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1.林彪集團主要成員竊奪文物記(1 / 3)

引子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是一夥什麼樣的罪犯?一般人都知道他們犯的是妄圖顛覆國家的政治罪,他們是一夥竊國大盜。實際上,他們還是一夥大貪官,是竊奪國家及私人文物的竊賊。這後一點,知道的人就不多了。現在一些中青年人發生了一個奇怪的傾向:因為痛恨腐敗,便認為“文化大革命”有理,認為“文化大革命”是一場反腐敗的、正確的革命。此傾向實大謬也。別的不說,試想,能讓林、江一夥大貪官紅得發紫的所謂革命,能是反腐敗的、真正意義上的革命嗎?那些中青年人除了天真以外,主要因為不了解真實情況。他們把林、江一夥人單單看成了企圖竊奪國家權力的人,而不知道這夥人除了要天下,也要財寶,除了“奪”(權),還要“貪”(貪占文物)。

這些中青年人產生這種誤區,其實是情有可原的。試問,誰向他們詳細公布過林、江集團竊奪文物的罪狀呢?誰曾把這些貪官盜取文物的賬目一筆筆公諸天下了呢?記得林、江集團倒台以後,故宮博物院曾在一個很僻靜的院落裏辦過一個小型展覽,披露林、江集團掠奪文物的某些情況,但材料很不充分,辦的時間又很短,參觀者前後最多不過三千人,所以一般人並不因此而了解林、江集團竊奪文物的詳情。前幾年,有兩個美國人寫了一本《康生傳》,其中披露了康生竊奪文物的一些情況,但並未涉及林、江集團的其他人。國內出版的一些康生傳記類材料也是這種情況。總之,從目前有限的信息中,一般人很難詳知林、江集團竊奪文物的罪狀。因此,那些中青年人認為林、江隻是權臣,而不是貪官,進而誤認為“文革”是反貪官、反腐敗的革命,也就不奇怪了。

曾彥修同誌曾向國家文物部門提過一個建議,建議他們詳細公布林、江集團首犯搶掠國家及私人文物的經過和簡要清單。因為將文物“以革命的名義劫為私有,曠古絕今,世界上隻有這麼一次,所以特別應當保留一點痕跡”。(《讀(文物大盜康生)後致編者的信》,以下引曾語皆出自此文。)我非常讚同曾彥修同誌的這個建議。這個建議的實質,是告誡人們不忘“文革”的罪孽,不要把“文革”美化成什麼反腐敗的,甚至是什麼防止“和平演變”的革命。根本沒有那麼一回事,有的恰恰是相反:貪婪、齷齪、卑鄙、血腥。

一份史料

正像“文化大革命”的許多問題至今仍是一筆糊塗賬一樣,林、江集團竊奪文物的罪狀恐怕也不可能搞得那麼完整、清晰。但大致的賬目、清單總是應該有的。因為他們竊奪(以低價購得天價文物等手段)文物時畢竟要進國家文物倉庫,掠得了文物時也畢竟要辦一下手續,這樣,就有了清單,他們也就留下了罪證,同時也有了目睹他們犯罪的證人。我自己競存有這樣的一份清單。我想,這樣的清單不會是惟一性的,肯定還有其他這樣的清單存世。但我這一份卻反映出林、江集團竊奪文物的許多情因而是很有史料價值,很寶貴的。這是一份18頁的原始材料,都是目睹竊寶者罪狀的手續經辦人寫的揭發材料,亦即證人證言。這18頁材料,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是林彪集團成員竊奪文物的記錄,二是某篆刻家為林彪、陳伯達製印的情況說明。第一方麵的內容包括三份材料:1.《林彪集團成員到文物庫房拿走文物的記錄2.《林彪集團成員到文物管理處盜竊文物記錄》,3.《由北海庫“提供”資料文物庫文物情況》。第二方麵的內容為一份材料:《給林彪、陳伯達刻圖章硯台的經過》。這些材料都寫於林彪事件發生後不久,寫作者均為北京市文物局職工,內容均為這些當事人的親身經曆和所見所知,這些材料均是當事人親筆書寫的原件,上麵都有他們的親筆簽名。明眼人一看這些材料,就知道必真無完傘是真實可信的第一手材料。在這些材料中,沒有關於江青集團的內容。這是因為,當時江青集團尚未倒台,氣焰正熾,故揭發材料僅限於林彪集團。因此,我所持有的這十幾頁材料,實際上隻是一份反映林彪集團竊奪文物情況的材料,若將其冠一總名,可以稱之為《林彪集團主要成員竊奪國家及私人文物的若幹記錄》(簡稱《記錄》)。

