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3.舉重運動裁判

競賽中的有關規定

加重員離開舉重台後,立即開始點名,先報場上杠鈴重量,再報簽號、單位、姓名和第幾次試舉,接著報下一個運動員準備。

點名音落後,計時鍾才開始走動,等運動員將杠鈴提離舉重台立即停表。

運動員試舉後應由教練員立即預報下一次試舉重量。如不及時填報下次試舉重量,試舉成功就作為增加25公斤論,失敗按不變處理。

運動員預報或更改的試舉重量,檢錄員必須及時通知記錄員和後場公布員;後場公布員將預報重量及時填寫在公布牌上,以便各隊作好試舉準備。

試舉順序

試舉重量輕的運動員先進行試舉。

第一次試舉重量相等時,按簽號決定順序,簽號小者先舉。在第二、三次試舉中,如遇試舉重量相等,則按前一次的試舉順序進行。

不同次數試舉中,試舉重量相等時,試舉次數少者先舉。在連續試舉的情況下也不例外。

點名後的出場時間

場上杠鈴重量加好後,加重員離開舉重台,記錄員開始點名至運動員將杠鈴提離舉重台,允許有一分鍾的間歇時間。最後半分鍾發出信號。如到1分鍾運動員還未將杠鈴提離舉重台,即判該次試舉失敗。

注:同一運動員兩次試舉之間無其它運動員實際試舉、裁判員無判決的情況,稱為“連續試舉”。

混合級別試舉順序

若不同級別在同一場次進行比賽時,試舉重量仍由輕者先舉。

單項比賽規定

在競賽規程規定計算單項成績的競賽中,任何一種舉式連續三次失敗(抓舉失敗,可繼續參加挺舉比賽),在另一種舉式中如能取得名次,則其單項得分可計算在團體得分之內,但沒有總成績。

試舉要求

一旦運動員或教練員正式提出放充一次試舉或退出比賽,事後則不允許再恢複參賽。

個人名次評定

單項名次:在抓舉或挺舉的三次試舉中,舉起最高的一次重量,其重量是25公斤的倍數,即為單項成績。單項名次按單項成績來確定。

總成績名次:總成績名次以抓舉和挺舉兩項成績的總和來確定。

單項成績或總成績相等時,以賽前體重輕者名次列前。如成績和賽前體重均相等,則以先舉起該重量的運動員的名次列前。

團體名次評定

根據每單位運動員所得分數的總和來確定團體名次。

記錄長

參加技術會議,協同搞好抽簽工作。

協同競賽組根據賽前技術會議確定的運動員參賽名單,處理升級、降級和棄權運動員的更正名單,送競賽組審核付印。

競賽期間,及時安插升級運動員。向裁判組公布當日比賽運動員人數以及更正名單。

準備好本次比賽所需要的各種記錄和表格。

比賽中審核試舉順序,及時處理記錄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每級各項比賽結束時,審核得獎運動員名次,經總裁判審批,立即分送值班總裁判和檢錄員。

每級比賽結束時,及時向競賽組送交該級成績表。

每場比賽結束後,審核記錄表、等級運動員成績證明單和破記錄成績證明單。

協助競賽組編寫成績冊,整理比賽資料送競賽組歸檔。

記錄員

參加技術會議,記錄運動員簽號。

按最後確定的參賽運動員名單,依抽簽號順序填寫運動員卡片。

稱量體重時,填好運動員體重。

編寫成績記錄表,整理運動員卡片或填好記錄輔助表。

宣布杠鈴重量、點名(簽號、單位、姓名和第幾次試舉)運動員出場,預告下一個運動員準備。

記下運動員每次試舉的成敗和裁判員的判決

向記錄長送交獲獎運動員名次表。

比賽結束時,請值班總裁判和執行裁判員簽名。

比賽結束後,按總成績成績整理該級成績單,填寫好破記錄成績證明單和等級運動員成績證明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