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章 日本《著作權法》修改“斷代史”(1 / 2)

隨著新技術、新方法的不斷湧現,圍繞作品(著作)使用的權利者與使用者之間利害狀況失衡的現象,著作權製度應運而生。與此相對,隨著時代的發展和全球著作權保護環境的不斷變化,各國著作權製度也要跟著變化。不妨認為,在各種法律條文中,《著作權法》是修改最頻繁的法律條文之一。日本《著作權法》的修改,就是比較典型的例子。

修法漸入“快車道”

日本在二戰以前就有《著作權法》,二戰以後,這部舊《著作權法》幾乎以“休眠狀態”延續到20世紀60年代末。日本現行的《著作權法》,是在1970年(昭和45年)全麵修改舊《著作權法》的基礎上形成的。從這一年起,包括2009年按慣例由國會提出的《著作權法》修改(以下簡稱“修法”)在內,總共18次(該數字還未將其他法律修改給《著作權法》帶來的“連鎖反應”式修改計算在內)。新《著作權法》從1971年1月1日開始實施,截至2009年,已有39個年頭。39年修法18次,差不多每兩年1次,這種修法速度可能在世界上也是絕無僅有的(見表1)。

從《修法表》中不難看到,以1984年(昭和59年)為轉折,修法進入頻繁時期。

特別是進入平成年(1989年為平成01年)以來,修法的速度進一步加快。在平成年已有的21年間,實際上修法13次,這就意味著隻有8年沒有修法。如果從修法條文數來把握修法的規模,那麼,2009年由國會提出的修法條文數為曆年之最。

也就是說,以2009年的大規模修法為代表,在18次修法中共有5次大規模修法,而其中4次都在平成年。

修法與時俱進

每次修法,都反映了當時的時代背景和時代需求。在這裏不妨回顧一下。

在《修法表》中修改條文數位次排第7位的1984年修法,順應了錄音帶(磁帶)出租業興起的形勢。租書業和錄音帶在圖書館以租借形式的使用從前就有,但錄音帶出租業帶來的問題是,家庭錄音的不斷擴大,造成了事實上的侵權。

在《修法表》中排第10位的1985年(昭和60年)修法,使編製計算機程序的權利在《著作權法》中獲得應有的地位。從那時起,公眾開始強烈地意識到計算機與著作權的關係。

在《修法表》中排第4位的1986年(昭和61年)修法,賦予有線放送(包括有線廣播、有線電視和互聯網)事業者和數據庫以地位。此外,這次修法的另一個主題是創設了取代有線放送權的有線信息傳播權。創設這個權利,是為了應對新的信息媒體與作品傳播形式的變化,以新的姿態直麵21世紀的課題。

在《修法表》中排第6位的1992年(平成04年)修法中,引入了個人錄音錄像補償金製度。關於個人複製,1984年的修法圍繞公眾用自動複製機器進行的個人複製行為,設立了適用除外的條款。而1992年的修法範圍更加廣泛,出現了有關調整日常個人錄音錄像的權利者與使用者之間利益的條款。

在《修法表》中排第3位的1999年(平成11年)修法,圍繞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 CT)、《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著重健全和完善日本國內的《著作權法》。為了與這些國際性條約接軌,盡管1997年(平成09年)修法創設了公眾傳播信息權及可以傳播信息權,但由於技術手段的發展、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公映權的擴大、出讓權的重新設立等,1999年修法廢止了長期懸而未決的關於演奏權限製的“附則第14條”。不僅如此,在有關使用回避技術保護手段的個人複製問題上,1999年修法設立了權利限製適用除外的條款。

在《修法表》與1985年並列排第10位的2000年(平成12年)修法,除了伴隨日本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繼續健全和完善有關條款以外,主要是完成麵向視聽覺障礙者的權利限製(點字數據或實時字幕的信息傳輸)、民事救助的完備工作等。隨著互聯網作品(著作)傳播的普及,有關自動向公眾傳播信息的權利限製問題,開始成為修法的新課題。

在《修法表》中排第2位的2002年(平成14年)修法,由於此時日本已經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除了創設表演家人格權以外,還賦予無線放送(包括無線廣播和無線電視)事業者、有線放送事業者以傳播信息權。這也對自動向公眾傳播信息的普及產生了很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