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係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係。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係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係、密不可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單位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應選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現收現付製、部分積累製和完全積累製三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企業內部一般都設有由勞、資雙方組成的董事會,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事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1月6日發布《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所謂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製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①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②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③已建立集體協商機製。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提出: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係,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範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13.2.1.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係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製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本息一並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準退休後,憑個人賬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包下來”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可以實行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以促進和提高職工參與的積極性。
13.2.2農村養老保險製度
1991年6月26日《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製度改革,分別由人事部、民政部負責,具體辦法另行製定。”此後,民政部著手製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基本方案,並在部分地區試點;並陸續以轉發方件的方式將各地的一些做法推薦給全國參考。根據1998年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民政部承擔的農村社會保險職能,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承擔。這標誌著我國養老保險製度將逐步成為一個整體。當然,在這個整體中,農村養老保險製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仍然是互相獨立的。
13.2.2.1《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
該方案由民政部辦公廳於1992年1月3日印發,共有7個方麵內容:
(1)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要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製度一體化的方向。
(2)保險對象及交納、領取保險費的年齡。保險對象為非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交納保險費年齡不分性別、職業,均為20周歲至60周歲。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後。
(3)保險資金的籌集。在以個人交納為主的基礎上,集體可根據其經濟狀況予以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分別記賬在個人名下;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鄉鎮企業職工的個人交費、企業補助分別記賬在個人名下,建立職工個人賬戶,企業補助的比例,可由地方或企業根據情況決定。企業對職工及其他人員的集體補助,應予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稅前列支。
(4)交費標準、支付及變動。月交費標準設10個檔次(2至20元),供不同的地區以及鄉鎮、村、企業和投保人選擇;養老保險費可以補交和預交;個人和集體根據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準,可按規定調整交納檔次;個人或集體因故無力交納養老保險費,經批準可暫時停繳;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養老金從60周歲以後開始,根據交費的標準、年限,確定支付標準。
(5)基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於投資。
(6)立法、機構、管理和經費。根據《基本方案》,由縣(市)政府製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管理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縣(市)成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隸屬民政局),為非營利性的事業機構,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管理養老保險基金;按人立戶記賬建檔,實行村(企業)、鄉、縣三級管理。
(7)理順關係,穩妥處理與部分現行養老辦法的銜接。
13.2.2.2《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該辦法由農業部於1992年11月26日印發,共7章26條,主要內容有:
(1)該辦法適用範圍為鄉(含鎮)辦企業、村(含村民小組)辦企業職工。有條件的聯戶(含農民合作)辦企業和戶(含個體、私營)辦企業職工,鄉級鄉鎮企業管理機構(企業管理委員會、企業辦、工業公司、農工商公司等)人員的養老保險可參照執行。
(2)職工養老保險費由以下部分組成:按企業在冊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在企業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職工個人工資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3)保險期限包括交費期和領取期。交費期從第一次交納養老保險費起至職工被批準退休的當月時止;領取期從職工被批準退休次月起至職工身故時止。
(4)職工養老金統一由企業從承保機構領取,並負責發放。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不滿規定年限身故時,其不滿規定年限的部分由企業一次性領取,發放給其法定繼承人,或由承保機構直接發放給其法定繼承人。
(5)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職工養老保險的組織、領導工作。
13.3我國養老保險問題探討
13.3.1我國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養老社會保險製度仍處於創建階段,目前的養老保險製度尚不完善,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問題。
世界銀行駐華代表處與中蒙局聯合編寫的研究報告——《中國:養老金製度》指出中國當前的養老保險製度存在主要問題有六:一是不能將養老保險、社會福利與企業經營分開,企業仍需對其退休工人負有很多的責任;二是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因在不同省份,繳納的費率可能是在20%~40%之間不等,這無異於對同一個產品收取不同的銷售或增值稅,沒有為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舞台;三是現行製度將全國分成許多市級統籌單位,使得工人的退休待遇難以轉移,阻礙了勞動力流動;四是由於幾乎所有養老保險費都被用於支付現期的退休金,支付給養老保險金節餘的利息率也是名義的,在目前製度下設立的個人賬戶大多是空賬戶,賬戶中幾乎沒有什麼實際資產,這樣的空賬戶根本不能滿足積累養老基金的目標;五是現有製度要求將80%的養老保險金節餘用於購買政府債券或存入銀行,由於近年的利息率低於通貨膨脹率,養老保險金節餘實際上是在損失它的購買力,同時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對養老基金節餘的自主管理權,將這部分節餘投資於地方項目,導致低效益的資本配置;六是由於目前的空賬製度和缺乏基金的積累用於有較高回報率的國內基礎設施和其他長期投資,失去了調整投資結構的機會。(《經濟學消息報》1996年8月23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