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門 智周 撰

勝定果色章

章。心自住轉者。

由自在心而乃得起。起者生義。

章。微細性者。

談此定色是微細也。

章。空量地處者。

毛端量許空。色端量許地。合而言之。空量地也。

章。豈二乘等者亦不能變者。

準彼顯揚。二乘聖者亦不能變也。

章。無色界天許雨淚故者。

牒前阿含。證其凡夫而得變也。問。但言天雨。不說凡夫。如何證知凡夫亦得起。答。但言天雨。不言唯聖。不障凡夫。故得通也。

章。顯非出世智之所行者。

說無分別智。名出世間智。非攝後得智。若不爾者。何所以言非出世定之所行。

章。隨所修勝定果色勝解者。

隨此修勝果色之勝解。所以一切如實成辨。文中臨宗也。

章。說初勝處者。

八勝處中初勝處也。

章。若勝者至所攝色者。

作此勝處有其勝劣等之行智相。今舉等勝總意證之。既依勝處觀聲香等。作八解脫亦復觀之。後起神通變於境。雖解脫等因。故亦變五境。

章。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變起者。

彼定前加行但變色三界。不變香味。所以然者。彼定地無香味故。加行心不思變。即加行心名為因。

章。設復變之無彼實用者。

問。彼變色等亦無實用。何即變之。答。雖無實用。以此定地有此三故。故可變之。不用香等。

章。不可說言至有實用故者。

此並牒難詞也。思之。

章。根為識依至具五境故者。

並是釋難也。思之可知。言似根但是色等五攝者。以無根用。但五塵中收。

章。然從緣彼至發故者。

緣彼觸處大變起影像已。定之大種方變造為此疎緣。亦定是色觸大種造。

章。一者觸處業等者。

等取心。心所也。

章。此唯定果意者。

賸此唯定果四字。勘餘本。

章。或五識境者。

定果色通變五塵。故五識緣也。

章。或通不繫者。

無漏既許通十八界。觸大種故通不繫。

章。隨定前因者。

定前以初期心先變大種。後造色也。即是前心。名之為因。

章。此大通造三識之境者。

第八第六。五識為一。名三識。

章。亦許定力先起定果者。

起定果者。定果色也。言本識等境大後造生故者。等者等取五六識。此意說由於彼定色故。第八等境還復自大種變所造而為境。

章。或此文說至後造生故者。

依初文者。依觸處說由定繫彼大種起已造色。方依彼能繫名勝定色。

章。雖定亦變至大種所造者。

此意說雲。定四大種變自親能生定果色時。要託觸處以為本質。法處四大方變定色。今從本質說初能造。

章。定大種劣不說依起者。

定四大種當身不說。依觸大起說定果色親依觸大生。

章。然非本大親變能生者。

觸處本質名本大也。

章。顯揚意說至非定中者。

依此說言非實大生者。非是觸大種親生。名非實生。非說定中大種不親生故。名非定生。

章。若初大種至非親造故者。

三識名準前。應望果色相依名造。非是親造。

章。若後大造至非疎遠者。

法處大種望定果色。俱時親造。

章。若依初造至能造無漏者。

約大種。約疎相依。名之為造。所以下大能造上等。思之可知。

章。或以自處能造他處者。

此有二釋。一雲。即如經雲。耳根門入正受根門三昧起等。即以耳根大種造眼處門中定果色等。思之。二雲。觀此觸處大種起通變。起他身定彼色。此不及初釋。

章。此依依處大種所造者。

此初文中據依法處大方造色。

章。如依此處至豈無大造者。

入定之時不杖觸處以為本質。又彼定前加行之心不作期願先變大種後變造色。然彼定中得起定果。此定果色豈無大造。

章。即隨所依至第三依處者。

出能造大也。凡入定時各有所依床座等物。故以此物大種而為造定果色。此異前二。故名第三。非唯床座名為第三。俱言前二為能造者皆第三攝。

章。唯故觀處者。

此初方便。但是發起觀行心處。不起定色。若不爾者。方便義同何故復三。即不能發。今助救雲。方便以創初故。故心猛利。餘三非創。故不為例。又初近分得有見道。豈近分同許不起見道耶。

