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跑壘順序
跑壘員應按一二三壘和本壘的順序跑壘。如果被迫返壘時,也應按照相反順序依次踏壘。除相關規則的規定被宣判為死球的情況外,跑壘員應按照相反的順序依次踏壘返回原壘。
(3)共同占壘
兩個跑壘員不能同占一個壘位。但是在競賽進行中,如發生兩個跑壘員同占一個壘位時,前位跑壘員有權占據該壘位。如後位跑壘員被觸殺時應判出局。
(4)安全占壘
跑壘員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可安全進占一個壘:
①犯規判罰投手犯規時;
②進壘擊球員安全進壘而迫使跑壘員離開其原占壘位或擊球員擊出的界內球在碰觸或穿過守場員前碰觸其他跑壘員或裁判員時,應判擊球員安全進壘,因而跑壘員被迫進壘時;
③倒入守場員接高飛球後倒入隊員席或觀眾席或倒在進入競賽場地的觀眾中時;
④妨礙跑壘員進行盜壘時,擊球員被接手或其他守場員妨礙,此時,判盜壘的跑壘員安全進一個壘。
(5)申訴出局
跑壘員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經守隊申訴判出局:
①離壘擊出的高飛球被接殺後,因離壘過早,在返回原占壘位再次踏壘前被守隊隊員持球觸及身體或該壘時;
②順序競賽進行中,跑壘員進壘或返壘時,沒有按順序逐一踏觸壘位又未能在守場員持球觸及身體或壘位前返回再踏壘時;
③觸及擊跑員跑過或滑過一壘,因未立即返回一壘而被守場員持球觸及身體或一壘時;
④補踏跑壘員未踏觸本壘又無意返回補踏而被守場員持球觸及本壘時。
投手規則
(1)合法投球
合法投球有正麵投球和側身投球兩種姿勢。投手可隨時選擇其中的一種姿勢投球。
投手應踏在投手板上接受接手所發暗號。不得跨於投手板或站在投手板後接受接手的暗號。
①正麵投球姿勢投手應麵對擊球員站立,其一腳為軸心腳應踏在投手板上,另一腳可自由站立其位置不受限製,采用正麵投球姿勢後,投球動作一經開始,就不得中途停止,也不得改變投球姿勢,而必須把球投向擊球員。投手投球前,任何一腳都不能離開地麵。但向擊球員投球時,自由腳可以先向後退一步再向前踏一步。投手的軸心腳應踏在投手板上,自由腳可自由站立,雙手持球置於身前,就視為已采用了正麵投球姿勢;
②側身投球姿勢投手應側身麵對擊球員站立,軸心腳踏觸投手板或投手板的前沿,自由腳放在投手板前,雙手持球置於身前並保持完全的靜止狀態。然後投手向擊球員投球,也可以向壘上傳球,也可以把軸心腳退到投手板後麵。投手在作側身投球姿勢前可作任何準備動作,例如伸臂動作,如果投手作伸臂動作就要在投球前采用側身投球姿勢。投手作好側身投球姿勢並起動投球後就不得中途停止,也不得變換投球姿勢。
(2)違禁行為
①接觸投手在直徑為548米的投手區內用投球的手接觸口或嘴唇。投手如違反此項規定,司球裁判員應即判給擊球員“1球”;
②唾液將唾液附著在球,投球手或手套上;
③摩擦用手套、身體、衣服摩擦球;
④異物將異物附著在球上;
⑤汙損用任何方式汙損球體表麵。
(3)12秒限製
壘上沒有跑壘員時,投手從接球後,應於12秒內向擊球員投球。投手如違反此項規定以拖延競賽時間者,司球裁判員應判給擊球員“1球”。
(4)投手犯規
壘上有跑壘員時,投手如有下列任一行為應判“投手犯規”:
①投球踏觸投手板並已開始投球動作,但未將球投出時;
②傳球踏板後向一壘作傳球動作而未將球傳出時;
③伸踏踏板後向壘上傳球前而未先向傳球方向伸踏時;
④壘上踏板後向沒有跑壘員的壘上傳球或假作傳球動作時;
⑤合法不合法投球時;
