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機製建設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9]107號)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係,切實轉換經營管理機製,有效防範各類風險,確保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的要求,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

第三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積極完善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製訂清晰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強化風險管理運行機製,建立科學的激勵和問責機製,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有效的風險監督評價機製,形成與業務規模及其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全麵風險管理體係。

第四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目標:

(一)確保持續發展,將風險管理納入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發展戰略,通過風險管理促進發展戰略的實現。

(二)確保審慎合規經營,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監管要求。

(三)確保風險可控,在可承受範圍內實現風險、收益與發展的合理匹配。

第五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麵性原則。風險管理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的全過程,覆蓋所有業務、所有部門及崗位和所有操作環節。

(二)適應性原則。風險管理與機構的經營規模、業務範圍和風險水平相適應,並根據發展狀況適時調整,以合理的成本實現風險管理目標。

(三)獨立性原則。風險管理的機構、人員和報告路線應單獨設置,對業務職能予以製衡。

(四)融合發展原則。風險管理應與業務發展緊密結合,以風險管理推動業務穩健發展,確保機構價值的長期提高。

風險管理組織體係

第六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建立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相互製衡、運行高效的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加強風險管理條線獨立性和專業性。

第七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董(理)事會(以下統稱董事會)負責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風險管理體係,對風險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風險管理職責包括:

(一)決定整體風險戰略、風險管理政策、風險限額和重大風險管理製度。

(二)領導本機構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審慎經營,明確風險偏好並設定可承受的風險水平。

(三)批準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方案。

(四)確保高級管理層采取必要的措施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風險,並對高級管理層執行風險管理政策情況實施評價。

(五)組織評估風險管理體係充分性與有效性。

第八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根據董事會授權履行風險管理職責。

第九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事會負責監督風險管理體係的建立和運行,主要風險管理職責包括:

(一)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是否履行了建立完善風險管理體係職責。

(二)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是否履行了風險管理職責。

(三)對高級管理層執行風險管理政策情況實施檢查。

(四)要求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機構整體利益的行為並監督執行。

第十條高級管理層是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執行主體,對董事會負責,主要風險管理職責包括:

(一)認真執行董事會製定的風險戰略,落實風險管理政策,製定覆蓋全部業務和管理環節的風險管理製度和程序。

(二)推動建立識別、計量、監測並控製風險的程序和機製,采取適當的規避風險、緩釋風險、降低風險和分散風險的方法和措施。

(三)提出業務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的設置方案,保證風險管理的各項職責得到有效履行。

(四)對風險管理體係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評估和改進。

(五)按照董事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風險狀況、采取的管理措施以及風險管理長短期規劃等情況。

第十一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首席風險官(風險總監),首席風險官負責分管風險管理條線工作,不得分管前台業務工作,直接對行長(主任)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