章。更除中間者。

以隨恐處。故此義不好。所以然者。有聖教說梵王來於佛邊聽法。謟至其界際。佛語彼。自應非本起心令變定色為自所依方乃得故。以此故知此亦不可。

章。無漏不論者。

無漏非繫不得論一。共三界差別。故名不論。問。如來所變亦唯無漏。何故即說通三界耶。答。尅實性論。佛約示現。亦不相違。

章。善及無記者。

問。今此定果為定散耶。答。若是定者。何名無記。定唯善故。若非定故。是法處收。不可名散。亦說此為三摩哂多故。答。此義極難。義且相傳。釋非全是。定亦非全散。為此得名三摩哂多及無記。如睡初起未醒時。不名全心無不名全睡。此亦如是。思之。

章。又菩薩一向善者。

設為嬉戲亦為利益。故唯善也。

章。定力但是任運生故者。

但於定中心欲所起而即非之。不同於通。要加行思後方變作。

章。或是根本及果所變者。

定是根本。通是果也。定果故。

章。根本境定力所起。

是根本家所緣之境。

章。若解脫境等者。

通是解脫。通所變境是解脫所觀之境。

章。然通能引根之與塵者。

通勝定劣。故通根。

十因章

章。隨之說名隨說因者。

但言隨說。可是依主。言隨說因。即是持業。今言因者。且總相說。

章。若待能受有所受者。

問。與前何別。答。前所受為先。後能受為先。先後難殊。所受一種。通一切。

章。餘有通故者。

即所受也。能受餘故。

章。若疎緣相攝者。

依瑜伽尋伺地意。除其種子是因。攝種子是彼生起因收。如唯識第八。

章。依引中等者。

取上品。但中上不引下。

章。後界狹性寬者。

唯引當界名為狹。通善惡性。招異熟故。名之為寬。

章。諸雜染法清淨法家相違者。

不相違。因雜染者。相違。因合而言也。言加行者。依生等事明前因。事已更依生住說此二。故名之加行。

章。有依主釋亦持業也者。

不伹唯依主。亦得持業。思之可知。

章。若清淨之隨說因體通三性者。

以不善心說無漏法。即是不善為清淨因。餘準可知。總而言故。

章。若據觀察至有漏性者。

其攝受因攝六依處。妙觀察智與染第七為無間緣。第七為果。觀察為因。據此義邊。故果得通有漏三性。且舉末那。餘準思之。

章。既言於勝品亦至三性者。

雖作此釋。道理稍難。有漏三性望於無漏。無漏可得名之為上。漏無漏別。善惡等殊。何名同類。故為不可。

章。若清淨法之定異至果是無為者。

約究竟說。究意言意。一切有漏為無漏之因。皆是無為之因法。

章。若能同辨至通三性也者。

謂從觀待通至差別。並名同事。即妙觀等與第七識為等無間。名辨末那。與攝義亦相似。

章。若總而言之何妨亦通三性者。

別問言之不善有覆。總合而說。故可通三。

章。雜染法之隨說因者。

問。雜染既攝有漏三性下。何故說無記十因。答。雜染義寬。無記義有別。故別明之。

章。因果差別等者。

雖俱是受。約因果別。所以能受待受也。差別應思者。即是苦受待樂受等。雖總名受。苦樂等別。

章。若據表業至於理何失者。

若約表邊。何妨果因俱通。善等之首等。舉其表色。

章。少有雜染牽引因等者。

