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劃
1.規劃的概念
規劃的一般解釋是廣為執行某一方案確定的條文的總和。也就是最大限度地利用有利條件,按人們的意願廣泛利用自然資源的作法,敘是規劃”。但這種說法還不夠完善,比較準確的定%應該是:“對未來期人類和環境之間的安排,就是規劃”。因而規劃是客觀規律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和應用,是智力預見和科學地安排人類同自然資源的關係,它不限於經濟領域,也存在於非經濟領域,如政治、軍事、文化、教育等方麵。它反映人們改造客觀事物的目的和手段。因此規劃是有根據、有數據、有理論、有分析、有措施、有論證的綜合性文件,它屬於未來學科學。特別是當前科學和技術的飛速發展,人類正在向高度的文明和進步發展的時期,對那些相對落後的方麵,其規劃尤有存在的必要。不僅如此,規劃還要關心自然界的開發,要考慮到自然界的調節和保護。總之,確定人類與自然界之間關係的長遠計劃就是規劃。
2.規劃的分類與特點
(2)規劃的分類
規劃可以從空間、時間、表達形式和作用等諸方麵進行分類。
1)按性質分:經濟規劃和非經濟規劃;
2)按規模分:宏觀規劃和微觀規劃;
3)按時間分:長遠規劃、中期規劃和近期規劃;
4)按體係分:綜合規劃和分部規劃;
5)按區域分:整體規劃和局部規劃;
6)按作用分:開發規劃和改擴建規劃。
這裏要說的是按時間分類的規劃。國外如加拿大森林資源90%歸省所有,在安大略省就采伐大批森林為例,法律規定的程序為
①要向自然資源部申請采伐權;
②根據總體規劃編製20年的森林經營利用方案。
③方案經自然資源部批準後,企業與自然資源部簽訂森林經營合同;
④編製近5年森林經營規劃和2年的采伐規劃,經自然資源部批準後,向有關部門交納森林防護費,最後才允許進行采伐作業。如果違反法律規定,自然資源部按規定處以罰款或吊銷采伐權。
我國林業部門製定的長期規劃一般為10年以上,中期規劃為5年,短期規劃為1~2年。當然還有諸多其它分類的規劃,它們之間互相聯係、互相包含、互相交叉存在,這需要我們在具體進行規劃時,按需要選用。
2、規劃的性質
規劃具有可行性、現實性、預見性、科學性和經濟性等。
規劃的特點
1)規劃是政策的體現
政策是在不同時期、不同領域內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包括的比較穩定和帶有編製性質的行動準則。而規劃是以宏觀單位如國家、地區,或者一個經濟部門為其活動範圍,協調其單位的各方麵的活動,以利於變化和發展。因此,規劃應以一個有約束力的中心的存在為前提,它不等於政策,而是政策的體現,二者必須分開。
就林業政策而言,它包括營林、采伐等各方麵,以達到保護、培育和發展森林資源的總目標,而規劃是要把既定的政策化為一定時期的目標,它是既包含技術問題,又包含經濟因素在內的綜合性文件。有些國家先有規劃後有政策,但是規劃代替不了政策。假如是先有規劃,那它的作用是搜集資料,提出目標和提供資源的現狀,製定政策者參考,或者作為輿論動員,使國家和政府注意此類問題。
2)規劃是戰略的組成
介於規劃和政策之間的是戰略。戰略是一個軍事的術語,即為了實現預定的目標而確定的行動幅度和次序,戰咯要考慮時間因素和不確定因素。為達到同一目標,途徑可以不同,戰略一經確定,需要具體化為若幹規劃,在目的和手段的組合次序發生變化時,可從一個規劃轉入另一個規劃。
3)規劃有預測的作用
預測是影響未來的一種手段,它提供某些資料以利於對有關各方麵做出決定,並且在一個決定做出之後,即準備另一決定。因此,預測隻管提供資料,預斷後果,而規劃則是行動計劃,要達到的目標和手段。規劃體係
根據要求編製林業區劃後,還要編製林業規劃。規劃中規定了林業建設發展方向、規模、水平、速度和完成的重大技術經濟任務,這樣根據規定,按照林業建設需要和各種可能的自然、社會條件,就可以擬定出在一定時期內,較全麵的、有科學依據的林業發展規劃,因此,林業規劃是實現林業發展目標的途徑,是實現目標的步驟和措施的具體體現,是森林資源開發、生產和建設的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