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的演變
隨著國家的建立發展與朝代的更替輪換,中國古代的刑罰製度體係經曆了一個從奴隸製五刑體係向封建製五刑體係發展演變的過程。奴隸製的五刑體係是以“斷肢體,刻肌膚”為主要特征的肉刑體係,其刑罰種類主要有墨、劓、刖、宮、大辟五種。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肉刑由於其殘酷性首先在價值層麵受到質疑,進而在製度層麵被正式廢除。雖然此後仍有對肉刑的個別適用,但作為法定刑罰體係的肉刑則不複存在。
中國古代傳統法律中,對肉刑體係的廢除與改革,從西漢時期開始,經曆了東漢、三國、兩晉和南北朝近八百年的漫長曆程,最終在隋唐時期形成了比較規範成熟的新五刑體係,即以笞、杖、徒、流、死為主要刑罰種類的封建製五刑體係,這種新五刑體係一直適用到清末。
在此期間,隨著社會關係的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該體係也從其產生之初的先進與文明逐漸走向沒落與衰退。
鴉片戰爭後,西方法律文明在中國的傳播使得原本已不適應中國現實狀況的五刑體係受到更為徹底的否定,進而導致了清末修律過程中的刑製改革。
酷刑的界定
“酷刑”,顧名思義是指“殘酷的刑罰”,《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殘暴狠毒的刑罰”。“殘酷”、“殘暴”、“狠毒”這些詞彙一方麵明確表達了人們對“酷刑”所持的否定性價值評判;另一方麵,這些詞彙作為對酷刑的解釋,卻因其主觀感情色彩濃厚而客觀標準界限模糊,使人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不免產生偏差。因此,從曆史發展的角度來看,“酷刑”一詞本身就是一個曆史性的、相對的並且與價值觀密切相關的概念。
人類在運用自己的智慧去征服自然、改造世界、創造文明曆史的同時,也在絞盡腦汁與同類作鬥爭。酷刑之所以能夠成為一個與人類文明進程共生的現象,並曆時幾千年而不衰,這本身就值得人們深思。
看到這些古代的法律規定,人們會毫不遲疑地將之歸類為酷刑的範圍,但當時的人們卻認為是神聖而公正的,合乎自然的。
一方麵,對曆史中客觀存在的使人痛苦的刑罰,今人與古人的觀點與感受因時代不同而存在差異;另一方麵,酷刑本身的內涵也在發生變化。傳統的看法認為,酷刑是殘損肢體、折磨肉體的刑罰,但隨著人類文明程度的不斷進步,到今天,實行精神的迫害也被劃歸為酷刑的範圍。
所以,真正的酷刑應當是在酷刑存在的時空中讓當時的人們感到殘酷的刑罰,它不是一個孤立存在的事物,而是具體曆史環境的產物。因此,衡量某一曆史時期的刑罰是否殘酷,應當以當時人們的觀念和價值形態為參照,而不應用今人的價值觀去苛求古人。當然,在此我還想強調的是,即使排除了今人認為是酷刑而卻得到古人認同的刑罰外,每個時代仍舊存在當時人們也認為是“酷刑”的刑罰,如果我們要研究酷刑的話,隻有這些才能成為真正的研究對象。如何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則還有待於我們結合當時的曆史條件作具體而詳細的分析。
五刑體係
中國古代傳統社會的主流刑罰體係可以用“五刑”來概括,奴隸社會時期主要是以肉刑為主的刑罰體係。肉刑殘損肢體,不可痊愈,今天的人們看來是很殘酷而不人道的。但即使是標榜“德治”的儒學鼻祖孔子,在得知晉國的重臣叔向堅持依法將自己的兄弟論罪,處以“戮屍”之刑時,也表示大為稱讚,說叔向“治國製刑,不隱於親”、“以正刑書”。而且他自己也曾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雖然是以“無訟”為目的,但他進行審判與適用刑罰應當還是不可能脫離當時的刑罰體係。
隨著時間的推移,肉刑漸漸為主流刑罰思想所否定,廢除肉刑的思想也最終為國家政權所采納。《漢書·文紀》:“十三年五月,除肉刑法。”其原因就是“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雖然刑製的改革因存在種種不足之處而為後人所詬病,並因此而引發了漢景帝的進一步削減刑罰的改革,但從人文思想價值判斷上而言,這不能不說是中國古代刑罰製度走向文明的一大進步。