此中意說。據業牽引邊有少分雜染牽引因體。與果性可別也。非一切故。故言少有。

章。若雜染之攝受至法性同前者。

同前清淨之攝受因唯清淨。此之攝受果亦唯雜染。

章。言引發至果性同前者。

與之攝受相似。思之可知。

章。亦可無此釋者。

說三性之因。並能與彼勝三性果而為其因。論言得。與勝為因故。今不許者。不約三性應得為因。論中但勝因類故。不言異類。

章。若據因有漏善至無為耶者。

有漏善者取六行道。此六行道既能斷惑。何妨雜染因果得通無為。問。大乘六行不得。雖繫但得非擇。如何今言證離繫。答。雖實六行不證離繫。由此為因得後能證。故據遠說。或此中談薩婆多。彼詐六行得離繫故。雖然彼宗不說有十因。

章。言定異至體通善惡二性者。

此中文錯果法二字。應重言若有為者。若字賸也。應撿勘餘本。

章。言相違因至唯善性也者。

問。無為以為諸法之依。如何說言是雜染法相違因也。答。由無漏道證真如已。雜染便斷。據此義邊說彼真如為相違因。不爾。稍難。問。異生性是聖相違。何故不有雜染。即因清淨準此。答。今說不得雜染。即是雜染家因。異生性者是聖相違。不是雜染相違因也。清淨準知。問。若爾。何故釋名中雲相違即因。答。前言即因。不約其性。但總說故。可言即因。今者約性。所以不同相違因。

章。果即種通一切者。

因唯有漏。可通三性。果通一切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俱所障者。皆有名果故。故名寬也。餘準可知。

章。果上實無記者。

佛之上實無無記。

章。為極成者。

為善極成。

章。通有漏無漏者。

因果合說。

章。以果顯形待水等者。

水中顯形者是影像色也。

章。以八取外麥等者。

記者。說也。論中據假且說外麥等。據實因種上無記。如名言種子亦是無記。即因。

章。第四廢立至有六別者。

如義燈中煩略明之。

五果章

章。總中者。

總談五果名之為總。

章。於中依總立者。

以彼別法本依總故。雲依於總得士用名。

章。六行所住等者。

住字錯也。應合是得。由作斷惑不得離繫。故增上收。

章。勝者名士用等者。

簡非勝招致也。

章。果眾唯尅今無五果者。

唯字疑錯。意說果雖眾多。尅體隻合五也。

章。此依聖教至通無為處者。

大乘聖教。無文說無為得增上。士用二果處也。若準小乘。我即許得之。

章。無記望善惡法者。

釋滅異熟也。

章。以顯無為至一二果者。

一者無為離繫。二者有為增上。異熟據相而分別也。

法處色變章

章。就此論說五者。

此對法也。此章本依對法論作。

章。一影像者。

或託質所變起故。或自心上變現之者。

章。二所作成就者。

變定果有實用也。

章。三無見者。

此定果色是法七處色。色者非眼見故。若爾。如何此界凡夫見佛身等及梵王等。答。言得見者。由他定通之所引。故今談不見。尅體而說。故唯識雲。定通等力即不決定。測法師雲。定通等色非眼見。引此文證而言見者。但是為緣起業界色從緣也。

