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家並不否定仁義道德。他們衡量仁義道德的尺度是建立在“去私心行公義”的基礎上。《韓非子·難一》說:“夫仁義者,憂天下之害,趨一國之害,不避卑辱,謂之仁義。”又說:“忘民不可謂仁義。仁義者,不失人臣之禮,不敗君臣之位者也。”就是說,仁義乃是君臣憂國憂民盡心盡責,為國為民各盡本分的體現。如果視國家利益而不顧,行惠求名,不可謂之仁。如果視人民利益而不顧,隱居而非上,不能稱為義。如果危害國家利益,不按法律辦事,即使是愛自己的父母,也不能算是有道德。所以,他們從維護封建國家的所謂公利出發,提出區分 善惡的標準,區分道德與不道德的標準隻能有一個準則,那就是“明於公私之分”。如果人臣居官修身潔白而行公正無私,則為有德;如果人臣居官汙行從欲,安身利家,則為不德。同樣,如果國家將不事力而衣食謂之能,將不戰功而尊謂之賢,其後果便是兵弱而地荒,私行立而公利滅。法家根據這一原則,認為建立在宗法製和井田製基礎之上的並由儒家極力宣揚的傳統道德規範,都是從私心出發的,都是損害公利的,因而都是不道德的。
在這個基礎上,韓非提出了新的倫理規範。《韓非子·忠孝》中說:“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這個倫理觀較之儒家的倫理觀,進一步強化了臣對君、子對父、妻對夫的絕對服從。這一思想適應了地主階級意欲建立封建專製統治的需要。後來被漢代儒家發展成三綱,成為維護封建專製製度的倫理綱常。
因此,法家認為,道德教育必須寓於法治教育之中。韓非指出,要使人為善去惡,行公去私,僅靠道德感化是無效的。他在《六反》中說:“母厚愛處,子多敗,推愛也。父薄愛教笞,子多善,用嚴也。”他舉例說,有一不才之子,以父母之愛心感染,鄉鄰之善行感化,師長之道理教誨,都未使之轉化。當其觸犯法律而被官府緝拿後,變其節,易其行矣。因此他在《顯學》中闡述說:“夫嚴家無悍虜,而慈母有敗子,吾以此知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也。”道德的培養隻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條件下才可能實施。國家隻有堅持法治,堅持“法不阿貴,繩不撓曲”,采用重刑威懾,才能使“民莫敢為非”,才能取得“一國皆善”的社會效果。如果按儒家重德教,輕用刑的主張辦事,則隻會助長罪惡。隻有“以殺刑之返於德”,才是教育民眾具備道德的有效辦法。
法家的這些教育主張是建立在“趨利避害”的人性論基礎之上的。在法家看來,凡人之情,無論貴賤,皆是得其所欲則樂,逢其所惡則憂;安其利者就之,危其害者去之。也就是說,人人都有趨利避害之心,人人也都總是從私心私利出發,去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韓非在《孤憤》中以君臣關係為例:“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無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勞而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主利在豪傑使能,臣利在朋黨用私。”又在《六反》中以父子關係為例說:“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故父母之於子也,猶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也,而況無父子之澤乎!”至於社會上一般人之間的關係更是如此。韓非在《備內》中說:“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既然人與人的各種關係都是以利害之心往來的,因此要維護國家公利,法家認為,在教育上必須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因人情”,二是“反民性”。“因人情”是說教育必須順應人的“趨利避害”本性,使賞罰建立在民眾覺得確實有利可圖的驅策上。法令的賞罰讓人們覺得有利可圖,事實上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他們以私利的滿足,才稱得上“因人情”,從而獲得“得民心”的效應。但“因人情”並不是不加任何限製地放縱私利私欲,而是要求民眾首先要滿足公利,努力為國家去耕去戰,去吃苦去受難,才談得上對私利的滿足。這就是“反民性”。
為了貫徹以法治國的方針,法家主張以普遍的社會法治教育來確保社會向法治方向發展,使人人都成為“盡力守法”、“循令而從事”、“明法”、“行法”之人。如何在全國建立一套適應封建專製統治的國家教育機製,法家不讚成儒家的道德教育主張,而認為應將“以法治國”的模式引進教育領域,以實現統治階級的意誌。《管子》一書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國”的觀點。它強調:“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它 認為將法引進教育不但可以“興功懼暴”、“定分止爭”,而且可以使得“下之事上也,如響之應聲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從形也”。吳起在主持楚國變法時,就針對當時縱橫家的活動,主張禁止遊說之人,要求“破橫散從,使馳說之士無所開其口”。商鞅注重耕戰政策,非議詩書,以為詩書“無益於治”。他排斥禮樂,要求“更禮以教百姓”,要求“燔詩書而明法令”。他把儒家與遊食者並稱,以為“學者成俗,則民舍農從事於談說”,他們的“高言偽議”是“貧國弱兵之教”,堅決主張“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韓非則認為儒家私學是“二心私學”,儒家的仁義道德說教是“無法之言”和“無用之教”,隻會肥私毀公,破壞法製,陷國家於危亂。他說: “舉先王言仁義者盈廷,而政不免於亂。”為此,他堅決主張采取專政的手段取締儒家私學,即“禁其行”、“破其群”、“散其黨”。韓非高度總結了法家各派關於教育改革的主張,在《五蠹》一文中完整地闡述了法家的教育方針:“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這一方針後來成為法家關於建立封建國家教育機製的基本國策。
法家的這些教育主張,從法治主義立場闡述了教育在治國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教育的社會功能。但這些主張也有很大的片麵性。它忽視了曆史文化傳統對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否認了學校教育的重要作用,否定了人的個性發展和主體精神,滲透了封建的文化專製主義精神。這些觀點為封建專製主義教育的推行提供了思想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