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從此,從農村到城市,從經濟領域到其他領域開始了有計劃的改革。30年後的今天,可以說,我國基本完成了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向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轉變,由封閉、半封閉社會進入全方位開放的曆史時期。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和國家對外開放整體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遵循改革與開放並舉,以開放促改革,以開放促發展的方針,於2006年12月實現加入WTO的承諾全麵開放,這一進程有力地推動了並繼續推動著金融業的改革、發展和綜合競爭力的提高。
金融入世,意味著金融法入世。WTO統一規則本身就是一個龐大的法律、貿易體係,是不同法域下法律理念、價值、規則的融合。金融入世,金融法先行。金融開放帶來的金融組織體製、業務創新、監管製度的變革必須先有金融法對其加以引導、規範和保障,而處於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產生的我國金融法則與WTO規則有明顯的差異,這就需要我國的金融法在立法理念、立法過程、製度設計等方麵進行變革。變革所涉之範圍既包括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信托法等金融行業法,也包括金融監管法和金融調控法,同時也包括與貿易結算直接有關的外彙法、票據法等。
我們可喜地看到,在入世後金融開放的準備期和全開放後的一年時間內,我國高度重視金融法製工作,完成了與世貿組織規則相衝突不協調的法律條文和法規的廢改,創製了一大批金融法規和規章,它們正有效地調整開放的金融關係。但也應當看到,不同金融領域的法律變革是不平衡的,如有的起步較早,變革全麵且深刻,如包括商業銀行法、中央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組成的銀行法;有的雖起步較晚,但變革幅度較大,如保險法、證券法、外彙法;有的變革範圍較小,但已初具成效,如信托法;有的卻還在醞釀變革之中,如票據法。麵對國際金融市場和新的開放領域,有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也有的法律存在缺陷或欠周全,有待觀念上的更新和內容上的完善,隨著金融綜合經營的出現和金融控股集團的產生,我國還麵臨著創製新法的任務。
如同金融開放一樣,金融法的變革也是一個過程,而且是一個能動的積極的過程,它要及時反映金融開放中金融關係對法律的需求,用不斷完善的金融法律引導我國金融業在WTO規則下健康有序地發展;用體現現代法治精神的金融法指導金融業的深層次改革,以增強我國金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用統一的體現國民待遇原則的金融法吸引外資金融機構進入我國,鼓勵中資金融機構走出國門,以擴大金融開放的績效。這既是中國金融法變革的動力,也是中國金融法變革的目標,同時也是廣大金融法學者和法律工作者麵臨的一項長期任務。
正是基於這一考慮,我們曾以《加入WTO後中國金融法製的缺陷及其完善》為題進行了研究,並獲得了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資助,其研究成果已上報有關部門。鑒於入世後準備期和完全開放後一年內,我國金融法數量、質量的深刻變化和金融法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入,出版時我們不得不對原有的研究成果再次進行梳理,進一步充實內容,增加了“信托法”和“票據法”兩章,使讀者能對入世前、入世後開放準備期和完全開放後金融法的變化、革新情況有一個較全麵的了解,對我國金融法的走向亦能有一定洞察。該課題由劉定華提出總體構思設計,主持組織研究,參加課題研究和本書撰寫的有李金澤(第一章,第二章的第一、二、三節)、盧勁鬆(第三章)、曾輝(第五章)、李嘯川(第六章)、張靖(第七章)、張倩(第二章第五節,第四章第一、二節)、劉定華(第二章第四節、第四章第三節)。該課題由劉定華主持,全書由劉定華主編、總纂。由於水平所限,我們的初衷不一定能夠到達,書中不當之處,歡迎讀者批評指正。
作者2008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