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曲棍球的基本規則
作為一個集體項目,為了保證競賽的順利進行,曲棍球有許多規則,具體包括競賽時間、開始和恢複競賽等。
競賽時間
(1)總體世界
除非另有商定,競賽分兩個半場,各35分鍾。
(2)競賽開始
每個半場在裁判員鳴哨示意中場開球時,即為競賽開始。
(3)中場休息
按事先商定休息5至10分鍾,兩隊交換場地。
開始和恢複競賽
(1)中場開球
①從場地中心開球;
②可向場地任何方向推球或擊球;除開球隊員外,雙方所有隊員均應位於本方半場內;
③開始競賽時,由未選擇場地一方的一名隊員開球;
④下半場開始競賽時,由另一方的一名隊員開球;
⑤進球後,由失球一方的一名隊員開球。
(2)開球方式
①對方所有隊員應離球5米以外;
②以推球或擊球的方式開球;
③球必須至少移動一米;
④開球後,在不論哪個隊的另一名隊員觸球前,發球隊員不得再次觸球,也不得留在或進入控球範圍內;
⑥不得故意將球打起,或以危險或可能導致危險的方式開球。
(3)球出界
球整體越過邊線或端線時,則為死球,應用該球或另一個球恢複競賽。
①球出邊線:
在球出界附近的邊線上發球;
對發球隊員發球時身體位於邊線內或邊線外,沒有要求;
由球出界前最後觸球一方的對方一名隊員發球。
②球出端線進攻隊員將球打出端線而又未進球:
在球出界處或附近的正前方、平行於邊線、距端線不超過1463米處發球;
由守方一名隊員發球。
③球出端線防守隊員無意將球打出端線而又未進球:
球出界一側的邊線上、距角旗5米的標誌線上發球;
由攻方一名隊員發球。
④球出端線 防守隊員故意將球打出端線而又未進球(但允許守門員做的動作除外):
在球門任意一側的端線上、距門柱10米標誌處,或該標誌與弧線之間的端線上的任意一點發球;
由攻方一名隊員發球。
(4)爭球
①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應通過爭球恢複競賽:
競賽進行之中必須更換競賽用球;
雙方同時犯規;
在沒有犯規的情況下,因受傷或其他原因而暫停競賽。
②爭球方法:
由裁判員決定爭球地點,但爭球地點不得位於距端線1463米的區域內;
雙方各出一名隊員爭球,兩人身體右側對著本方的端線,麵對麵站立;
球置於兩人之間的地麵上;
兩人先用球棍輕敲球右側的地麵,然後在球的上方用球棍的正麵輕敲對方的球棍。交替進行三次後,經其中任何一人觸球,即進入競賽狀態;
在球未被觸到之前,其他隊員應離球5米以外。
進球和勝負
(1)進球的判定
①球在弧內被進攻隊員觸到後,在未出弧前整體從橫梁下越過球門線,判為進球;
②進攻隊員弧內觸球之前或之後,球觸到防守隊員的球棍或身體,也判進球有效;
③弧內暫停競賽後,球必須再次被進攻隊員觸到,才判進球有效;
④守門員違反點球規則,從而阻止了進球,判為進球;
(2)進球的結果
進球多的隊為勝隊。
競賽行為
曲棍球競賽中必須顧及其他運動員的安全。本規則說明的就是對運動員的安全有影響的行為。
(1)禁止行為
①利用球棍和競賽器具:
故意用球棍的背麵打球;
在手中沒有球棍的情況下參加或幹擾競賽;
以球棍的任何部位超過肩部打球;
舉棍過頭;
以危險、恐嚇或妨礙對手的方式使用球棍;
以危險或可能導致危險的方式打球;
擊、勾、撞、踢、推、絆、擊打或抓抱其他隊員或其他隊員的球棍或服裝;
向場地、球、其他隊員或裁判員拋擲任何物品或競賽器具。
②利用身體和手腳(守門員除外):
用手擋球或抓球;
故意用身體的任何部位擋球、踢球、推動球、揀球、拋球或持球;
搶球時用腳或腿支撐球棍;
故意進入對方的球門或站在對方的球門線上;
故意從球門後跑過。
③高球
除射門外,故意將球打起,包括罰任意球在內,在任何地點擊球時無意將球打起,除非危險或可能會導致危險,否則不視為犯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