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單元

預防違法亂紀主題活動

第七單元預防違法亂紀主題活動活動對象

本次活動的主題是預防學生違法亂紀,活動內容叫“模擬法庭”。由於模擬法庭對學生掌握法律知識、口頭表達能力、組織能力要求比較高,建議此主題班會最好在初二及以上年級進行,班主任要精心準備,最好能夠聯係有關法律人士對學生進行指導,否則很難達到效果。

活動背景

如果小孩考試沒能達到父母所要求的分數,家長對孩子拳打腳踢,這算不算違法?若算,該不該去告他們?假如小痞子強行要錢索物,用刀子捅他算不算正當防衛?不讓中學生進網吧、遊戲機廳等場所,是不是消費歧視……一項調查結果讓老師們嚇了一跳:原來中學生們竟有這麼多的法律困惑,而他們對問題的理解又是似是而非。

在回答“是否希望獲得相關法律知識”時,100%學生作了肯定的答複。調查還顯示,80%的中學生表示對法律問題感興趣。這一結果也大大出乎家長和老師的意料。

而與此同時,學習壓力大、考試競爭激烈、家長望子成龍、社會變化快……中學生所麵臨的壓力一點不比成人小,而他們的世界觀、心理尚未成熟,容易走極端,特別是眼下不少所謂“好孩子”犯罪現象增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犯罪年齡也向低齡化發展。這些問題說明,正視中學生們的現實問題、加強中學生法製道德教育,扶正傾斜的天平,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陶行知先生說:“從生活與教育的關係上說,是生活決定教育。從效力上說,教育更通過生活才能發揮力量而成為真正的教育。”社會化是一個社會得以自上而下延續的關鍵,若不能按統一的行為規範去實現人的社會化,社會就不能協調發展,而教育正是承擔了使每一個社會成員社會化的重任。對青少年的法製教育在其中的意義自不待言。

青少年法律素質的培養應當因材施教,圍繞法律思想、依法治國理論、法律規範知識和法律運用能力等幾個方麵來進行。

活動目的

一、通過參與模擬法庭活動,讓學生初步了解法庭審判的基本程序與常識,進一步鞏固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使學生感受到法律的莊嚴與公正,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活動引導學生全麵了解庭審工作,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和表達能力。

二、使學生認識到我國正在實施依法治國。而訴訟是維護合法權益的最正規、最權威和最有效的途徑。

活動準備

組織學生在活動前搜集、學習有關庭審知識。書麵準備起訴書、辯護詞等法律文件。對學生進行辯論訓練,提高學生口頭表達能力,體現庭審中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分配學生分別扮演訴訟參與人。布置教室,氣氛應莊嚴肅穆。

活動過程

一、書記員首先宣布法庭紀律(略)。

二、宣布開庭。

審判長:傳被告人××到庭。

審判長:某某法院現在這裏依法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搶劫案。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由我××擔任審判長。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

審判長:被害人××出席法庭。

審判長宣布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審過程中享有的權利。

(略)

審判長:今天法庭審理分四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法庭調查;第二階段法庭辯論;第三階段被告人最後陳述;第四階段當庭宣告判決。

三、法庭調查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由於班會課的時間限製,在實際操作中,這一環節可以省略)

審判長: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

今天法庭開庭審理××的供述和辯解,並履行第153條和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之規定,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訴,並履行國家法律監督職能。

被告人××,男,22歲,某某市人,初中文化,無業。2004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搶劫一案,已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交由本院審查起訴。現查明:

被告人××,原係某某市第二中學初中學生。在校期間,一貫不遵守學校紀律,曾被學校紀律處分過兩次;1997年6月初中畢業,9月進入第二中學高中部後,由於學習成績較差,於1998年2月輟學。在校期間,××多次糾集同班學生對低年級學生以收取“保護費”為由進行敲詐勒索,曾受到過治安處罰。但××不思悔改,輟學後仍長期在第二中學遊蕩,平時多棲身於網吧及營業性舞廳等地。由於無正當收入,一些低年級學生就成了他的獵取目標。

2003年12月,被告人××在市第二中學校門口遇到被害人××(初二學生,未成年人),當即向被害人索要“保護費”,在拿到六元錢後,被告人××嫌金額太少,連打了被害人兩個耳光,並要求被害人回家去拿。此後,從2003年12月起至被刑事拘留止,被告人××分別以直接索要、打電話、讓同學傳話等手段,先後索要人民幣計823元,及電子辭典一部,以上事實,有繳獲的贓款、贓物及本案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被告人××也供認在案。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構成搶劫罪。為嚴肅國家法律,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特對被告人××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市人民檢察院

檢查員:××

附項:

1.被告人××現押於××市看守所。

2.附本案卷宗材料一冊。

審判員: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沒有?