竊奪紀略

這些記錄涉及了林彪集團的哪些人呢?計有:葉群、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林立果。此外,還有林彪某秘書、葉群某秘書、陳伯達某秘書、陳伯達的兒子、李作鵬的老婆、邱會作老婆胡敏、戚本禹等。

關於他們竊奪文物的次數、種類、時間等具體情況,還是讓《記錄》來提供證言吧。

一、來北京市文管處的人物、時間、次數。

葉群來了文物管理處三次。第一次是1968年4月25日晚同陳伯達一起來的,第二次是1970年5月2日同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XXX(此人不屬林彪反革命集團案案犯,故隱其名)一起來的,第三次是1971年7月10日晚10點。第一次來沒拿東西。第二次拿東西最多,到庫房見什麼要什麼。第三次來之前一星期就打電話告知“首長要來”。

林(彪)、葉(群)的隨員來155次。這隻是根據拿東西的單子(發票)統計的約計,全數要在300次以上,因為有時一天來二三次,另外在書房的次數還不在內。最後一次是1971年8月10日。(筆者注:文中所謂發票是指廉價購得文物的單據)。

陳伯達來了80多次,最早一次是67年5月同戚本禹一起去琉璃廠原文物清理小組,67年8月搬到府學胡同後,來的次數就多了。陳伯達及其嘍囉一共來了139次。這個數字也僅是從單子上看,陳伯達在69年、70年2年時間有時一周要來3、4次,有時一天來兩次。最後一次70年8月陳伯達的嘍囉XXX來退文物。

吳法憲到文管處7次,第一次是70年5月2日,最後一次是70年11月15日。

李作鵬到文管處14次,每次都要帶著他的老婆、孩子,第一次是70年5月2日,最後一次是71年1月31日。

黃永勝來7次,包括他的秘書共25次,第一次是70年4月22日,最後一次是71年9月18日,是他的嘍囉XX來算賬。去過北海、孔廟,首圖有大字報揭發,當時人家在大殿內整理書,因為他來了,被鎖在屋裏。

邱會作到文管處15次,第一次是70年5月2日,最後一次是71年9月15日,是邱會作的老婆孩子來的。

XXX來了12次,70年4月7日開始來。

葉群秘書XX來,陳伯達介紹:“XX來拿東西讓他拿走,記在我的帳上。”在70年8月才知道是給葉拿東西的。那天XX、XX二人都來拿東西。裝作不認識,後來他們坐在一起,說“我們倆都帶走得了”。平時XX隻說“給最(高)首長拿的。”

林立國(果)來2次。70年6月來一次,XXX接待,找唱片,他要試一試,在考察組屋裏試的。70年9月來一次,XX說:“我們有個領導同誌來”,中午來的,先看八音盒,XXX問他“貴姓”,“姓李”,後來在“571”的圖上看到認出來的。

二、來文管處竊奪文物的清單。

林彪、葉群拿走文物字畫1858件,圖書5077冊,筆134支,紙1451張,本159本,唱片1083張。有的沒收錢,收錢的共計766.55元。按國內收購價應為3431661元。其中珍品118件。

陳伯達拿走文物432件,字畫127件,字帖301冊,圖書5355冊,筆159支,紙13卷,本4本。

黃永勝拿走文物342件,圖書5702冊,唱片180張,筆88支,紙49卷。

吳法憲拿走文物151件,圖書620冊,筆57支,唱片162張。

李作鵬拿走文物579件,圖書1494冊,筆87支,唱片191張。

邱會作拿走文物188件,圖書1161冊,唱片599張。

三、文物作價的情況。

作價問題:在文物清理小組時期,我們想不能白拿,核心(組)研究決定:比文化大革命前收購價稍低一點。革委會成立後,陳(伯達)說:“我該(欠)你們幾百萬了。”在書店買一一部分書作價多陳說:“你們還讓我吃飯不讓。”XXX領會,XXXX、我去市委請示,XXX答複:“文物別超過20元,書別超過5元。”XX說:“既這樣,價錢不要高了。文物好的不要給。”讓我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