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鏈球運動的競賽規則

基本規則

(1)應抽簽決定運動員試擲順序。

(2)運動員超過8人,應允許每人試擲3次,有效成績最好的前8名運動員可再試擲3次,試擲順序與前3次試擲後的排名相反。如果在第3次試擲結束後出現第8名成績相等,按規則第146條3處理。當比賽人數隻有8人或少於8人時,每人均可試擲6次。

(3)比賽開始前,運動員可在比賽場地練習投擲,練習時應按抽簽排定的順序進行,並始終處於裁判員的監督之下。

(4)一旦比賽開始,運動員不得持器械練習。無論持器械與否,均不得使用投擲圈或落地區內地麵練習試擲。

(5)應從投擲圈內擲出鏈球。運動員必須從靜止姿勢開始進行試擲。

在預擺和旋轉前的開始姿勢中,運動員可將球體放在圈內或圈外地麵。

允許運動員觸及投擲圈內側。

(6)運動員進行預擺或旋轉時,如果鏈球球體觸及地麵或鐵圈上沿不判為犯規,但球體觸地後,運動員停止試擲一邊重新開始試擲,應判為一次試擲失敗。

(7)(a)不允許使用任何裝置對投擲時的運動員進行幫助,例如使用帶子將量各或更多的手指綁在一起。允許用膠布對個別手指進行包紮,但應在該項比賽開始前給該項目主裁判察看。除開放性傷口需要包紮外,不得在手上使用繃帶或膠布。

(b)允許使用保護雙手的手套。手套的手掌和手背部必須光華。除拇指外其他手指尖必須露出。

(c)為了更好地持握器械,允許運動員使用某種物質,但僅限於雙手或手套。

(d)為防止脊柱受傷,運動員可係一條皮帶或其他適宜材料製成的帶子。

(e)不允許運動員向圈內或鞋底噴灑任何物質。

(8)運動員進入圈內開始試擲後,如果運動員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圈外地麵或鐵圈上沿,均為一次試擲失敗。

(9)如果在試擲中本違反上述規則,運動員可中止已開始的試擲,可將器械放在圈內或圈外,在遵守本條第13款的前提下,可以離開投擲圈,然後返回圈內從靜止姿勢重新開始試擲。

注:本款中允許的所有行動應包括在規則第142條4中規定的一次試擲的時限之內。

(10)如鏈球在試擲時或在空中斷脫,隻要試擲符合規則,不應判為一次試擲失敗,如果運動員因次失去平衡而犯規,也不應判為試擲失敗。

(11)鏈球球體應完全落在落地區角度線內沿以內,試擲方為有效。

(12)每次有效試擲後,應立即測量成績。從鏈球球體落地痕跡最近點取直線量至投擲圈內沿,測量線應通過投擲圈圓心。

(13)運動員在器械落地後方可離開投擲圈。離開投擲圈時,首先觸及的鐵圈上沿或圈外地麵必須完全在圈外白線的後麵。白線後沿的延長線應能通過投擲圈圓心。

(14)應將器械送回投擲圈,不許擲回。

(15)應以每名運動員最好的一次試擲成績,包括因第一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擲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鏈球投擲圈

(1)結構

投擲圈應以帶形鋼、鐵或其他適宜的材料製成,上沿與圈外地麵齊平。圈內地麵可用混凝土、瀝青或其他堅而不滑的材料修建。圈內地麵應保持水平,低於鐵圈上沿14~26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