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國際海洋法
國際海洋法(以下簡稱海洋法)是國際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規定海洋的劃分規範及各種海域的法律地位,各國從事海洋活動的原則、準則和法律製度的總稱。
海洋法的內容,極為豐富。從國家管轄權的角度看,海洋法將海洋劃分為內海水、港口、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公海以及國際海底等各部分海域。在這些不同的海域裏,各國應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和義務,這也是海洋法要加以規定的。
從國家對海洋、海域的利用看,各國在不同的海域中從事航行、開發、利用,海洋科研、海洋環境保護乃至軍事行動時,要遵守什麼樣的原則、準則和法律製度,這也是海洋法的主要內容。
海洋法產生的過程,同國際法及其所屬各分支法律一樣,也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議”(明示、默示、認可)形成的。海洋法的實施,也是以國家的責任、製裁,直至武裝自衛為保證的。
海洋法的本質,則是反映各國統治階級在海洋領域的意誌(協調意誌),借以維護以統治階級為代表的國家和民族在海洋領域的利益。總之,海洋法要調整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在海洋方麵的關係和活動的法律。
所以海洋法也叫國際海洋法,它屬於國際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二、海洋法的製定及現狀和中國的態度
(一)製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三次國際會議
1.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了第一次海洋法會議,參加這次會議的有86個國家約700名代表,會議分四個委員會。它們是:領海和毗連區委員會、公海委員會、漁業委員會和大陸架委員會。會議最後通過了四個公約,即《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公海捕魚和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和《大陸架公約》。
第一次海洋法會議雖然製定了上述四公約,但對於領海寬度等有爭論的問題仍沒有解決。在當時國際形勢下,會議主要受到美國等少數西方國家(海洋大國)的控製和影響。由於中國等國家,以及還沒有贏得民族獨立正在進行民族解放戰爭的許多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國家被排斥在外,因此,會議缺乏廣泛的代表性,尤其缺乏第三世界國家的代表,會議通過的四個公約,反映的也主要是少數海洋大國的利益和主張。
2.聯合國第二次海洋法會議
聯合國第二次海洋法會議於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內瓦舉行,有87個國家派代表參加了會議。
這次會議專門討論了領海和毗連區寬度問題。但是仍由於存在重大分歧,會議沒有製定任何公約。會議隻是通過了兩個決議,關於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捕魚能力的決議和要求聯大撥給足夠資金以出版本屆會議記錄的決議。這次會議實際上沒有產生任何有意義的成果。
3.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
第二次海洋法會議13年之後,聯合國又於1973年召開了第三次國際海洋法會議,在這次會議上製定並通過了國際海洋法正式法律文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