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建立各類風險報告製度。根據不同業務風險特征,製訂差異化的報告方式,明確報告對象、報告種類、報告內容、報告頻率、報告路徑等內容。風險管理條線的縱向報告路徑應具備獨立性。

考核問責

第三十七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含收益和風險在內的風險績效評價體係,合理設置評價指標,逐步開展經濟資本管理,提高風險管理績效,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工作的考核機製,設定合理的考核範圍、內容、標準和方法,將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考核納入經營管理綜合考核之中,考核結果與員工獎懲激勵掛鉤。

第三十九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貫穿各個業務領域以及對高級管理人員與員工日常行為的問責製度。各業務條線要根據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要求,對各項業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違規行為及造成風險損失的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規範經營行為,確保各項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風險管理文化

第四十條風險管理應植根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企業文化,並作為董事會戰略決策和高級管理層、風險管理部門和其他業務條線的負責人及員工日常工作的核心。

第四十一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建立風險為本的企業文化,樹立誠實守信、依法合規、穩健審慎的價值觀念,製定高標準的員工行為準則與職業操守,規劃企業文化滲透方案,並在本機構推行實施。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率先垂範並引導全體員工參與風險管理文化建設,並通過激勵約束、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進行傳播與滲透。

第四十二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根據風險管理的要求管理與配置人力資源,實施主要風險崗位人員準入與退出管理製度,配備足夠的、能夠達到風險管理崗位資質要求的人員,並隨風險管理狀況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三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製定並實施中長期培訓計劃,加強對員工從業知識、風險管理要求及道德思想方麵的培訓,強化案件警示作用。培訓計劃應定期評審,充分考慮不同層次員工職責、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麵臨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以健康的風險管理文化為導向,建立以風險管理為基礎,風險、發展與效益平衡的激勵製度,從源頭上遏止經營人員為追求自身短期效益最大化而偏離機構長期目標的短期行為。

監督與評價

第四十五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專業的內部審計體係。對風險管理各個組成部分和環節進行獨立的審計監督。對風險管理體係的準確性、可靠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實施評價。

第四十六條行業管理部門依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情況實施檢查與評價,做出風險提示,提出評價結論和處理意見,並以書麵形式將評價結論與處理意見報監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可以根據業務發展情況,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審計,並應積極創造條件保證外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八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重視監管部門的風險檢查評估與監管評級結果,依據監管意見認真改進,並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整改報告。

第四十九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應定期對風險管理狀況組織開展自我評估,評估風險管理的有效性,發現風險管理的缺陷。評估應定期持續進行,當經營管理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重新評估。

第五十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根據各類評價結果對風險管理體係進行對照研究,分析問題性質,對屬於風險管理體係的問題,應建立科學的糾偏和糾錯機製持續改進,對因執行不力和違反風險管理製度而發生的問題,應限期整改。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五十二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