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行政法的概念與特征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一詞起源於西方,法國最早用“droitadministratif”來指稱行政法,英文則用“administrativelaw”來表達。該詞的日文表達為“行政法”,我國是從日本引進這一概念的。

行政法概念從提出到現在,學界多從不同視角對其進行定義。目前國內外學術界主要是從下述幾個角度來界定行政法概念的:行政法調整關係視角、行政權視角、行政法所包含的內容視角、行政法目的視角等。而在法學或立法、司法實踐中,人們總是把法的調整對象作為區分不同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以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和調整關係的特殊性來區別每一個法律部門,可見從調整對象視角界定行政法應是比較科學和合理的。這樣行政法可以界定為:行政法是調整行政主體因公共行政及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原則和規範之總和。這一概念全麵、科學、高度地概括了行政現象,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性質和內容。對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予以認識。

(一)行政主體是行政法的基本範疇

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法律部門之一,它是有關行政的法,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而任何社會活動都離不開主體,主體是活動的關鍵要素,因此,行政主體是行政法的基本範疇。不過,行政主體不同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與行政主體無論在內涵和外延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同時,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是行政主體,而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則是民事主體。行政主體不僅不同於行政機關,而且也不同於行政法主體,一般來說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主體以外的行政人、行政相對人等。

(二)公共行政是行政法的核心內容

行政法是規範行政的法律,而行政包括公共行政和私行政。公共行政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從事的執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行為和非國家的公共組織所從事的與行政權相關的行政活動;私行政又稱非國家行政,它是指私人企業、組織、團體的執行和管理活動。通常私人企業、組織和團體的執行和管理活動由團體章程或民事、商事法律來規範,而行政法律規範隻涉及公共行政,它主要規範和調整公共行政行為,公共行政是行政法的核心內容。

(三)行政關係是行政法調整的對象

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社會關係多種多樣,而行政法隻調整行政關係,具體來講,它調整行政組織關係、行政管理關係、行政監督關係等。應當注意的是,行政關係不等於行政機關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等形成的社會關係,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實施行政管理或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等活動中所發生的相互關係才是行政關係。行政機關與社會主體發生的民事交往等活動而形成的相互關係不屬於行政關係。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特征是指行政法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如憲法、民法、刑法等的內在特點。這些特點可以從內容、形式等方麵進行認識。

(一)行政法調整的核心內容是行政權

“行政法是控製政府權力的法”,政府權力即行政權。行政權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履行行政職責而執行國家法律、政策,管理國家內政、外交等事務的權力,它涉及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對外事務、科教文衛、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以及環境、勞資關係及社會保障等領域。這些領域既關係到一個國家的穩定與發展,也與公民權利保障直接相關,因此,必須納入法製的軌道,規製這些內容的法律屬於行政法,可見行政法的核心內容是調控行政權。

(二)行政法無統一的、完整的法典形式

行政法與其他法律相比,其法律規範並不存在於一部統一的法典中,而是散見於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行政法這一特征決定於行政法所調整的對象——公共行政關係的廣泛性。廣泛的公共行政關係之間必須存在較大的差異,不易由統一的規範加以調整;同時,部分公共行政關係的易變性和低穩定性也使其得留給低位階的法規和規章來調整,而不宜由統一的法典進行規範;加之行政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產生較晚,理論研究相對滯後,理論界並未為製定統一的行政法典提供規範各種公共行政關係的基本原則,沒有這些基本原則或這些原則不夠概括和全麵就難以製定統一的行政法典。當然,行政法沒有統一的法典並不意味著行政法沒有法典,事實上,無論是國外還是我國都有局部性的調整某一特定領域或行為的行政法法典。

(三)行政法淵源多層次性且易於變動

在我國法律淵源中,行政法淵源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等,可見行政法由多層次不同位階的法律文件構成;而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多由法律規定,法律以下的低位階規範性文件則較少涉及。正是構成行政法淵源的多層次性,使得行政法律文件數量特別多,在我國現有法律體係中,行政法律文件數量比民法、刑法和訴訟法都要多得多。在眾多行政法規範中,以憲法、法律形式表現的那部分規範穩定性較強;而行政法律規範大多數則以行政法規、規章形式表現的那部分規範由於製定主體權威性相對較低,且規範所涉及的內容豐富並較為具體,往往易於變動。

(四)授權立法居多

授權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通過授權規定等形式授予有關國家機關立法權,被授權國家機關在授權範圍內進行立法的行為。由於公共行政內容的廣泛性使得行政立法中授權立法較多,這無論是授權立法的類型還是授權立法的主體及授權立法的範圍都反映了這一點。在授權立法類型中,無論是一般授權立法還是特別授權立法,行政立法中的授權立法都要比民事立法、刑事立法中的授權立法要多得多;從授權立法主體來看,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的授權主體往往隻涉及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而行政立法的授權主體卻既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也包括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所屬部、委,還包括有權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從授權立法的內容來看,行政授權立法的內容涵蓋了為保證授權所規定的法律與法規的執行而製定的實施細則與彌補授權機關製定的法律或法規的不足的事項、需要進行試行性立法的事項、解決某一領域或某一地方特殊問題的事項等領域;而民事和刑事領域的授權立法範圍則非常窄,往往隻涉及為保障授權機關所規定的法律、法規的執行而製定實施細則的領域。