被告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起訴書指控你犯罪的事實,你認為是不是事實,你有什麼要陳述的?

被告人:我認為我的行為雖然違法,但不足以構成搶劫罪,具體的內容我想請律師陳述。

審判長:現在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

(被害人陳述。陳述詞略)

審判長:現在由控辯雙方發問。

(在訊問、發問過程中,如果訊問或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的,審判長要及時製止;如一方對另一方訊問、發問的方式、內容提出異議,審判長應視情況表示是否支持,並對不當的行為進行製止;合議庭成員如認為有必要,可以在訊問完畢後作補充訊問、發問。)

審判長:現在由公訴人向法庭舉證。

(在實施過程中這一環節可以省略)

四、法庭辯論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

審判長:現在由公訴人發言。

公訴人:公訴人認為:根據刑法第263條對搶劫罪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室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構成搶劫罪。請合議庭依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以下幾點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考慮:

本案事實清楚。被告的行為已經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而且還應該看到被害人是尚未成年的初中學生。被告的行為還對其心理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據被害人陳述,被侵害後其學習成績明顯下降,甚至不敢上學,晚上常從噩夢中驚醒,被告的行為還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一度讓某某市二中的很多家長護送學生上、放學。由此可以看出被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嚴重,不懲治不足以平民憤。對被告人來說,被告人還很年輕,今後的路還很長。本著懲前毖後的原則,對其進行處罰也能夠讓被告悔過自新,重新做人。

審判長:請辯護人發言。

辯護人宣讀辯護詞。

××搶劫案的辯護詞

審判長、陪審員:

根據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我接受××搶劫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人,為他進行辯護,出席今天的刑事審判庭進行辯護。我認為: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指控的事實是不正確的。根據我的調查和我國刑法第十條的規定,屬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行為;因此,應宣告無罪。我的辯護理由是:

一、公訴人引用法律有誤,本案所定的罪名不確切。雖然公訴書中提到的本案發生的經過經認定與事實沒有出入,我的當事人也承認不諱。但是這種行為隻是一種敲詐勒索的行為,屬於一般違法行為,雖然應受到法律的追究,但隻應該承擔行政處罰,而不應該被定為“搶劫罪”。這是因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267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在本案中,我的當事人沒有使用凶器對被害人進行威脅、人身傷害。而且除了第一次從被害人身上獲得了6元錢外,其他都是被害人自己從家中拿出來的,不符合“當場實施暴力、以當場實施暴力相脅迫或者采用其他當場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當場奪走其財物的行為”的構成搶劫罪的要件。所以不能定為搶劫罪。

另外,在本案中經認定,我的當事人隻從被害人處非法獲取了人民幣823元及一部電子辭典,如果折合成人民幣,尚不足1000元。根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3次會議通過)法釋[2001]l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也達不到敲詐勒索罪的認定。我的當事人的行為雖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這種行為不是犯罪行為,而是一種在現在學生中存在較多的敲詐勒索的一般違法行為。這種行為隻應受到行政處罰。

第二,我的當事人雖已成年,他的行為,究其原因,雖與他主觀上不思進取、毫無法律意識有關,但也不可否認他周圍環境對他的影響很大。案發後他已經認識到了其行為的危害性,態度較好。審判長、陪審員,我的當事人雖然犯了法,但隻有22歲,今後的路還很長。如果被定了搶劫罪,受到了刑罰處罰,何談前途?何談幸福?

審判長、陪審員,縱觀全案的所有情節以及前因後果,我認為,此案的性質並未達到犯罪的程度,是屬於敲詐勒索的一般違法行為。被告人××所造成的傷害後果,也並不嚴重。被告人雖然違反了相關法律,但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由公安機關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解決,完全可以達到教育的目的。起訴書以××犯有搶劫罪的單方指控,沒有體現“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不利於調整人民內部矛盾。據此,我建議法庭對被告××宣告無罪,予以釋放,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陪審員:被告人是否同意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

被告××:同意。

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言有什麼意見?

(公訴人針對辯護進行駁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