西漢時進行了廢除肉刑的刑製改革,但要形成新的體係化的刑罰製度還需要一個過程。經過三國、兩晉、南北朝幾百年的發展,隨著社會整體文明的不斷進步,最終在隋唐時期形成了新的以身體刑和勞役刑為主的五刑體係,即笞、杖、徒、流、死。這種從肉刑為主演變到身體刑和勞役刑為主的過程無疑是刑罰漸輕的過程。與文藝複興前的西歐各國的刑罰製度相比,同一時期的中國的刑罰體係要更加係統,更加文明,更加“依法而治”、有章可循一些。但令人遺憾的是,中國的刑罰製度從此之後就再沒有大的改變和進步。幾百年之後,西方刑罰製度的進步與中國的停滯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並最終形成了中國的刑罰殘酷的觀念。
事實上,這種評判是在普遍性意義上對中國的整體刑罰製度而言,而不是單純地指向某些個例。毋庸否認,我國古代確實存在令人發指的當時的人們也認為是殘酷的刑罰,如淩遲、車裂等酷刑。但人們應當關注到主流刑罰製度與法外用刑之間的關係,用刑的普遍性與偶然性之間的關係,並在思考問題時對這一點保持高度的謹慎和審慎的區分、認識。因為隻有結合特定的時代、地域及當地的文化背景,才能對酷刑的價值功能作較為客觀的認識。
奴隸製刑罰體係的演變
中國早期的刑罰的特性和中國法律的起源有很大關係。中國法律起源的一大特色就是“刑起於兵”、“以刑為主”。這種情況是和中國的特定國情密切相關的。
刑起於兵
中國上古的民族戰爭與法律起源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中國自古以來就形成了“兵刑同一”的狀況,而“刑”即“法律”,兵即“戰爭”,這種情況在《呂刑》中有明顯的說明:“王曰:若古有訓,蚩尤惟始作戰,延及於平民。罔不寇賊、鴟義、奸宄、奪攘、嬌虔、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愛始為劓、刵、椓、黥、越茲麗刑並製,罔差有辭。”另外,在《尚書·舜典》中記載:“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威服”。此與《呂刑》相呼應,說明在黃帝統一中原以後,南方的三苗不聽從黃帝部族的命令,騷擾並攻打黃帝部族,在進攻中,危害無辜,並製定了酷刑。這就是“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妥始為劓、刵、椓、黥”的含義。這樣,黃帝部落在舜的領導下,舉兵攻打三苗。然而在滅苗以後,其刑罰卻被沿用了下來。同時由於共工、鯀、驩兜的叛亂。他們也被處以流放及殛的刑罰。這說明了奴隸製五刑及流、放等刑罰均與戰爭有著不可分割的聯係,均是被用於對戰敗、叛亂或違反軍紀者的處罰。
其他相關文獻中同樣也可以見到類似情形。《國語·晉語》中說:“夫戰,刑也”。《國語·魯語》載:“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故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中,甲兵、斧鉞均為戰爭的體現。將戰爭的兵器與懲罰犯罪者的各種刑具相提並論,並以大刑、中刑和薄刑劃分,顯然是說兵刑同一。
在《論衡·儒增》中,王充有如下論斷:“案:堯伐丹水,舜征有苗,四子服罪,刑兵設用。成王之時,四國篡叛,淮夷,徐戎,並為患害。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誅人用武。武法不殊,兵刀不異,巧論之人,不能別也。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之與兵,猶如足與翼也,走用足,飛用翼,形體雖異,其行身同。刑之與兵,全眾禁邪,其實一也。”而《甘誓》則是這種狀況的一種直接體現。《史記》載:“夏後帝啟,禹之子,其母塗山氏之女也。有扈氏不服,啟伐之,大戰於甘。將戰,作《甘誓》,乃召六卿申之。啟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女: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維恭行天之罰。左不攻於左,右不攻於右,女不共命。禦非其馬之政,女不共命。用命,賞於祖;不用命,繆於社,予則帑繆女。遂滅有扈氏。天下鹹朝。’”這篇《甘誓》可以說是“兵刑合一”的典型代表,成為上古法律的基本內容和形式之一。