章。非實大生者。

無別大種而生此色。或隨所依。或杖質大種生也。

章。六計屬心相者。

此章通等屬能變心也。

章。七世間者。

以是事故名為世間。遍無漏雲但辨有漏。又雲。世間定果辨能因也。

章。自他地境者。

所變定色通自他緣。梵王等自變所依自受用故。名為自境。引他為得見。名他境。

章。熏種為因後生根境者。

由獨意識相境熏種子故。此種為因復生根境。若不爾者。獨散意成種也。意識與五因緣之時。不緣根故。又意為因。不說緣彼。龜毛兔角所起遍計。熏種子後生實現也。

章。以因從果者。

所生根名之為果。

章。以影隨質者。

遍計影像從所緣質有雲。問。如空華龜毛等是遍計色。既無果可生。不可從果。是何所攝。無本質攝。此為法處攝。答。此說果攝。與見同種。法現生隨色蘊攝。故於法處不可雲也。

章。若假若實至異於餘類者。

此談顯揚定果十二與法處中餘四別意。或與餘根塵等多別意也。有雲。諸於差別下屬下。唯立三種等中。

章。理應法處唯有三種者。

章主聊簡立為三也。

章。五蘊等說者至此雲何然。

難五蘊論。思之可知。

章。影暗。

翻前光明。

章。上下見別至及空一顯者。

上觀者名空一。下觀之者名向也。

章。界色攝六種色者。

界者空界色也。明暗光影空一極迴。

章。一因中計所變五根五塵者。

賸彼一字。意識所變根皆遍計攝。

章。定境色等者。

此言定者即散心定。即是等持。若等引定。是第五自在中收。如何說在遍計中耶。見無用等。言通彼根塵定轉也。有雲。除無漏位。以因中遍定心影像無實用者並名遍此色體者。此釋不然。下許定中而有假色。若假皆遍計收。定中更有何假法而言通假耶。

章。一者總義者。

略聚眾色而總之。

章。今此色者至持業為勝者。

言即色者簡彼通色。彼通色故持業勝。

章。色既通名初後解勝者。

今者既意明極迴色。初持業釋。極過即色。色在於極。第二釋者。迴色之極。逈色即是色處。逈色極但是法處。法處極持逈色。不該談故為不好。於三釋者。逈之極色色談於極。故為勝也。

章。逈色者。

總者逈中攝彼光明暗影。故得總名。

章。處所寬廣復能為依者。

處所寬者。義同總也。依逈色有光明等。

章。恐濫虗空者。

恐濫虗空無為也。

章。又逈色通至但稱極逈者。

此舉例答。如以逈色為空界。準上釋名。然但名逈不以通空。即名極空。今者極逈亦復如是。雖復通空不以通空即名極空。為此但名極逈色也。

章。散合二名即成兩釋者。

散依主釋。合持業釋。名為二釋。有雲。準此合釋但一依主。謂受之所引色故等者。今觀合釋。但是持業。依主者即不可也。

章。又別解脫至亦名受所引者。

以彼隨心從不隨心。有雲。或以是無表因故。說彼別緣得名者。此不可也。與下釋何別。

章。亦亦兩解者。

亦是散合。成其二解。此散即持業。合即依主。

章。猶如變化者。

此定果色如變化也。

章。彼果者。

此定果色是彼定前加行心果。由加行先期欲變後方變也。

章。彼境者。

定果色定所行境。

章。解脫勝處至實用都無者。

此即皆是假心中變多等。由此假相能起遍往來無礙。

章。佛智具能現諸影故者。

諸佛亦有假影像也。如緣龜毛等所有影像。及知外道所執我等。佛不緣不名遍智。若緣於彼。影像即實。此等影種豈可生彼龜毛現行耶。故知假也。

章。然由聖者至極殊勝故者。

令他所見以有形像名為成實。極殊勝也。非是令他有受用故名為殊勝。

章。瑜伽唯說至略而不說者。

此會初引瑜伽。彼文但言威德定色而是實色。故略不說。餘假想也。

章。由三品心至後是實色者。

下中品起。影色上品起者。名成熟色。初即影像。後成熟。

章。若與能緣體雖離者。

問。五識緣境依本質。能緣既與本質相離。如何得有合中知耶。答。約相分合中知。八識皆是合中知攝。若隔相分名離中知。識杖質皆離中知。進退俱過。若言境親近識之者為合中知者。既俱言離。何得有親。應尋善釋。

章。諸非實色至無用者。

即緣龜毛等所有相分。與能緣見同種生。

章。或與質同種生者。

即極微等。

章。別從種生。

定果善實色。

章。依此二理者。

即次前三。或有色用假實二理。

章。集量論說疎所緣緣等者。

此論說雲。但疎所緣皆有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