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公民的身心健康,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和涉槍犯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第一項第1目、第二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批複》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淩××犯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劉××犯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被告人周××犯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
四、被告人鄧××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五、被告人黃××犯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六、被告人馬××犯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七、被告人馬×犯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本案是鄧××歸案後,積極協助公安人員在江西抓捕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嫌疑人王××引發的,故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審理。
本案案情極為複雜,×鐵路公安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不怕艱難險阻,認真負責的偵破此案,查清了事實,為民除害,令人敬佩。
本案是一起特別重大的涉毒案,參與犯罪的人員之多,販賣、製造毒品的種類之繁,數量之大,危害麵之廣都是少有的,法院對主犯淩××、劉××處以極刑,這是死有餘辜,對其他罪犯根據他們的事實、性質、情節與危害程度,分別判處有重有輕的有期徒刑,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政策,這有利於分化瓦解刑事營壘,嚴厲打擊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大多數。
我是劉××二審的辯護人,鑒於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準確,程序合法,我不可能為劉××提出有舉足輕重的辯護意見。我隻能多次動員劉××檢舉揭發,爭取立功。劉××出於求生的強烈願望,積極向我反映了多起他人涉毒的線索,我及時整理,向檢察、公安機關反映轉查,×省高級人民法院極為重視,承辦本案的法官邀請×鐵路運輸法院的法官專程奔赴廣東×市緝毒支隊調查劉××檢舉的材料查實情況,緝毒支隊證實劉××的檢舉有2起,對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構不成立功要件,故二審裁定維持原判。這說明×省高級人民法院辦案是嚴肅認真的。裁定下達後,我再次到×看守所會見了劉××,希望他走好生命途中的最後一程,並代為其父親由我轉交給劉××的零用錢(由看守所代收代管)。我也盡到了律師應盡的職責。如認為律師為劉××辯護獲得從輕處罰才是盡職盡責,那是天大的誤解,因為劉××在本案中沒有從輕處罰的事實與理由。
為引資而毀約也是違法的
早在1987年,甲方為了增加收益,改善職工住房緊、福利差的狀況,擬利用臨街空地建鋪出租,但苦於資金匱乏,遂於1987年8月15日和乙方簽訂了“以投代租”10年的協議。簽約後,乙方即按協議規定,墊付21.2316萬元,幫甲方興建了93平方米的鋪麵,購買了6套商品房,乙方也取得了該鋪麵10年使用權,按月付租金2929.50元計算,乙方已付至1994年4月。5年多來,雙方各得其所,相安無事,按約履行。
可是,甲方並不滿足於既得利益,又打算將出租的沿街幾百平方米門麵(包括乙方使用的93平方米)統統拆除,建一棟8層計幾千平方米的綜合大樓,並於今年初和港商簽訂了由港商投資千萬元、一至四樓由港商使用幾十年的“以投代租合同”。甲方鑒於這個“合同”規定的拆遷期在即,事先又未和乙方等幾家商妥,就以乙方“違約”而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責令乙方立即空出鋪麵,搞得乙方一頭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