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軀體疾病引起的心理反應與幹預(3 / 3)

心理幹預可由醫師個別指導,也可通過集體治療的形式或病友自助團體的形式來完成。和患者良好的交流關係是完成心理幹預必備的條件,必要時可邀請和患者有很好交流關係的其他醫師、護士或家屬參加。患者自助團體有時是十分有效的,同病相憐易於產生同感與親和力,互相交流患病與治療後的體會和經驗,提供情感支持,可以更好地提高患者參與治療的自主性。嚴重的患者應接受精神科專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學家實施的各種心理治療,如放鬆訓練與生物反饋治療、認知療法等。此外,抗焦慮藥、抗抑鬱藥或治療睡眠障礙的藥物可以短期給予以加強心理幹預的效果。

四、病情告知

是否以及如何告知患者自身的診斷,以更好地幫助患者應付危機,是一個醫師經常遇到的難題,尤其是對一個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因為告訴患者患重病的消息,對患者無疑是殘酷的打擊;但如果隱瞞病情,患者也遲早會知道,至死不悟者是極少數,而隱瞞病情帶來醫患間感情的隔閡更影響下一步的治療。目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醫師必須把患者的診斷和治療有關信息告知患者或家屬。但如果醫師隻是把重病的信息告知家屬,家屬往往因擔心患者不能接受患重病的現實而對患者隱瞞病情,或家屬缺少告知病情的技巧而給患者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醫師應很好的掌握告知病情的技巧。病情告知一般有3種模式。

一種是傳統模式,將病情完全不告知患者。其理論假設認為醫師是病情與治療最好的決策者,不必患者參與,何況大多數患者不想知道自己的病情,所以不告知病情可使患者免受心理衝擊。然而,後來的諸多研究不支持這些觀點。如研究發現,醫師很少知道患者需要什麼,隻有患者自己才可以

決定自己該怎樣麵對疾病;大多數患者都想知道自身疾病的原因、診斷、治療方法、預後,都覺得醫師講得太少;而且多數患者被告之病情後,雖然短時間內負性情緒增多,但較長時間後患者適應良好,可以減少不確定感,緩解焦慮。因此,第一種模式現已很少有人采用。第二種模式是將病情的全部有關信息告知患者。其理論假設認為患者有權力知道病情,醫師有責任告知,而且所有的患者都是想知道自己病情的,應由患者來決定選擇何種治療。然而一些研究發現,並非所有患者都能承受確診為某一不治之症的現實。部分患者不願知道病情,也無能應付患“不治之症”帶來的心理應激。所以,目前比較公認的是第三種模式,即因人而異有選擇性地告知病情。這種模式假定每一個患者對告知病情的需求與應付能力都是不同的,而且對病情的接受在時間上有一個過程,因此宜逐步告之。這樣不但可以使患者更好地麵對診斷與治療,也有利於良好的醫患關係建立。諸多研究均證實了上述假設。如WHO(1993)統計分析了九篇重要的研究文獻,發現60%~98%的患者有了解自己病情的強烈需要。但病情告知不宜太突然,而宜酌情逐步告之,以免引起恐懼、焦慮、抑鬱甚至思維混亂。

以患者自己的願望確定告知病情的對象;以患者的性格與心理承受能力以及患者想了解的程度確定告知的內容。告之的時間宜越早越好,一旦診斷確定就告知,以縮短患者因等待而產生不確定感的持續時間。告知的地點應是安靜的,沒有旁人在場的(除非患者願意有親友在場)。一般認為告知的方式與策略如下:①醫師應預先有一個計劃。未告知病情前的患者往往很緊張,帶有不確定感,焦慮,對醫師的依賴心理大。醫師告知病情前應根據每一個患者的特點而確定方法,至少醫師應清楚:這個患者的診斷確定程度如何;應告訴他/她哪些病情;應分幾個階段告知;每個階段應告訴哪些情況;有哪些令人鼓舞的好消息,下一步還應做哪些檢查,治療方案如何,應如何處理患者得知病情後的反應,等等。以免告知病情過程中對患者的詢問與反應措手不及而損害了醫患的信任度,影響下一步的治療。②告知病情時應留有餘地,讓患者有一個逐步接受現實的機會。如開始可用含糊的語氣(如可能,好像,需進一步確認等)委婉地打開話題,然後根據不同患者的需求逐步深入。不要給患者過於肯定的結論,尤其是預後不良的結論。③分多次告之。有研究發現,一次將診斷、病因、治療、預後等所有信息告訴患者,往往使患者隻接受了不利的信息而忽視了有利的信息,使患者喪失希望。④在告知病情的同時,應盡可能給患者以希望。如讓患者了解該病經過治療可能出現的好轉,將該病與更壞的疾病比較,給患者以希望與信心。希望總是存在的,如即使某一種疾病5年內死亡率為95%,也仍有5%的患者生存率在5年以上。⑤決不欺騙患者。醫師告知的事實必須是真實的,否則會損害患者對醫師的信任感,嚴重影響此後的治療。⑥告知過程中,應讓患者有充分發泄情緒的機會,及時給患者以心理支持。如醫師態度親切、誠懇給患者以撫慰,對治療充滿信心,傾聽患者的意見等。⑦告知病情後應與患者共同製定未來的生活計劃以及保持密切的進一步的醫患接觸,使患者可得到必需的及時的反饋與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