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王老大殺妻案(2 / 2)

這案卷宗名叫王老大殺妻案。嫌疑人王老大被控掐死了自己的妻子。可是嫌疑人死活不承認自己殺人了。案發是在屋裏,沒有第三人在場,也就是說,案件沒有直接目擊證人。更加麻煩的是,這案子還是時隔大半個月之後才發案的,屍體已經高度腐敗。

唯一能證明是他殺的,是仵作檢驗發現屍體的牙齒變成了玫瑰紅色!而古代驗屍的權威著作《洗冤錄》上明確說了,這是縊死、掐死或者勒死的結果。宋慈的《洗冤錄》又是古代衙門審理案件的權威依據,當然也就順理成章地定罪了。

所以,這案件嫌疑人被控掐死了她的妻子。可是,嫌疑人不承認這一點,隻承認兩人發生過激烈的爭吵,有一些推攘,但是絕對沒有掐死她。

這本卷宗很薄,因為嫌疑人一直不認罪,又沒有別的證據,這讓司徒策陷入了沉思。

類似的案件在現代,一般都作為證據不足不移送起訴,但是,古代會如何處理,司徒策不知道。從案卷已經移送到刑名師爺這裏這一點來看,說明已經進入治罪程序。因為案件審理一般都是先由刑房提出處理意見,然後報送刑名師爺,由刑名師爺複核意見之後,附加自己的意見,再報送知縣,知縣然後升堂問案,如果證據確鑿,擬出意見沒有異議(一般知縣都是按刑名師爺的意見處理)便可下判,然後根據權限上報複核審批。如果無罪,就當堂釋放了。

明朝刑罰分五種:笞、杖、徒、流、死。基層的州縣一級衙門,可以直接決定處以笞刑和杖刑的小案件,這類案件州縣決定就行了,不需要上報。而知府可以決定需要判處徒刑的案件,省一級的提刑按察司可以決定流刑的判決。而死刑,則必須層報到大理寺和刑部,最後報請皇帝決定。

古代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沒有上訴權的,也不存在現代社會的檢察院之類的公訴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案件都是由衙門自己偵破自己審理,然後按照終審決定權限上報。

現在司徒策手裏的這個案件,是丈夫殺死妻子,如果定罪,很可能會被判處死刑,也就是要層層報請知府、提刑按察司,大理寺,最終要報請皇帝決斷的,可是,這案子認定罪犯殺人的證據幾乎是一片空白,這樣的案子報上去,隻怕不會獲得核準。當然,如果采用古代合法化的刑訊逼供的手段嚴刑拷打,或許最終能獲得所謂證據之王的口供證據,但是,這是非常危險的,一旦是錯案,那可就是錯殺的問題。

司徒策將卷宗放在桌上,背著手在屋裏轉了好幾圈,思索著這件事。

突然,身後有人道:“這麼入神,在想啥呢?”

司徒策吃了一驚,扭轉頭,便看見賀蘭冰,手裏握著那把金色折扇,一襲白衣站在那裏,正微笑著看著他。見自己的話嚇著他了,賀蘭冰有些不好意思,道:“抱歉!”

司徒策道:“沒事,我剛才在看你的卷宗,想一個問題,入神了。”

“哦?”賀蘭冰走過來,掃了一眼桌上的卷宗,凝視司徒策:“這案子我剛看過卷宗,還沒有提審人犯,怎麼,你覺得這案子有什麼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