上古時代的法官“士”、“士師”、“大理”、“司寇”、“廷尉”等,原本均是軍官,隻因審判的需要,才逐漸演變為一般的專職司法官。
這種情況,決定了中國古代法律“以刑為主”的特點。由於法律與部族戰爭的緊密結合,所以法律的主要作用就在於複仇與兼並,而不是教育與感化。所以,“行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輕刑,刑至事生,此謂以刑致刑。”這最終隻能導致法律的刑法化,其主要表現就在於刑罰的嚴酷性,具體體現在“五刑”刑種的形成與適用上。《呂刑》中就此有很明顯的體現:“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為劓、刵、椓、黥。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共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酷刑之必然性
中國早期法律的殘酷,並非隻是一種偶然的現象,而是具有必然性。概括而言,由於中國在國家出現的時候所處的地理環境、生產力的發展程度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思想的獨特性,使得中國的刑罰製度具有如此特點。
地理環境 中國文化發源於黃河流域,依靠黃河的各條支流而發展。唐、虞文化產生於黃河大曲的東岸及北岸,汾水兩岸及其流入黃河的地帶;夏文化發生於黃河大曲的南岸,伊水洛水兩岸;周文化則發生於黃河大曲的兩岸,渭水兩岸。中國文化,就在這樣一個複雜而廣闊的地域中產生並獲得了長足的發展。龐大複雜的水係,形成了進行農耕業生產所需要的灌溉區域,這樣,農業社會就成為了中國國家和法律起源時的社會物質基礎。
中國東臨太平洋,西有帕米爾高原,南有喜馬拉雅山,北有大漠,使得中國又形成了一個獨立封閉的地理空間係統,這種環境,使得中國文化的發展有了獨特的特征。這種特征易於養成並促進其對於政治、社會等凡屬人事關係方麵的種種界定與處理的方法和才能,使其能迅速成為一個內部統一的大國,並且麵對外來異族的抵抗力與融合力特別強大,因而其發展不易中斷。
生產力 生產工具是生產力的代表,所以一個民族、一種文化所處的生產工具的水平就代表了其生產力水平。在中國國家和法律產生初期,華夏諸族的生產力水平不很高,其生產工具仍是青銅器。中國國家和法律產生的殷商和西周,已達到了青銅冶鑄的鼎盛時期。在殷墟的發掘區域內,到處有銅範和未經冶煉的銅礦砂,密布著煉鋼的痕跡。當時出土地的銅範逾百,銅鍋逾十。不僅如此,而且在一九二九年以前的考古發現中,兵器和各種器具均以銅器占最多數。而且,這些銅器大多為兵器,用於農業的反而在少數。這種情況從《考工記》中就可以得到證明。《考工記》載:“金有六齊。六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鍾鼎之齊;五分其金而錫居二,謂之斧斤之齊;四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戈戟之齊;叁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大刃之齊;五分其金而錫居二,謂之削殺矢之齊;金錫半,謂之鑒燧之齊。”其中“金”即是指青銅。由此可知當時的青銅器多用於兵器與禮器,用於農耕的反而少。
鐵器則直到秦以後才正式登上曆史舞台。江淹的《銅劍讚序》說:“古有以銅為兵,春秋迄於戰國,戰國迄於秦時,攻爭紛亂,兵革互興,銅既弗克給,故以鐵足之。”由此可知,鐵農具即使使用,也是在春秋末期了。《管子·海王篇》:“今鐵官之數日:一女必有一針一刀,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銚。”此時,中國的國家與法律已經成形。這種生產力水平,使得中國國家、法律發生時,社會財富十分缺少。於是當時的部落之間,為了爭奪財富不斷發生兼並戰爭。這種戰爭促使國家和法律在起源時出現“刑起於兵”的狀況。而這時中國的原始社會並未徹底解體,血緣關係還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部族之內,依然帶有原始社會的痕跡,這必然影響到國家和法律發生時的特點,使之具有早熟性。
