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法第二條,國民代表,以記名單名投票法選舉之,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等語。查此項代表,雖由各選舉人選出,而實則先由貴監督認定。本條取記名單名主義,既以防選舉人之支吾,且以重選舉人之責任。惟既取多數當選主義,則必須先事籌維。貴監督應於投票之先,將所有選舉人,就其所便,分為若幹部分,隨將預擬之被選舉人,按各部分一一分配之,何部分選舉何人,何人歸何部分選舉,均各於事前支配妥協,各專責成。更於投票時派員監視,更分別密列一單,密令照選,庶當選者,不致出我範圍。
(三)本法第四條,各省各特別行政區域之代表,由國民會議各縣選舉會初選當選之複選選舉人,及有複選被選資格者選舉之等語。查本條所稱複選選舉人,與複選被選資格,實係兩種資格,並非謂一人須兼有此兩條件,本局曾於另電解釋在案。本局之規定,其精神亦係為各監督留伸縮之微權。如果選舉人報到甚少,不足以昭示大公,則由貴監督自行遴選合於複選被選資格之人,以充其數,庶決定投票日期,不致多所為難。
(四)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屆選舉日期,就報到之選舉人,由監督召集之,舉行選舉等語。查本條之規定,係因此次決定國體,事關國家大計,初選舉行以後,即不可過為遲延,故屆選舉日期,隻就報到之選舉人召集投票,而不及員額之限製。且各選舉人人數過少,各監督尚可援本法第十條後段之規定,以增其額數。惟形式上必須力求普遍,庶於此次設立國民代表大會之真意相符。
(五)本法第十二條,選舉國民代表日期,由各監督定之等語。查此項選舉,必須運動成熟,而後可以舉行,預定時期,反多窒礙,故由各監督自定,以期伸縮自如。惟此項選舉,事關國本,不能不力取整齊。若各省日期,過於懸絕,不特將來代行立法院谘行投票,難於彙綜,而全國各匭,參差不齊,亦不足以聿新觀聽。應請貴監督將辦理此事情形,隨時電知本局,以便通盤籌酌,免誤事機。特此電聞,即希查照。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印。
這時候的籌安會,聯合請願會,都已成為明日黃花,上下一心,專注意國民代表大會,就中最占勢力的,要算梁財神。財神應到處歡迎。因聯合請願會,及國民代表大會,統由他一力造成,所以他的一言一動,差不多是老袁代表。即如沈雲霈、張鎮芳、那彥圖等,無一非附驥成名,時人稱為十三太保,就是小子四十八回中所述,兩派湊合的首領十三人。惟籌安六君子,除楊度、孫毓筠,依附梁財神,尚有餘焰外,餘子已漸漸失勢,就是籌安會門首,也沒人過問,幾可張羅。楊度看不過去,把籌安會三字的招牌,取消了他,換了一個憲政協進會的牌號,懸將出來。大眾厭故喜新,還道楊皙子多才多藝,又有什麼好法兒,免不得再去結好。後來探悉內容,仍是換湯不換藥,自又掉轉了頭,從熱鬧中鑽營去了。小子有詩歎道:
萬惡都從無恥來,朝秦暮楚算多才。
如何鼎革維新後,尚集蠅蛆釀禍胎?
鑽營自鑽營,恬退自恬退,有好幾個袁氏私交,不願在帝製漩渦中,廝混過去,竟先後遞呈辭職書。欲知姓甚名誰,俟至下回報聞。
國民代表大會,開手組織,即停止國慶日慶祝,並遣梁、江二人,至清宮迫除帝號,老袁豈自知死期將至,迫不及待,急欲竊帝號以自娛,如當日吳三桂之所為耶?慶親王奕匡,為清室罪臣,即為袁氏功人,老袁聞其已死,絕不憐念,賣主者可援為殷鑒。本回雖隨筆敘入,已可於言外見意。至梁財神之見識,尤高出老袁,袁不若新莽,而梁則過於劉歆,至若操縱選舉,指示機宜,幾欲令全國輿情,都入財神掌握。財神之才力,固可謂不弱矣,特無如天人之未與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