(五)實體規範與程序規範往往交織在一起

行政法是調整和規範行政權的法律,“權力是某些人對他人產生預期效果的能力”,行政權具有支配行政相對人的特性,由此,要保障公民權利並使行政權有效運作,就得在設定行政權的同時,規定行使行政權的程序及相應監督行政權運作的程序,這就使得規製行政權的行政法內容既包括實體規範,也包括程序規範,並且兩者往往交織在一起。這種交織具體表現為:(1)具體行政法律、法規或規章中常常融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於一體,《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都是這樣的法律。(2)行政程序性規範既存在於行政訴訟領域,也存在於行政管理領域,行政管理領域也有大量管理活動程序的規範。(3)行政訴訟法是行政法的組成部分之一,它與行政法的關係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而不是程序與實體的關係。

第二節行政法的分類

行政法概念與特征揭示的是行政法的內涵與外延,它隻能給人們以行政法抽象的和宏觀的認識,要具體認識行政法還應了解其分類。行政法的分類是指依據不同標準將行政法體係進行劃分並形成各個不同的有機組成部分之行為。

分類是以劃分標準為基礎,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同一事物劃分到不同的類別中去,分類標準對行政法的劃分具有前提意義。下麵以三個不同標準對行政法進行分類:

一、以行政法的法律功能為標準可將行政法分為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監督法

行政組織法是關於行政機關的產生、組成、職權、職責、行權方式以及行政機關的內部結構和公務員製度等方麵的行政法。一般可分為兩個具體方麵:一是行政機關的設置、行政權限分配、行政權的範圍等方麵的行政組織法,它是行政組織法的核心內容;另一部分則是規範行政機關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職務升遷等方麵與公務員之間所形成的行政關係之行政組織法,目前在這方麵我國主要是公務員法。隨著行政管理活動的發展,目前人們還把調整行政設施、國有資產等公物的公物法也納入行政組織法範疇。

行政行為法又稱行政活動法,它是行政法的主體部分,主要調整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活動和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與行政相對方所形成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等行政關係。

行政監督法是為保障行政權有效運作而產生和形成的行政法,在現代社會行政監督法製獲得了重大發展。它主要規定各種社會主體對行政權運作的監督及對違法行政所產生後果的補救,在形式上表現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製。

二、以行政法的內容為標準可將行政法分為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

行政實體法是行政法的核心部分,它是規範各行政法主體在特定行政過程中的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之總和。其內容涉及行政相對人在行政中的實體權利和義務以及行政機關在行政中的權力、職責與行使權力的條件和界限等。行政程序法則是指為保障行政法所規定的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之實現而設定的有關程序的法律規範和製度的總和。其內容涉及公民在特定行政活動中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程序,以及行政主體行使權利的方式、步驟、時限與行政監督的程序等。

在行政法領域裏,某一具體法律、法規或規章通常既包含著行政實體法規範,也包含著行政程序法規範,實體規範與程序規範總是交織在一起。不過在行政法的曆史演進中,行政法製發達國家較早就注重把行政程序規範法典化,現在製定行政程序法典已為世界各國所普遍認同。因而,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法中,程序規範與實體規範的區分則十分明顯。

三、以行政法所規範的範圍為標準可將行政法分為一般行政法和部門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指對行政活動領域內的一切人和事都起規範作用的行政法,它所調整的是一般的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如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處罰法等。部門行政法是指調整和規範特定行政管理和執行領域的行政法,它隻對特定的行政關係和行政監督關係進行調整和規範,如公安行政管理法、民政行政管理法等。

一般行政法所調整的對象範圍較廣、覆蓋麵大、內容也較為廣泛,它具有普遍適用性,通常是其他行政立法的基礎。特別行政法隻對特定的行政管理領域進行規範和調整,其內容一般比較具體和細密,但它受製於一般行政法,隻對特定的行政管理領域發揮法律效力。

以上隻是從理論的一般視角對行政法進行分類,實際上行政法的分類標準多種多樣,其劃分標準還有行政法適用範圍、行政法的性質、行政法的地位和製定主體等。

第三節行政法的淵源與體係

一、行政法的淵源

法律淵源有多種含義,有司法實踐視角中的法律淵源,有作為法律產生根據的實質法律淵源,還有作為法律規範表現形式的形式法律淵源等。從行政法製實踐視角來看,以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來界定行政法的淵源更有實際意義,因為這有助於我們把握現實生活中包含行政法的法律規範性文件到底有哪些,進而能對行政法有一個現實的、係統的了解。

而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行政法發達的法國其行政法表現形式包括一般意義上的憲法和法律、總統和總理所製定的行政法規、部長和地方政府所製定的行政規章等以及成文法以外的法的一般原則、判例和習慣法等。而英美法係,行政法的法律淵源通常包括判例、衡平法等。日本行政法的淵源也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法的法律淵源隻能是國家機構製定的成文規範或對成文規範的有效解釋。由於我國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十分廣泛,行政法規範眾多,必須對行政法規範的表現形式予以概括分類。經理論概括並分類,我國行政法的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