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能夠讓計時員及風速測量員清楚地看到發令員、煙屏及槍煙。
(3)發令員、助理發令員、召回發令員各就各位。
(4)終點攝影計時組的工作人員向發令員報告傳感器與終點攝影計時裝置已準備就緒。
(5)賽前3分鍾,助理發令員通知運動員停止練習,組織運動員站在起跑線後大約3米處待命。
(6)賽前2分鍾,指揮中心發出即將比賽的信號,大屏幕顯示運動員的比賽項目、賽次、組別、道次、姓名、單位,同時宣告員介紹運動員。
(7)召回發令員、助理發令員在規定的位置上待命。助理發令員指揮服務員列隊將運動員換下的衣服送往賽後控製中心(終點)。
(8)宣告員介紹運動員完畢,終點攝影計時組的起點工作人員用對講機報告即將發令,計時器回零。發令員看到傳感器指示燈亮即發出“各就位”口令。
(9)助理發令員認真檢查運動員的動作是否符合規則要求,並向發令員舉手示意,這時發令員可發出“預備”的口令,待運動員穩定後即可鳴槍。
(10)起跑時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予以指示糾正:
①起跑器的安裝觸及起跑線,或超越各自的分道線時;
②在短跑的比賽中未使用起跑器或未使用蹲踞式起跑時;
③運動員在做“各就位”或“預備”的動作時,手、腳或接力棒觸及起點線或線前的地麵;
④在彎道起跑時觸及右側分道線外的地麵;
⑤蹲踞式起跑雙手之一不與地麵接觸,站立式起跑時雙腳之一不與地麵接觸。
(11)起跑時,遇到下列情況之一者,判為起跑犯規,應予以警告:
①“各就位”或“預備”口令發出後,故意拖延時間者;
②“各就位”或“預備”口令發出後,用聲音或動作幹擾其他運動員者;
③搶跑者;
④“預備”後、“鳴槍”前,手、腳或接力棒觸及起點線或線前地麵者;
⑤沒有按規則規定使用起跑器者。
(12)對起跑犯規的運動員必須予以警告。單項比賽時,對兩次犯規負有責任者,或在全能比賽中,對三次犯規負有責任者,應取消其比賽資格。
(13)發令員在未鳴槍前發現運動員犯規時,應鳴哨或用聲音召回,並給運動員明確地提出警告,如有多人犯規應分別予以警告。
(14)在遇到後一組運動員入場練習與前一組運動員起跑發生衝突時,助理發令員應組織後一組運動員在不影響比賽的區域進行練習。
(15)一個項目比賽結束後,裁判員應就近退場,或列隊轉移到下一項的起點位置進行工作。
(16)跨欄項目比賽時,應給運動員適當的練習時間。助理發令員掌握練習時間,按時通告運動員停止練習。
(17)接力比賽時,助理發令員給第一棒運動員分發接力棒。
在4×400米接力跑時,負責後三棒運動員上道。當第一棒運動員出發後,助理發令員應迅速組織第二棒隊員上道,站在接力區內。發令員、助理發令員組織第三、四棒運動員做好準備,以同隊隊員跑完200米時的先後順序由內至外地排列各自的接棒順序。
助理發令員待最後一名運動員跑過終點線後,回收接力棒。
(18)發令方法
①如在比賽中采用手計時,發令員在發令前用對講機或旗示與終點主裁判取得聯係,確認終點、計時、風速員一切準備就緒,然後發出“各就位”的口令,舉槍至煙屏的中下部,槍要舉平,穩定不動。待運動員穩定後,再發出“預備”口令,運動員全部穩定後,即可“鳴槍”。嗚槍後,槍應稍停片刻再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