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1 / 3)

譏者責也。動謂進修之心。此問再敘前難差中疑。此則通疑證真之人。既心境冥合。何故更有進動。若據始教法相宗。初地已得證真。今約七地難者。就三乘教論。菩薩乘中。至七地時。入純無相觀。得無生忍。深證真平等法。人既即法。亦無心境二相。所謂物我冥一。絕於圖度。何故更進後地三位。別有所求。七地尚爾。況前地耶。此以人法同寂。譏責於進動。

二正問三。初牒經動寂。

有名曰。經稱法身已上。入無為境。

此即前引儒童。於然燈佛所。已入涅槃。涅槃此雲無為。法身者。法謂法性。身者依也。以法性為依。則證真者之通稱。今約七地已上曰法身者。謂純無相觀。常依真理。以法為依。以真為體故。又純無漏功德法分積聚故。

心不可以智知。

無分別心。非分別智可知。

形不可以象測。

法身非質礙故。形象不測。

體絕陰入。

所得法體。離五陰六入。

心智寂滅。

能證心智。純無漏觀。無功用道。寂滅無相。如順流舟也。此即前所謂物我冥一也。

而復雲進修三位。積德彌廣。

即前雲於七住初獲無生忍。進修三位。更勝進後地。慕廣大功德也。

二以動難寂。

夫進修本於好尚。積德生於涉求。

生好尚心。動涉求念。

好尚則取捨情現。涉求則損益交陳。

取後位。捨前位。棄損無明。增益功德。

既以取捨為心。損益為體。而曰體絕陰入。心智寂滅。

以上動用疑寂滅義。

三結成相違。

此文乖致殊。而會之一人。無異指南為北。以曉迷夫。

既動寂文義殊乖。而會同七地一人。豈了動寂之異。有似以南為北。豈能指迷者令曉。南北殊方也。

二位位寂滅答。文二。初章名。

動寂第十五

動是用。寂是體。謂行人修因契果。斷惑證理。皆以前般若為能修也。謂以無知之般若。修即真之因。契如實之果。斷不異真之惑。證寂滅之理。是則能所斷證即寂滅相。動而常寂。故曰動寂。故清涼雲。良以非真流之智。無以契真。何有飾真之行。不從真起。此據實教入住已來。直至究竟。始終如此。非謂七地已後方得動寂不二。此論一乘正行。在此章顯示。

二正答四。初顯所修之行。文三。初引經總標。

無名曰。經稱聖人。

引經通標證真起實行之人。

無為而無所不為。

為者作也。三慧中屬修慧。謂若稱真。則無惑可斷。無理可證。無行可修。無位可得。故曰無為。心雖明了。力不自由。見有幻相未除。空塵不說。當以如幻之智。斷幻惑。證幻理。修幻行。求幻位。故曰無所不為。直須斷至無斷。證至無證。方曰究竟。今就因門。從解起行。則無斷而斷。無證而證。故曰無為而無所不為。寂而常動。動不乖寂也。大意如是。故曰總標。

二釋成大意。

無為故。雖動而常寂。

釋上寂義。修即無修。是即動之寂。

無所不為。故雖寂而常動。

釋上動義。無修而修。是即寂之動。

雖寂而常動。故物莫能一。

無修中起修。能所修相不一。

雖動而常寂。故物莫能二。

修即無修。能所一相。

物莫能二。故逾動逾寂。物莫能一。故逾寂逾動。

逾過極之。義言不二則能所同寂。此乃即至動而見至寂。言不一則二相宛然。即至寂而見至動。上則即隨緣同不變。次乃即不變而不壞隨緣。故動寂二名。言之似異。義實同時。

三結示所以。

所以為即無為(進修即寂滅)。無為即為(寂滅即進修)。動寂雖殊。而莫之可異也(事理二行名殊義一也)。

二明能修之心五。初引經標義。

道行雲心。

能修之心。體是本覺。用即是智。位位各具入住出三心。通根本後得。

亦不有。亦不無。

心體真實。本非有無。亦無能所修相。泯同平等故。華嚴亦雲。無有如外智。亦無智外如。今正約照用。不滯二邊空有之病。非唯所修之行為無為不二。能修之心。照與無照。亦乃同時。故雲亦也。

二釋經大意。

不有者。不若有心之有。不無者。不若無心之無。

寂照同時。非有無二心。故經曰不有不無。

三逆順推釋。文二。初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