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不是資本主義獨有的現象,它與商品經濟是有不解之緣的。對此,馬克思在《雇傭勞動和資本》中就有詳盡的論述。他指出,在賣者之間、買者之間、賣者與買者之間,都有競爭,甚至是“拚命競爭”,他形象地寫道:“產業把兩支軍隊拋到戰場上對峙,其中每一支軍隊內部又發生內訌。戰勝敵人的是內部衝突較少的那支軍隊。”經理要想自己所管理的企業立於不敗之地,在激烈的市場競爭麵前,不能畏縮、消極、無所作為,而應當勇敢、奮發,樹立必勝的信念。

一、市場競爭,優勝劣汰

“市場如同戰場,競爭如同戰爭”,這是在企業界流行的話題。這種比喻雖有點誇張,但說明了企業間競爭的激烈程度。下麵,是日本與瑞士在世界手表市場上競爭的真實情況。

瑞士鍾表業已有400年曆史,銷售量一直占世界首位,被稱為“鍾表王國”,然而,從20世紀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卻陷入了嚴重的危機。據資料表明,鍾表產量由70年代前期占世界總產量的40%,猛跌到1982年的9%;手表產量從1973年的9600萬塊,滑落到1982年的5300萬塊;外銷量從8200萬塊滑落到3100萬塊;銷售總量退居到世界第三位;原1620家手表公司,僅870家幸免予破產;全國一半以上的鍾表工人已離開了他們幾代人都賴以為生的鍾表工廠,流入到失業的行列……。

這場災難緣於日本石英電子表的衝擊。說來令人惋惜,石英表本於1967年由瑞士人首先發明。但這項發明在當地吃盡了閉門羹,瑞士鍾表業認為石英電子表不過是難登大雅之堂的小玩意。精明的日本人卻如獲至寶,他們看到,在未來的市場上,對於需求量最大的將是準確而廉價物美的手表。在較短的時間,他們利用本國雄厚的電子技術,製造了大批石英電子表。於是這種手表便以潮水般的氣勢衝進瑞士表的傳統市場。1979年,日本表的銷售額超過瑞士。

瑞士人很受震動,他們臥薪嚐膽,決心挽回失利局麵。競爭重點之一是電子表的厚度,先是日本人從傳統的10毫米成功地降至2.5毫米。頑強的瑞士人不甘於做跟蹤之追,而是要捷徑直取。ETA公司一改傳統的工藝,將零部件與表盤、玻璃罩合為一體,直接嵌入殼體,一舉使表的厚度降到1.98毫米,後又繼續攻關,將全表降到了不足1毫米的厚度。ETA公司的澆鑄技術能精確到1%毫米,並把表的部件從91件簡化為51件。該公司生產的新牌“瑞表”1983年投放市場,立即風靡世界。於是,1985年瑞士手表出口值增長了12%,總銷售額突破20億美元,超過日本,蕭條氣氛一掃而空,從而又奪回了它的鍾表“王位”的桂冠。

通過激烈的競爭,有些企業保存下來,有些企業興起並發展起來;也有些企業衰退甚至破了產。據報道:在美國,假定第一年有100個企業,第二年就剩下55個,第三年則剩下33個(當然同時又有許多企業興起)。在意大利,1986年,新建企業29萬家,而同期破產關閉的企業為12萬家。在我國,特別是鄉鎮企業,每年停業的不下於10萬家,而新建的大大超過10萬家。

據1994年1月8日《中國青年報》報道,沈陽市有家聞名全國的造紙廠,建於1936年,曾是輕工部銅板紙的銀牌得主,年創利1000餘萬元,是省內利、稅大戶。然而,該廠經營不善,管理混亂,企業一落千丈,虧損達數千萬之多。這個大企業不久前被一小小的銅網股份集團兼並,3000多名工人不得不自謀生計。

上述事實說明,經理這個角色實在是不尋常的。經理如同兩手端著一盆大大的、重重的沸沸滾滾的開水,走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之中,如果稍不留神、疏忽,就可能失手,滾燙的開水會傾在自己身上。更何況有的企業領導人飽食終日,無所用心,甚至狂妄不拘、營私舞弊呢!