⑥踏觸軸心腳未踏觸投手板而作投球動作時;
⑦拖延投手作不必要的拖延競賽時間時;
⑧站立沒有拿球而站立或跨立在投手板上,或者在退板時假作投球動作時;
⑨離球已作好投球準備動作後既不投球,也不向壘上傳球而任何一手離球時。
得分和結束
(1)得分
①獲得在第三人出局前跑壘員合法擊球後依次踏觸一二三和本壘時可獲得1分。但第三人出局如下列任一情況時得分無效擊跑員踏觸一壘前出局時;跑壘員被封殺出局時;前位跑壘員因漏踏壘位被申訴出局時;
②結束在競賽的最後半局或延長局的最後半局遇到滿壘局麵時,如擊球員由於“四壞球”,投球中身或其他原因安全進入一壘,而使三壘跑壘員進入本壘取得決勝的1分時,司球裁判員應待三壘跑壘員踏觸本壘,擊跑員踏觸一壘後方可宣布競賽結束;
③有效如三壘跑壘員經一定時間後仍不踏觸本壘時,裁判員應判該跑壘員出局,同地恢複競賽。如二人出局後擊跑員仍不踏觸一壘,裁判員應判該違規的擊跑員出局,三壘跑壘員得分無效,同時恢複競賽。但二人出局前,擊跑員仍不踏觸一壘時,判擊跑員出局,三壘跑壘員得分有效。
(2)正式競賽
一場正式競賽為9局。但賽程規定一天連賽2場競賽的隊,每場競賽可打7局。
打滿9局雙方得分相等時可延長競賽。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也可縮短競賽局數:後攻隊因得分領先,無需再打第九局的下半局或打完該半局時;裁判員宣布中止競賽時;
①延長競賽9局競賽完了,如兩隊得分仍相等,應繼續競賽,直至先攻隊在延長局同等的完整局數中得分較後攻隊多時為止,或者在延長局以後的任何一局中,後攻隊在第三人出局前獲得決勝分時,即判該隊獲勝,競賽即可終止;
②有效競賽凡司球裁判員宣布終止的競賽,如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時都是有效競賽:賽完五局時;後攻隊第五局上半局或第五局結束前的得分超過先攻隊時;後攻隊在第五局下半局獲得1分或1分以上而把比分扳平時;
③中止競賽已達到“有效競賽”局數,如兩隊同等局數的得分相等,司球裁判員應宣布該場競賽為“改期續賽”;
④無效競賽在未能成為有效競賽前宣布停止的競賽為“無效競賽”;
(3)競賽結束
競賽隊在一場正式競賽的得分就是競賽結束時本隊各局得分的總和。一場競賽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即可宣布“競賽結束”。
①後攻隊打完第九局上半局,後攻隊得分領先時;
②先攻隊打完第九局先攻隊得分領先時;
③踏觸壘板後攻隊在第九局或延長局下半局競賽中取得決勝的1分時,但擊球員擊出本壘打時,按規則規定,擊球員及其前位跑壘員均可得分。所以,競賽在擊跑員最後踏觸本壘板後方可宣告結束;
(3)棄權
某隊如有下列任一行為時,司球裁判員應判該隊棄權,並判對方隊以9:0獲勝。
①拒絕在司球裁判員宣布“競賽開始”後經過5分鍾後仍未出場或出場而拒絕進行競賽時。但裁判員認為該隊未能按時到場是不可避免時除外;
②時間采取策略顯然企圖拖延或縮短競賽時間時;
③繼續司球裁判員未宣布“改期續賽”或“終止競賽”,而拒絕繼續競賽時;
④重新因故暫停競賽後司球裁判員宣布“繼續競賽”,但在1分鍾內仍未重新參加競賽時;
⑤犯規雖經裁判員警告,仍頑固地堅持犯規行為時;
⑥退出裁判員命令隊員退出競賽,但在適當的時間內拒絕服從離場時;
⑦出場一日連賽兩場的第一場的競賽結束後20分鍾內未能在第二場競賽開始前出場競賽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