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前還不得塞住犯人嘴,使之不能呼冤喊話;不許監押人員鼓噪起哄,使得犯人有話別人聽不到。行刑時間在未申之間,也就是下午一點到五點之間。這在!續通鑒長編》中有明確的記載:
決大辟於市,遣他官與掌獄官同監,量差人防護,仍先給酒食,聽親戚辭訣,示以犯狀,不得掩塞其口,及令人眾奔噪。
並以未、申二時行決,經宿乃許收瘞。
元祐元年(1086)殿中侍禦史林旦的上言,被朝廷采納。林旦說,他見大理寺、開封府等司法官員往往不“親臨訊問”,一切委之吏胥。在審訊時,犯人被打得半死;待處決時,用籃子抬到刑場,而且還堵塞犯人之口,使之發不出聲音。“又以紙錢厚蒙其首”,“軍巡、獄子百十其群,前後遮擁,間以鐵錘擊枷,傳呼鼓噪,聲不暫止。罪人雖欲稱冤,無複有可言之理”。這樣既傷天害理,又容易造成冤案。因此朝廷做了整頓,有了上麵的規定。江州在處決宋江、戴宗時應該說是基本上符合這個規定的,也有林旦說的那些現象的遺存,如六七十個獄卒前呼後擁,劊子手呼叫“惡殺都來”等(意為凶惡的煞神都來,劊子手用此呼叫,顯示他什麼都不怕)。有些描寫是不見於史書記載的,如“將膠水刷了頭發,綰個鵝梨角兒”的習俗。《左傳》中說“國人逆喪者皆鎝'魯於是乎始鎝”。所謂“鵝梨角兒”就是鎝鬏。春秋時期迎喪,免冠將頭發綰成鎝鬏,表示哀悼。用“膠水刷了頭發”是防止被斬首後頭發散亂。
“午時三刻,開刀問斬”巳為廣大讀者所熟悉,這是通過傳統文藝作品傳播開來的,於史無據。宋代記載明確說是“未、申二時”,而且宋徽宗宣和二年“六月月令”規定“日中無得行刑”。元代雜劇寫到開刀問斬往往說在“午時三刻”如無名氏的《謝金吾詐拆清風府》王樞密陷害楊六郎、焦讚,命令劊子手說“刀斧手,到午時三刻,疾忙下手者”。無名氏的《龐涓夜走馬陵道》鄭安平對孫臏說:“你好模好樣的做這等勾當,你也須自知罪過,還說甚麼?你說一句鋼刀豁口,覷一覷金瓜碎首。劊子磨的刀快,隻等午時三刻到來,便要殺壞了哩!”這反映了道教對於死刑的認知:午時三刻是陽氣極盛之時,最能壓住陰氣。宋元明清在製度上都無此規定。
(2)杖刑與殺威棒
宋代對於笞杖的刑具有嚴格的規定,上麵巳經說到。行刑擊打的部位也不能亂來。“五刑”中的笞刑、杖刑都是擊打臀部,這裏肉厚,經脈、穴位少,對於人體傷害相對較小。而折杖法中的擊打次數雖然大大減少了,但徒、流是擊打脊背的,稱之為“杖脊”%這是非常殘酷的。人體的奇經八脈許多從背上通過,背的正麵就是心髒,除了頭部以外,這是人體最重要的部位了。脊杖很容易把人打殘,甚至打死。行笞、杖刑都要在大堂上公開進行,而且要在白天,免得舞弊。前次棒瘡未愈,不能再次加杖。對於老幼孕婦殘疾以及病患都不許加杖。在行刑時還特別強調使用的刑具要符合朝廷規定的標準。笞杖不僅尺寸上不許增加或減少,而且“笞杖不得留節目,亦不得釘飾及加筋膠之類,仍用官給火印”。
也就是說不許在刑具上耍花活,讓犯人吃啞巴虧。執行機關不得使用“非法之具”拷掠犯人,如有發現,當事者要被處“徒二年”。
《水滸傳》中常常提到並引起讀者關注的“殺威棒”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因為史書中沒有記載,但小說中卻提到五次。林衝發配到滄州,因為花了錢,所以隻說了說。
管營道:“你是新到犯人,太祖武德皇帝留下舊製,新入配軍,須吃一百殺威棒。左右,與我馱起來。”林衝告道:“小人於路感冒風寒,未曾痊可,告寄打。”差撥道:“這人見今有病,乞賜憐恕。”管營道:“果是這個症候在身,權且寄下。待病痊可,卻打。”差撥道:“見今天王堂看守的多時滿了,可叫林衝去替換他。”
武鬆被發配至孟州牢城,管營與滄州一樣。
管營喝叫除了行枷,說道:“你那囚徒,省得太祖武德皇帝舊製,但凡初到配軍,須打一百殺威棒。那兜拕的,背將起來!”武鬆道:“都不要你眾人鬧動。要打便打,也不要兜拕。
我若是躲閃一棒的,不是好漢。從先打過的都不算,從新再打起,我若叫一聲,也不是好男子。”
“殺威棒”的說法起於元雜劇,元初關漢卿寫的戲中就有“殺威棒”這個詞出現。如!包待製三看蝴蝶夢中開封府的衙役張千上場:“手執無情棒,懷揣滴淚錢。曉行狼虎路,夜伴死屍眠。”
然後把打人死囚牢的王大、王二、王三拉出來“別過枷梢來,打三下殺威棒”。這是衙門裏對於剛人監的犯人實施的打壓措施。
這正與“文革”當中要批鬥一個人,第一件事就是“打態度”相類。
也就是打掉人本有的自尊,使之迅速完成從正常人到犯罪人的心態轉變。元代不僅官府衙門用“殺威棒”整人,民間財大氣粗者也有以此打壓進人他的家庭的新成員。如關漢卿的名劇!趙盼兒救風塵》中公子哥兒周舍下了許多工夫好不容易娶了美女宋引章,但媳婦到手後,周舍一改往日殷勤,向宋引章宣布“進的門來,打了我五十殺威棒”。可見“殺威棒”一詞在當時的民間是很流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