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康複概述(1 / 2)

一、康複概念的形成及發展

康複來源於英文rehabilitation,意為“複原”、“重新適合”、“重新獲得能力”或“恢複原來的權益、資格、地位和尊嚴”等。20世紀中葉,rehabilitation一詞被公開用於醫學領域,主要是指殘疾人身心功能、職業能力和社會能力的恢複。

康複的概念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或從不同角度認識有所不同。1969 年,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康複專家委員會指出,康複是指“綜合協調地應用醫學、社會、教育、職業以及其他措施,對病、傷、殘者進行訓練或再訓練,以增強其活動能力。”隨著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康複的內涵不斷豐富。1981年,WHO康複專家委員會對康複的定義進行了重新修訂,提出康複是指“采用各種有效的措施,以減輕殘疾的影響和使殘疾人融入社會。”康複不僅是指訓練殘疾人使其適應周圍的環境,而且也指調整殘疾人周圍的環境和社會條件,以利於他們重返社會。在擬定康複服務計劃時應有殘疾者本人、他們的家屬以及他們所在的社區參與。康複的概念從初期著重於改善殘疾人軀體功能到強調生活自理能力的增強,再到要求有社會行動,通過社會集體的努力,使他們重返社會。1993年,聯合國在一份正式文件中指出:“康複是一個促進殘疾人身體、感官、智能、精神和(或)社會生活功能達到並保持在力所能及的最佳水平的過程,從而使他們能借助一些措施和手段,改變其生活而增強自立能力。”

目前,根據WHO 康複定義,康複醫學界普遍認為康複是對有功能障礙的病、傷、殘者,采取醫療、工程、教育、社會、職業等各種措施,消除或減輕疾病、損傷、殘疾對個人身體、心理、社會功能的影響,從而改變他們的生活,最大限度地提高或恢複自身功能,使他們能重返社會,提高生存質量(qualityoflife)。某些疾病、損傷、殘疾對個體的病理變化無法徹底消除,某些局部或係統功能無法完全恢複,但經過康複後,個體仍然可以帶著這些功能障礙過著有意義的生活,從而達到個體的最佳生存狀態。所以,康複應該是以“全麵康複”為主要原則,以“重返社會”為最終目的。

二、康複的內涵

(一) 康複對象

康複的主要對象包括因先天和(或)後天急性、慢性疾病,損傷和老齡所致的生理和心理功能障礙而影響日常生活、學習、工作者。這些人群包括急性病及術後患者、軀體病殘者、慢性病患者、老年病和老年人以及心理障礙者。據WHO 估計,2011年全世界殘疾人口約占總人口的15%,並且每年新增1500萬人。2006年,中國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結果發現,中國各類殘疾人總數為8296萬,占人口總數的6.34%,其中近6000萬人需要康複,占殘疾人總數的72.28%。由此可見,康複對象是一個人數眾多的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