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羅斯福新政:勝利大逃亡 (3)(1 / 3)

為了給失業者自力更生的機會,第二年羅斯福政府又將單純賑濟改為“以工代賑”,明確規定對有工作能力的失業者不發放救濟金,而是幫助其通過參加不同的勞動獲得工資。羅斯福首先促請國會通過的民間資源保護隊計劃,該計劃專門吸收年齡在18歲到25歲,身強力壯而失業率偏高的青年人,從事植樹護林、防治水患、水土保持、道路建築、開辟森林防火線和設置森林望塔,平均每人每期幹9個月,月工資中拿出絕大部分作贍家費,這樣在整個社會擴大了救濟麵和相應的購買力。全國設有名目繁多的工賑機關,給失業者提供從事社會工作的機會。到二戰前夕,總計雇傭人數達2300萬,占全國勞動力人口總數的1/2以上。此舉不僅為技師、非熟練工人和建築工人創造了就業機會,還為成千上萬失業的工藝藝術家提供了形形色色的工作。聯邦政府支出的種種工程費用及數目較小的直接救濟費用達180億美元,也借此修築了近1000座飛機場、12000多個運動場、800多座校舍與醫院,這是迄今為止美國政府承擔執行的最宏大、最成功的救濟計劃。這一筆錢經過工人的口袋、通過不同渠道和消費,又回到了資本家手中,成為以政府投資刺激私人消費和個人投資的“引動水”。

從搖籃到墳墓全包了

羅斯福新政在工、農、金融業都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並且成功地解決了廣大人民的失業和生活問題,獲得了成功和認可。然而,羅斯福政府並不滿足與現狀,決定擴大新政的成果,於1935年開始了第二期“新政”,在經濟全麵複興的基礎上進行了一係列涉及各個層麵的改革,為建立福利社會和民主政體打下堅實的基礎。1935年,羅斯福政府通過了《社會保險法案》、《全國勞工關係法案》與《公用事業法案》等專門法律,以立法的形式鞏固新政成果。羅斯福認為,一個政府“如果對老者和病人不能照顧,不能為壯者提供工作,不能把年青人注入工業體係之中,聽任無保障的陰影籠罩每個家庭,那就不是一個能夠存在下去,或是應該存在下去的政府”,社會保險應該負責“從搖籃到墳墓”整個一生。

羅斯福政府製定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凡年滿65歲退休的工資勞動者,根據不同的工資水平,每月可得10至85美元的養老金。關於失業保險,羅斯福解釋說:“它不僅有助於個人避免在今後被解雇時去依靠救濟,而且通過維持購買力還將緩解一下經濟困難的衝擊。”保險金的來源,一半是由在職工人和雇主各交付相當於工人工資1%的保險費,另一半則由聯邦政府撥付。社會保險法反映了廣大勞動人民的強烈願望,受到美國絕大多數人的歡迎和讚許。

1937年5月24日,羅斯福向國會提交了受到廣泛注意的關於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立法的谘文。谘文承認“我國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絕大多數從事農業或工業,吃不好,穿不好,住不好”、“我們必須銘記我們的目標是要改善而不是降低那些現在營養不良、穿得不好、住得很糟的人的生活水平。我們知道,當我們工人的一大部分還沒有就業的時候,超時工作和低水平的工資是不能提高國民收入的。”由於國會沒有對法案采取行動,1937年10月12日,羅斯福再次提出,直到1938年6月14日通過。這就是《公平勞動標準法》(又稱《工資工時法》),它的主要條款包括每周40小時工時,每小時40分最低工資;禁止使用16歲以下童工,在危險性工業中禁止使用18歲以下工人。關於最低工資的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日後陸續有所調整。這些社會立法,雖屬社會改良的範疇,但對美國廣大人民特別是工資勞動者甚有好處。

為了解決社會保險製度的聯邦經費來源問題,羅斯福破天荒地實行了一種按收入和資產的多寡征收的累進稅。對5萬美元純收入和4萬美元遺產征收31%,500萬美元以上的遺產可征收75%;公司稅過去一律是1375%,根據1935年稅法,公司收入在5萬美元以下的稅率降為125%,5萬美元以上者增加為15%。這項法律也為征收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奠定了基礎,但是這項措施卻損壞了公司贏利和個人進取的積極性,難怪羅斯福的堅決反對者、報業大王赫斯特說:“‘新政’就是苛政,不是在榨取富人,而是在榨取成功者。”以至於有人認為這是在劫富濟貧,擔心政府政策對社會公平的傾斜會影響到效率,甚至有人公開譴責新政是披上自由主義外衣的法西斯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