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耀現書品。太子年七歲。入書堂。其師選友。見太子神光。不能任。即躃地。時菩薩手執金筆。栴檀書隸眾寶明珠成其書牀。侍者送之。問師選友。今以何書相教耶。師曰。以梵佉留。無他異書。菩薩曰。異書有六十四。何止二種。師問。六十四。皆何名。太子曰。梵書佉留。大秦書。半書。天書。觀空書等。時一萬童子。與菩薩俱在師所學。見菩薩威德建大。聖慧分別。書字而宣之。其言無者。宣於無常苦空非我之音。其言欲者。出婬怒癡諸貪求音。其言究者。出悉本末真淨之音。

緇門警訓。不工書。無以傳。書者。如也。敘事知人之意。防現生之忘失。須繕寫而編錄。欲後代以流傳。宜躬書以成集。則使教風不墜。道久彌芳。故釋氏經律。結集貝多。孔子刪詩。但益時機。自非章安秉筆之力。豈留今日。故罽賓高德。盤頭達多。從旦至中。手寫千偈。從中至暮。口誦千偈。但當遵佛。能寫名字。慎勿傚世。精草隸焉。

不得汙手執持經。

【箋】溪堂雜錄。元祐中蜀僧智超。常諷華嚴三十年。一童子手貌清爽。舉手高揖。超曰。何來。曰。五臺。曰。何遠至此。曰。少事相聞。吾師誦經固嘉。但失在登廁。洗淨。觸水。淋手背。未嘗用灰泥洗之。灰泥。律製七度。今但三度。觸尚現存。禮佛誦經。悉皆得罪。言訖不見。超慚愧改過。識者曰。此乃文殊化現。有警超也。故知洗手。必須依法。

因果經。觸手請經。當獲廁中蟲。

對經典如對佛。不得戲笑。

【箋】涅槃經。法是佛母。佛從法生。三世如來皆供養法故。

水懺。眠地聽經。仰臥讀誦。高聲語笑。亂他聽法。皆得罪也。清規。不得背靠板頭看經。不得常展經。不得手托經寮中行。

不得案上狼籍卷帙。

【箋】濟陽江錄。讀詩書未竟。雖有急速。必待卷束整齊。然後起。故無損壞。人不厭其求假。有狼籍幾案。分散部帙。多為童婢玷汙。風雨蟲鼠毀傷。實為累德。我每讀聖人書。尚肅敬對之。故紙中有五經詞義。及聖賢姓字。不敢他用。

不得高聲動眾。

【箋】讀經宜澄靜思惟。深入其義。況在眾中。更宜默識。若高聲。則取眾怨。

不得借人經看不還。及不加愛重。以致損壞。

【箋】李濟翁曰。借書有四癡。一。借書。二。與書。三。索書。四。還書囗聖賢經史。專為流通。令人徵善去惡者也。若濟翁論。則斯文永絕。因別著四則。庶幾斯文斯在。一。是讀書人。借書。不與者癡。二。不讀書人。借書。與者癡。三但愛惜書。不讀亦不借者癡。四。借書不加愛重。及不還者癡。

四分律。時有人盜他經卷。佛言。佛語無價。計紙墨犯重罪。

十誦。借他經拒逆不還。令主生疑者。犯方便罪。由心未決。若絕犯重。

正法念經。若盜他方者。犯重罪。

唯識並決論。闇取他經論讀。乃至一句。皆犯盜竊文句罪。

趙鬆雪序。讀書藏書。良非易事。善觀書。澄神端慮。淨幾焚香。勿捲腦。勿折角。勿以唾揭書。勿以爪侵字。勿以作枕。勿以挾刺。隨損隨修隨開隨掩。後之得吾之書。並奉贈此法。

入寺院第十

【箋】寺。本司名。西僧初來。權止鴻臚寺。後移別居。不忘止本。還標寺號。鴻臚。本禮四夷遠國之邸舍也。

涅槃經。夫入寺者。棄捨刀杖雜物。然後入寺。捨刀杖者。去瞋恚。三寶心也。捨雜物者。去從三寶乞求心也 凡入寺。無論知識及學者。先禮佛必次第尋寮。猶存西國寺圖之法。所以尊重主道。即自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