可縱也,何則?典常者社會之所視以為安也,乃今毀之,如是而不罰,將相生相養之義亡,而舟流不知其所屆。是故公惡之事,吾不獨可奮筆舌以論其重輕也,實且可坐堂皇,以行其威罰,不若前者之事,吾與彼各有畛域,取無相逾而已矣。

於2是聞者曰:“有是哉!前論之強生分別也,夫人生有群,而群道之立也,以相感通故,則安有以一人而立於獨,其一身之行事,與社會為不相涉者乎?夫人既必人之徒與矣,則謂其人自暴棄,而其效不終及於同群者,必無之事也。近之則凶於其家,遠之則凶於其國。財產者,其身之所有,而不涉他人之事者也。顧使其人以奢侈不節而破敗之,則待養於此財者,皆受其敝,而社會藏富之事損矣。身心者。其己之所有,而不涉他人之事者也,顧使其人以淫荒無藝而斫喪之,則不獨親愛骨肉之隱痛,而庇蔭者失怙恃也。即國民之義務,彼又何以自將乎?又況如此之人,其末路未有不待周恤於其同群者也,然則以一身累社會矣,安在其不相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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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言私過可任自繇,而公惡不可縱。——譯者注

2

以下更為設至堅之難。——譯者注

是故國多暴棄放蕩之民,其勢未嚐不貧弱,謂彼之愚不肖,於人無直接之傷害固也,而無形之習染,誰能計之?國家之於民行,實不得已而用其幹涉,何則?所以防風氣之成,而其效將終於害國也。

又進曰:“且其義不止此,縱其惡止於一身,而效不至於相及,然為社會國家計,將以民之不克自治,遂置之使自繇乎?前謂童稚與未成丁,無自繇之可言者,以彼且自賊故也。今不能自治而自暴棄者,其心德之孱弱,與童稚未成丁者奚擇焉?社會有保護其民之責,則取其行事而幹涉之者,正其職耳,而豈越畔之耕哉?夫法之有所禁者,以其害群而沮進化也,樗蒲酗酒,惰懶穢汙,為有害於民生,而沮其進化甚明,前者之事何以禁?後者之事,法又何為而縱之?且使法有時而不利行,則設報紙以口誅筆伐之,非清議之責乎?且此又非吾子所前謂之特操也。非奉生入世之事,由此而得新術也。是所宜禁止者,皆經前人所曆試累驗,而知其為非,無間生質心情之何如?民由此者皆不利,生人之業,固有必經曆試累驗,而後可以決其利害短長者,獨至此事不然。社會之所為,不過使來葉之人,不至再蹈前世之覆轍耳,則又何憚於幹涉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