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保齡球運動的競賽與裁判11
使用錯誤
當以下情況發生時,應視為死球,運動員可以要求在正確的球道上重新投球:
(1)一人投錯
一名運動員投錯球道。
(2)多人投錯
各隊的一名運動員在一對球道上投錯球道。
①規定當同隊一名以上的運動員已經在錯誤的球道上投球時,這一局競賽就不需要更正球道,可以在此球道上繼續完成該局競賽,但下局競賽必須在規定的正確球道上進行;
②重投在個人對抗賽中,運動員每次投二格球並交換球道。當發現運動員投錯球道時,該球為死球,要求這名運動員回到正確的球道上重投。如對方運動員已投球後才發現這一錯誤,則該運動員的得分應予以記錄,但以後應在正確的球道上投球。
犯規規則
(1)犯規定義
在投球時或投球後,運動員的部分身體觸及或超越了犯規線,以及接觸了球道的任何部分和其設備建築時,即為犯規。該次犯規的時效直至該名運動員或下名運動員投球為止。
(2)故意犯規
當運動員為獲得好處而故意犯規時,他在整個此格的擊倒瓶數將被認為是零。此格不準再投球。
(3)犯規記錄
除每一格的最後一次投球外,運動員的犯規應用符號(F)記錄在記分欄中,但擊倒的瓶不記錄,應將被擊倒的瓶重新排列,運動員可繼續投本格的下一個球。每一格的最後一次投球時犯規,應做相應記錄並結束該格的競賽。
(4)犯規監測
競賽組委會可以采用由世界10瓶保齡球聯合會確認的自動犯規監測裝置,如競賽場地沒有這種設備或該設備損壞,則應設立犯規線裁判員,他必須在其視線不受阻擋的條件下,看清犯規線。
(5)明顯犯規
如果一個明顯的犯規未被自動犯規監測裝置或犯規線裁判員發現,但為以下人員認定,仍應宣布並記錄為犯規:雙方隊長或雙方一名以上運動員;計分員;一名執行裁判員。
(6)提出申訴
除了以下情況外不允許對犯規提出申訴:
①證明證明自動犯規裝置不能正常工作;
②證據對競賽的運動員未犯規提出強有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