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附錄 (2)(1 / 2)

戶部經權互用,近因海字肅清,定以條奏之限,從苛繩舊案,務在謹守新章,所有甘肅、新疆曆次借款,開支經費,已久彙單奏銷。若胡光墉之罔市累人,固須懲以自戒,而此番案屬因公支用,非等侵吞,以視戶部現辦章程,係在舊案準銷之例,應請戶部鑒核,轉予斡旋,奏請免追,嗣後不得援以為例,以昭大信,出自卓裁,相應谘覆雲雲。

飭知號商領存公款業已全數清繳請免置議折稿奏為號商領存公款,業已全數清繳,私款並無控追,可否免其置議,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查光緒九年冬間,江西候補道胡光墉所開杭州阜康及各省銀號同時閉歇,稔知虧欠公私各項,為數甚钜,當時律以官法,立將該員參革究追。原屬正辦。惟聞其開設典鋪不下數十處,資本不少,誠恐事急生變,寄頓隱匿,均在意中。因密商升任藩司德馨親至其家,婉詞開導,令其將所領公款數目,及各典資本全行開送。經臣約略核計,尚足相抵,立即指定數目,各歸各款,派員前往監收,以免店東夥計隱匿挪動。遂將民間逐日贖取之資,積有成數,解存省城厘捐總局,分別緩急,隨時批解。事經兩年,始得一律清完,毫無蒂欠。

正在核辦間,於光緒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接準戶部谘開,奏請將胡光墉拿交刑部治罪,並將原籍財產查封報部,變價備抵一折。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奉旨依議欽此。行文前來,即經密劄杭州府知府吳世榮,督同仁和、錢塘兩縣嚴密查封。

一麵劄飭厘捐總局,將胡光墉應繳公款完欠數目,開單詳報去後。即據該局開呈清單,除甘肅息借洋款扣留行用案內尚欠銀七萬餘兩未經追齊外,所有京外公款及本省公項,由浙著追者均已一律掃數全清,即經谘明戶刑二部,查照在案。

旋據杭州府詳稱,先據胡光墉家屬呈報,該革員於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初一日在籍病故,奉劄後,督同仁、錢兩縣親詣查封,見其停柩在堂,所住之屋,租自朱姓。逐細查點,僅有桌椅箱廚各項木器,並無銀錢細軟貴重之物。訊據該家屬胡乃鈞等供稱,所有家產,前已變抵公私各款,現今人亡財盡,無產可封,奉追尾欠,具限認繳。並據聲明,胡光墉在日,統計欠繳京外各款,共銀一百五十九萬二千餘兩,以上二十六典貨本器具屋基抵償收繳清楚。其扣存行用銀十萬六千餘兩,已解三萬五千兩,現繳銀二萬兩,餘欠五萬餘兩,認限本年三月底一律繳清。至虧欠紳民私項,除文宅充公銀十萬兩業已繳解清楚,其餘私款,已據折扣變抵歸還,並無控追之案,請兔置議等情。

據此。

臣查已故革員胡光墉開設銀號,領存公款,數逾百數十萬,迨各鋪倒閉,尚不迅速完繳,律以監守自盜,罪有應得。惟念該革員係以典資作抵,其不能立時繳完,由於陸續贖取,與有意違抗者有間,業已繳解清楚,情尚可原,私款並無控追,其事已了。

溯其承辦西征轉運,亦尚著有微勞。今既身故,可否免其置議,伏候聖裁。除飭將認繳尾款依限清完後,再將封存家具發還外,所有號商領存公款,全行清繳,應請免議緣由。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謹奏。謹將應繳官項及典架本分數,繕折呈請憲核。

計開:一、應繳兩江督署官項庫平紋二十萬兩,已將廣順、泰安、公順各典備抵。

一、應繳上海道署官項庫平紋二十萬兩,已將羊裕、裕豐、悅來、大和各典備抵。

一、應繳浙江塘工局及各善舉庫平紋二十萬兩,已將大成、大生、萬和各典備抵。

一、應繳直隸練製餉錢念壹萬五千文,已將公義、餘慶及海寧裕豐各典備抵。

一、應繳浙江綱鹽局官項庫平紋七萬一千兩,已將慶生、恒生生各典備抵。

以上共計應繳庫平紋九十九萬一千兩製錢二十一萬五千文一、應繳天津籌防賑捐各局官項庫平紋十二萬兩,已將公濟、大亨各典備抵。

一、應繳福建善後局官項庫平紋二十萬兩,已將同慶、源生、慶餘各典備抵。

一、湖府屬雙林鎮大成典九年九月止計存架本錢十四萬六千二百六十四千文,抵浙江塘工局及各善舉。

該典管總趙少珊,管包金子及。

一、湖屬德清城內公順典九年九月止計存架本錢十八萬四千一百九十一千文,抵兩江。此典已稟請兩江爵閣督憲左移請查封,備抵金陵官項,理合聲明。

該典管總施蓉齋,管包餘錦坤。

一、湖屬新市鎮慶裕典九年九月止計存架本錢十三萬六千六百八十千文,抵福建。該典管總柴筱嶼,管包項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