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遭彈劾改任國務員 冒公民脅舉大總統(2 / 3)

湘省會匪素多,自叛黨譚人鳳設立社團改進會,招集無賴,分布黨羽,潛為謀亂機關,於是案集如鱗之巨匪,皆各明目張膽,借集會自由之名,行開堂放票之實,以致劫案迭出,民不聊生。貽害地方,何堪設想。其餘並有自由黨人道會、環球大同民黨諸名目,同時發生,舉動均多謬妄。著湖南都督一律查明,分別嚴禁解散,以保公安。至此等情形,尚不止湖南一處,並著各省都督民政長,一體查禁。須知人民集會結社,本有依法限製之條,如有勾結匪類,蕩軼範圍情事,尤為法律所不容,切勿姑息養奸,致貽隱患。此令。

看官至此,稍稍有眼光的,已知袁總統心腸,是要靠著戰勝的機會,變共和為專製,所有反對人物,統把他做匪類對待。從此民黨中人,銷聲匿跡,哪一個敢向老虎頭上去搔癢呢?惟一班袁氏爪牙,統想趁此時機,攀龍附鳳,恨不得將袁大總統,即日抬上禦座,做個太平天子,自己也好做個佐命功臣。可奈老袁的總統位置,還是臨時充選,不是正式就任,倘或驟然勸進,未免欲速不達,就是袁總統自己,也未便立刻照允呢。袁氏果欲為帝,吾謂不若早為,何必躊躇。於是大家議定,請國會先舉正式總統,把袁氏當選,然後慢慢兒的尊他為帝。兩院議員,已都怕懼袁政府聲威,樂得敲起順風鑼,響應國門。隻是大總統已須選出,大總統選舉法,還未曾製定,這卻不得不急事研究,先將選舉法宣布,方好選舉正式總統。先是國會開幕,曾有先舉總統後定憲法的計劃,但參考西洋各國,多半是憲法規定,才舉大總統,若要倒果為因,理論上殊說不過去,因此擬先定憲法,後舉總統。兩院中的議員,便組織兩個特別機關,一個是憲法起草委員會,一個是憲法會議,草創的草創,討論的討論,彼此各有專責,正在籌議進行。偏值贛、寧亂事,生一波折,好容易平定內訌,改造時勢,議員為勢所迫,幡然變計,遂於九月五日,由眾議院開會投票,解決先舉總統的問題。至開篋檢視,讚成先舉總統的,有二百十三票,不讚成的隻有一百二十六票。再由參議院公決,也是讚成先舉總統。是即上文所雲敲順風鑼。乃複開兩院聯合會,商立大總統選舉法。原來總統選舉法,本屬憲法中一部分,憲法未曾製定,先將選舉法提出另訂,又是一種困難問題,但既有意迎合,索性通融到底,便決定由憲法起草委員會,草成憲法一部分的總統選舉法。旋經憲法會議,各無異言,遂於十月四日,將總統選舉法全案,宣布出來。其文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會議,謹製定大總統選舉法,並宣布之。

大總統選舉法

第一條 中華民國人民,完全享有公權,年滿四十歲以上,並住居國內滿十年以上者,得被選舉為大總統。

第二條 大總統由國會議員,組織總統選舉會選舉之。

前項選舉,以選舉人總數三分二以上之列席,用無記名投票行之,得票滿投票人數四分三者為當選。但兩次投票,無人當選時,就第二次得票較多者二名決選之,以得票過投票人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三條 大總統任期五年,如再被選,得連任一次。

大總統任滿前三個月,國會議員,須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

第四條 大總統就職時,須為左列之宣誓。

餘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第五條 大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本任大總統任滿之日止。

大總統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副總統代理之。

副總統同時缺位時,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同時國會議員,於三個月內,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

第六條 大總統應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大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尚未就職,次任副總統,亦不能代理時,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