社會結構 從殷商時期的社會結構可以看出,由於中國進入國家時代的早熟性,所以其社會結構是以垂直縱向的關係為主,並沒有形成一個可以與貴族對抗的平民階層。在經濟基礎上,體現為沒有形成土地私有製,這樣,平民階層也就沒有產生的物質根源。
從其土地製度來看,中國在殷商時期實行井田製,而井田製是一種典型的土地公有製,形成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局麵。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全部為統治者所壟斷,而貴族隻有使用權,所以就沒有獨立性,也就失去了與統治者對抗的依據。而作為耕者的平民,更是完全依附於土地。所以,其所稱為“國民”者,也並非平民。因為在當時,稱為“城都”的,隻是統治者的居住地。住在裏麵的稱為“國民”,而耕者均屬於城外。這種情況在曆書中有大量反映,《五製》中說:“製農田百畝,百畝三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這說明井田製的作用之一就是作為榨取奴隸剩餘勞力的工作單位。
井田製的另一個作用是用來賞賜奴隸管理者,但不許他買賣田地,隻有土地的使用權而無處分權。如《五製》載:“諸侯,其有削地者歸之閑田,降霍叔於庶人”。既然土地可以“削”可以“廢”,那麼,土地自然屬於公有。但耕者仍是毫無經濟和政治地位可言,固定於土地上,並隨土地的轉移而轉移。《周書·大盂鼎》載:“粵我其遹相先王,受民受疆土。”可見,“民”與“疆土”是不可分的,所以有“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有財此有用”之言。在這種情況下,自然不能形成一個獨立的平民階層。
從殷周時期的工商業來看,殷周時期,由於生產的發展,工商業開始專業化,所以殷、周兩代均有“百工”。然而,“百工”實際上是職司各種工藝的百官。就是在春秋時期,管仲也說:“處工就官府”,而晉文公時的晉國也是“工賈食官”。而春秋時期,齊國的官書《考工記》載:“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攻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摶埴之工二”,這三十工都是官。這說明,當時的工商業是為“官商”,都沒有逃離政治之外。這又影響到後世,使工商業總與統治階級和政治有千絲萬縷的聯係,沒有形成獨立階層。比如,東周初年的鄭國的建國幾乎就是純靠執政者和商人的同盟建立的。而工商業者發達後,不是轉為地主,就是成為一名統治階層的成員。在這樣的狀況下,中國法律呈現出政治性、公法性成為必然,其刑法的發達也不可避免。
綜上,由於中國所處的地理環境,在國家和法律產生的時候,生產力發展的程度及社會結構本身等因素的影響,使得爭奪生存資源的戰爭成為國家和法律起源的直接動力,因此,中國的法律在產生之初具有很大的殘酷性。
奴隸製五刑體係
中國古代刑罰,經曆了一個由奴隸製五刑體係向封建製五刑體係轉化的過程,而奴隸製五刑體係的基本特點就是以肉刑為主。在秦朝以前,基本上實行的是奴隸製五刑體係,到漢朝以後,刑罰製度逐漸向封建製五刑體係轉化。
產生
夏朝時,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按地域劃分國民的現象,所謂“芒芒禹跡,劃為九州,經啟九道”;公共權力開始設置,“夏後氏官百”;同時,維持國家公共權力運行的經濟保證——賦稅也已經出現,據《史記·夏本紀》所載:“自虞、夏時,貢賦備矣。”《孟子·膝文公上》也記載有:“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
中國的法律在國家產生的過程中也逐步確立成形,就刑罰製度而言,在其產生初期,隻是將部族時期的一些原始習慣繼承了下來。關於夏朝的刑罰,現今有很多種記載。
夏朝的法律,統稱為“禹刑”。一般認為,《禹刑》的內容已經無法考定,據《左傳·昭公十四年》記載:“己惡麵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說明在夏朝的法律中,已經有死刑,其中“昏”就是指自己為惡卻掠人美名的行為;“墨”就是貪贓枉法,官紀敗壞;“賊”就是肆無忌憚的殺人。這三種罪行都是要處以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