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對於占田、課田令文,學術界理解不一,其關鍵是對占田、課田的含義、性質及其相互關係的認識。關於占田與課田的關係,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外,即每戶一男一女占田一百畝,課田七十畝,合計一百七十畝;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內,即丁男占田七十畝,丁女三十畝,合百畝,分別以其中五十、二十畝為課田。關於占田與課田的含義和性質,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國家授田,是國有土地;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私有土地,其收獲物歸己,但課田是國有土地,收獲物全部歸政府,即勞役地租。持這種意見的人中,有的認為課田不是勞役地租而是實物地租。一種意見認為占田不是授田而是限田,是一種限製占墾土地於一定數量的辦法。持“限田”說的學者,也有認為占田屬於國有土地的;一種意見認為占田(含課田)是私有土地;還有的學者主張課田不是土地製度而是賦稅製度。由於對上述問題認識的歧異,學術界對於占田、課田製的產生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四:①認為它是西晉新製,與前代製度無關;②認為它是曹魏屯田的繼續和發展;③認為它是漢代“限民名田”的發展;④認為它是戰國秦漢以來占田製度的總結。

占田、課田製是封建國家為保證賦稅剝削而製訂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賦稅製度。統治者允許人民占田是為了課田,課田建立在占田基礎上,兩者密不可分,沒有占田,則無從課田,沒有課田,則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義。西晉占田、課田製總結了古代土地、賦稅製度的經驗,規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額和課田的最低限額,允許人民在這兩個限額之間有機動餘地,從而既保證了國家賦稅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起到了“勸課農桑”的作用,有利於促進個體農民經濟的發展。戶調

魏晉時期按戶征收的賦稅。十六國、南北朝時繼續沿用。戶調製產生於東漢末年。獻帝建安五年(200),曹操(即魏武帝曹操)在兗、豫二州征收戶調,其征斂物為綿、絹。九年平定河北後,曹操正式頒布戶調令,規定每戶征收絹二匹、綿二斤。這是曆史上首次頒布的戶調製度。

戶調與田租相配合,構成對自然經濟下男耕女織自耕農的賦稅剝削。西漢對於自耕小農的剝削有田租和人頭稅,沒有戶調。人頭稅包括口賦和算賦,征收貨幣。此外,統治者在應付迫切需要時也向人民“調”其他實物。東漢時,“調”逐漸成為人民經常的負擔,但還沒有規定數額及繳納物。直到曹操時“調”始固定化,成為新興稅目,取代了漢代的口賦、算賦。由於東漢末年商品貨幣經濟萎縮,自然經濟進一步發展,民間以穀帛交易,於是征斂物由貨幣改為綿絹,按戶征收,故稱戶調。從此它與田租一起成為國家的正式賦稅。

太康元年(280),西晉滅吳統一全國以後,製訂“戶調式”,規定以丁男為戶主的戶,每年交納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立戶,減半征收;邊郡民戶戶調隻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者納三分之一;少數民族每戶納“布”一匹(巴人稱賦為),遠地或納一丈。就丁男為戶的稅率而言,高於曹魏時期,但對於貧弱農戶和少數民族有所照顧,表現了一定的靈活性,有其積極意義。

上述戶調數額隻是平均標準,在具體征收時,采用九品混通的辦法,即依據資產多寡將農戶分為九等,按照戶等高低征收不同數量的絹綿。但其征收戶調總數應與各地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戶數須納戶調總額相等。

西晉滅亡後,在南方,東晉南朝繼續實行戶調製。南朝後期梁、陳時才改戶調為丁調,南朝戶調的征斂物常為布。在北方,十六國時期和北魏前期大致仍行戶調製。太和九年(485)實行均田製後,改為按丁征收賦稅,戶調製和九品混通製從此廢止。佃客

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僚貴族、地主豪強所蔭占的依附農民。亦稱田客。在漢代,原自由身份的賓客逐漸降為貴族、豪強的附從。東漢時期,賓客參加農業生產的漸多,對主人的依附性漸強,身份越來越卑微,以致有“奴客”、“僮客”之稱。自魏晉開始,不僅從法律上確認了客作為世族、豪強私屬的依附地位,而且數量也大大增加。佃客的來源主要有政府“賜客”、“複客”和“給客”,世族豪強私相招募、蔭庇以及放免奴婢為客等多種途徑。

世族豪強擁有占客的特權,是佃客的主要占有者。三國時,曹魏政府賜給公卿數目不等的客戶,以後農民為避課役,樂於投庇,以致貴勢之家動輒擁有佃客數百人。孫吳也通過複客方式,賞賜給世族豪強大量佃客,其中不僅有屯田客,也有編戶農民,呂蒙破皖城後獲賜的是尋陽屯田六百戶。陳表所得複客二百家則是編戶農民。複客屬於合法佃客,而非法蔭庇的佃客往往也被追認為合法。如孫權曾下令,故將軍周瑜、程普的所有人客,“皆不得問”。西晉也有賜客製度。太康元年(280),西晉政府頒布戶調式,規定貴族官僚得蔭人以為佃客,具體數量是:第一、二品官蔭庇佃客不超過五十戶(疑作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第九品各一戶。此外,還可蔭人以為衣食客。又可蔭庇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世。按官品蔭庇佃客數的公布,目的在於限製非法蔭庇。但實際上作用甚微,卻使更多的非法佃客獲得了合法地位。許多世族豪強在蔭庇親屬的名義下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超額佃客。東晉不得不再次頒布給客製度,規定第一、二品蔭庇佃客不超過四十戶,第三品三十五戶,第四品三十戶,第五品二十五戶,第六品二十戶,第七品十五戶,第八品十戶,第九品五戶。各品的給客數都比前大大增加。限額以外非法占有的佃客數,自然增加得更多。十六國和北朝世族豪強蔭占佃客的情況同樣存在。南燕時,百姓“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公避課役”。這種現象在北方十分普遍,隻是蔭附常常是以宗族相聚,結塢自保的形式出現,帶有濃厚的宗族色彩。北魏初實行的宗主督護之製,則使世族豪強在宗族名義下蔭占的佃客取得了合法地位。此後,實行均田製,曾以減輕賦役和政治強製兼施的手段,在不同程度上使蔭戶恢複為國家編戶。但隨著賦役的加重和土地兼並的劇烈,均田農民浮逃越來越多,其中大部分又成為世族豪強所蔭占的非法佃客。

寺院是佃客的另一類占有者。北魏末有僧尼二百萬,寺院三萬餘所。南朝僅建康一地就有僧尼十餘萬,寺院五百餘所。遍布各地的寺院通過皇帝、官僚的施舍和侵奪民田,多數擁有大量土地。“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的農民,在寺院的莊園裏從事耕作,負擔寺內各種雜役,受僧侶地主的剝削和奴役,實際上是變相的佃客。北朝屬僧曹管轄的僧祗戶,每年輸穀六十斛,可以說是寺院團體的合法佃客。從涼州趙荀子二百家僧祗戶“棄子傷生,自縊溺死五十餘人”來看,他們所受的剝削壓迫是很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