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2 / 2)

第十條學校對申請降低標準的學生要從嚴掌握,體育教師要認真考查申請人要求降低標準項目的成績,是否比過去有提高;上體育課態度是否積極認真,並簽署意見。班主任要考查申請人參加各種體育活動的積極性和進取精神,並簽署意見。體育教師,班主任審查同意後,學校要召開專門會議討論,通過後,張榜公布降低標準者名單、原因、項目及降低幅度。對不認真上體育課、不積極參加各種體育鍛煉活動者不得同意降低標準。

第四章學校及各級教育部門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要把實施體育合格標準的測試、統計、評定、公布和檢查等項工作,列入學校議事日程。要明確各部門及有關人員職責,建立健全有關管理製度,表揚、獎勵認真實施體育合格標準的部門和個人。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施行工作列為教育督導內容並製定本地實施工作檢查、評估和獎懲辦法,定期督導檢(抽)查,定期進行表彰和批評。

地(市、自治州)和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中學實施工作的直接指導,每年檢查、評估各中學實施工作1~2次,表彰先進,督促後進。

第十三條各級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要嚴格執行本辦法,不得接受體育不合格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報考高一級學校。

第五章罰則

第十四條對在執行本辦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應視情節輕重,由學校或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對不認真施行本辦法,有敷衍失職行為的學校或教育部門,可由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凡查明體育不合格或因弄虛作假而“合格”的應屆畢業生,已被高一級學校錄取,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給予招生紀律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製定施行意見。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1991年9月1日起在初中和高中的起始年級施行。

初中和高中92屆、93屆畢業生以及“五·四”製初中92屆、93屆、94屆畢業生仍然可以執行《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1994年9月1日起,《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試行辦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