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經貿律師事務所在催款案件中,非常重視借助債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力量。一次,該所接到一個40萬元的催款案,對方對欠款的事實沒有爭議,可就是拖欠不還。辦案律師主動找到欠款人的上級,向其講清了拖欠的事實和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並陳述了債權人權力及欠款人違約而造成的損失,最後得到了該上級主管部門的理解和支持,順利地討回了這筆欠款。
(2)行政施壓收款隻是輔助手段。利用行政幹預手段進行收款,對收款人來講,最好是把它作為其他收款手段的一種輔助手段。這不僅是因為行政主管部門對欠款人的債務合同的監督幹預權利有限,還在於我們國家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地方保護主義色彩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為當中表現還很嚴重,相當多的時候欠款人的主管部門都會主動為欠款人開脫責任,因為相對於債權人和收款人而言,欠款人及其主管部門的利益總是一致的。收款人在決定是否通過行政渠道幫助自己實現其收款目的的時候,最好是先調查一下該主管部門的情況,摸一摸主管部門對其負債的下屬清償債務的態度,搞清楚欠款人的主管部門是否能夠公正地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事,弄明白欠款人的主管部門是否真心實意地願意幫助收款人,這些調查對收款人正確地判斷形勢,進而采取有效的行動相當重要。如果收款人省去這些必要的調查,理想地認為該主管部門能夠嚴格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會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辦事,盲目地信任欠款人的主管機關,其結果隻能是功虧一簣。
我們很遺憾地看到,在現實中,一些行政部門的做法,與我們所說的行政督促是相背離的,有的發展成為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給收款單位造成很大的阻礙。比如,某地一知名酒廠發現南方某地大量生產、銷售假冒酒,便根據相關法律到南方某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是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要求賠償損失。當地法院先要求這家酒廠出示有關證據,可是該法院又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異地求取不利於當地人的證據,其難度可想而知,最後酒廠人員經過千辛萬苦,總算找到了法院要求的全部“證據”。但該法院在受理此案後,又強行進行調解,調解的結果是南方某企業侵權成立,責令其不再生產冒牌酒,賠償某知名酒廠10萬元的經濟損失。這與酒廠要求的賠償額200萬元相距甚遠。後來,酒廠的人員了解到,這家企業是該縣企業局大力扶持的下屬企業,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都是企業局在背後施壓、指揮。
銀行劃賬,更加高效直接
某食品公司由於其食品口感好、質量過硬,加之售後服務周到,其產品在東北地區十分暢銷。2003年3月,沈陽某商場向該食品公司購買了價值2萬元的餅幹。由於兩家是長期合作的老夥伴,該食品公司不但給予了優惠的價格,而且同意商場先銷後付款,隻要在8月底付清就可以。但8月份過去了,直到2004年的元旦,該商場仍沒有付款,而且以種種理由拖欠。食品公司的法律顧問經查得知,本公司和商場都是在同一個工商銀行分理處開戶。由於食品公司效益好,還款及時,而且款項占該銀行分理處客戶總款的比例極大,所以與該工商銀行分理處的關係很好。食品公司的法律顧問決定用最為直接的方式向該商場收款,於是他便搜集證據,整理材料,向公司開戶的工商銀行分理處提出劃賬請求。銀行派專人到食品公司和商場核實情況後,依法將2萬元劃歸食品公司賬中,並通知了商場。商場接到通知後並沒有異議,於是,食品公司有效地利用銀行的經濟結算職能而成功地收回了欠款。
在我國,凡是法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都由國家銀行或信用社轉賬結算。根據國家銀行所具有的結算管理的職能,收款人經過努力仍然不能同欠款人協商解決債務糾紛、不能促使欠款人還款的情況下,收款人就可以依法向國家銀行申請幫助,通過與欠款人有信貸關係的銀行向欠款人催收債務。如果欠款人對銀行催收債務的行為視若無睹,置之不理,對銀行的勸解、說服置若罔聞,仍然無故拖欠債務,這時,銀行即有權進行強製扣款,替欠款人清償債務,以滿足收款人實現其債權的需要。
那麼,這種銀行直接劃賬都適用於哪些情形呢?
(1)我國銀行目前普遍實行的結算管理方式是托收承付,即銀行代為開戶人收款。如果銀行需要代開戶人收款或代開戶人清償有關債務,一般都需要經過開戶人的同意。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時,如果開戶人(通常情況下均為購貨方)不按照結算製度的規定按期承付款項,而故意拖延,甚至無理拒付,這時銀行按照結算製度的規定可以為另一開戶人(通常情況下均為銷貨方)強製扣款。如果購貨方是因故拖欠,銀行還將扣付其延期付款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