二、競爭應遵守的原則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競爭者之間不能以鄰為壑,爾虞我詐,在競爭中要講原則、講信用,要遵守社會主義法規和道德規範。

(一)公平。對所有參加競爭的人來說,都擁有平等的權力、平等的條件和均等的機會。運動場上的賽跑是典型的公平競爭:運動員們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聽發令槍同時起跑,電子計時器同時啟動,撞線後進行同樣的藥物檢查。最後排出的名次無人有異議,因此極具公平性、權威性。不公平就談不上競爭。憑借權力賺大錢的“官倒”,用假藥、假酒或偷工減料而發大財的人,就引起了公眾的抱怨。因此這些人的行為,無異於掠奪。

為了使企業在市場上公平競爭,尚須繼續進行體製改革,在財政、稅收、信貸等方麵健全法規;提高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素質,消除以權謀私的行為。如果權力進入市場,權錢交易,必然腐敗叢生,民怨沸騰,當然無公平、公正可言。

(二)公開。競爭必須公開進行。競爭的過程與結果,要經得起檢查、考核。如果不公開,就給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賄受賄打開了可乘之機。日本相樸運動員比賽前,都有一定的儀式或動作以表示自己光明正大,不藏暗器,正是這種公開性的表現。

(三)自主。依法在市場上從事經濟活動的一切商品生產經營者,有獨立自主權,為實現自身的利益,滿足自身的需要而自主地參與競爭,任何人或單位不得違法幹預、控製。在依法規定的經營範圍內,生產經營者對自己經營服務的方向、經營的品種、進銷渠道以及資金、人員、設備等生產經營的條件和要素,有選擇的自由。貫徹自由原則,要把握好“主動、靈活、有備”三個環節。主動地位是獲得自由的基本標誌,有了主動地位,就可進退自如;靈活是實現主動的條件,競爭戰略戰術的製定和變換,都體現於靈活之中;有備是主動和靈活的基礎,因而是自由的必要條件。

(四)守信。簽訂合同(或協議)的任何一方,都必須嚴格履行自己的責任。中華民族一向崇尚誠實、守信,孔子就曾說:“言必信,行必果。”在西方資本主義社會,遵守契約也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社會公德。美國的富蘭克林說:“一個以遵守諾言準時精確地付款而著稱的人,可以在任何時候和任何場合籌集到朋友們節餘的全部的錢。這常常具有很大的用處。除了勤勞和節儉,世界上沒有什麼能比在一切交易中嚴守時刻和公平合理更有助於青年人飛黃騰達的東西。所以,要按你許諾的時間還錢,1小時都不要耽誤,失信會永遠關上你朋友的錢袋。”日本之所以能在國際商戰中一再取勝,守信用就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但是,在目前我國市場上,有些賣方不按期交貨或交貨質量不好,有些買方不按時付款的現象比較嚴重,這是必須花大力氣徹底改掉的。

(五)效益。取得好的效益是競爭的重要目的,如果在競爭中擊敗了對手,而又不能給自己帶來任何效益,那就沒有任何意義。通過競爭,優勝劣汰,促進生產經營者改進技術、降低成本,提高勞動效率,充分利用各種資源,提高產品質量,為企業和為社會帶來更多的效益。在競爭中雖然為自己帶來某種利益,而損害了消費者或用戶的利益,這不僅不足取而且是應堅決反對的。如果一個企業總要這樣幹,必然落個“多行不義必自斃”的下場。

(六)守法。競爭不能違反國家的法規、政策,否則就要受到追究。1993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業的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入誤解的虛假表示。

該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個人在帳外暗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該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製作成分、性能、作用、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造、發布虛假廣告。

三、成功企業家的競爭精神

社會主義事業本身就是在優勝劣汰中求前進、爭發展,不斷取得社會進步的。體育健兒手中的金牌,是在優勝劣汰中奪得的,它是靠真本領、真水平,在戰勝千百個強手後奪得的。對一個企業來說,不僅要在全國範圍內通過競爭去奪取金牌,而且要敢於參與世界競爭,去奪取世界金牌。

(一)激流勇進,誓做強者。大凡在事業上卓有成效者都具超常的勇敢。你要前進,要勝過別人,你就必須是一個強者。勇敢是產生膽量、無畏、不怕艱險、敢於冒風險和對未知的探求精神等心理動機的驅動力。要使自己成為一個強者,一要無私無畏,二要藝高膽大,三要明理敢為。一個人隻有覺得自己的“理直”,才會表現出“氣壯”來。勇敢地迎接競爭,就不能畏懼。麵對畏懼,心中想的是:“好,終於來了,我等著呢!考驗我的時刻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