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保甲(1 / 3)

凡一社之內,一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甲有總。十甲為一保,保有長。為保長者,專一倡率甲總防禦盜賊,不許因而武斷鄉曲。推選才行為眾所信服者充之,或即以約正帶管。保甲本明道程子為晉城令時保伍法也。其法:量鄉裏遠近為保伍,使之力役相助,患難相恤,奸偽無所容,孤煢老疾者責親黨使無失所,行旅出於其途者疾病皆有所養。及王安石行保甲法,則督民操練,使自備衣甲器械,天下始騷然矣。故今以鄉約為主,有可推選者立為保長。如無其人,即以約正為之。長聯乎總,總聯乎牌,牌聯乎家,大小相維,善惡相核,一社之內,惡少自無所容。一遇盜警,保長統率各甲防截追捕。其設置之費,除粉牌所用者不多、令一牌內十家攢置外,其於鄉社前量行起立望台,土基亦令社夫自築。或起更樓一座,則量行蓋造。買辦鑼鼔及造冊紙張之類,俱約正、約副與富家自備,俱不許科擾於民。立法大要,在於保安良善、消弭盜賊而已。中間有愚昧妄自驚疑及鄰鄉彼此平素不和者,鄉先生及教讀等務委曲開諭之。仍各給告示通知。

凡立牌有三:一曰戒諭,二曰沿門,三曰十家。

戒諭者置於社。一、欽奉太祖高皇帝戒諭。立牌一麵,長一尺二寸,廣如之。大書六語於上,置於鄉社或鄉校,行鄉約,則社祝讀之。不必家至戶到皆立此牌,徒為文具。

戒諭牌式

欽 孝順父母,尊敬長上

奉 和睦鄉裏,教訓子孫

戒 各安生理,莫作非為

沿門者登於冊。

一、各家俱用方尺紙牌照式明白書寫,置門楣上,以便鄉老查考。約正、約副公同保長人等造冊,次第書之。一樣三本,約正、鄉老、保長各執其一。如約正即為保長,則一樣二本。每家之後,量留半頁,以備陸續開報。

各家門麵牌式

某府州縣某處某鄉社(如寺觀庵院,亦仿此)

一、戶某人(係某衛所某官下舍餘,或某總小旗甲下軍餘,或某坊都、某坊廂裏長某下軍、民、匠、灶等籍。若係僧道,亦仿此)

男子幾丁,某人(係官吏),某人(作何生理)。

某人(在某處買賣),某人(係生員),某人(有何手藝),某人(見當某役),某人(有何殘廢疾)。

婦女幾口(無則不開)。

一、田若幹畝,該糧若幹石鬥。

一、房屋門麵幾間(或自已置買,或典賃某人屋住)。

一、寄住客某人(係某府州縣人,某年月日來家典住,或寄歇,作何生理,或在某衙門幹某勾當,或為人傭工,陸續開報)。

一、牛若幹頭。

一、馬若幹匹。(已上三條,無則不開。)

右件,除城內居人士夫群聚,禮義素明,宜自有處,不必編牌。或都會繁華,人煙輳雜,則酌而行之。城外不問關廂鎮店,不問軍衛有司,不問庵堂寺觀,不問深山窮穀,通行開報冊。除十歲以下小兒不報,十歲以上者,俱上牌冊。凡五丁,出一丁上十家牌,輪當甲總,蓋取四人營運以治內、一人守望以治外之意也。大家則析。如有人十丁,則取二丁上牌。有二十丁,則取四丁上牌。五十丁,則取五丁上牌。小家則並。如止有人三四丁不足五丁者,則相並之,務足五丁之數。保長、約正、約副、教讀、鄉老、社祝之家,俱免輪當甲總。其寺觀庵院,或遊僧抄化,或住持道眾,俱要明開下落。若在荒野園圃住居者,則開係某人產業,一體上冊。若冊內無名,即係鄉約不取,保甲不容,自外於王化者也。衛屯營或獨設一地,或與民相攙,俱不得紛更,軍民一體編告。正軍並城操及跟某官常川役占者,俱明白開除,免上十家牌輪當甲總。與社相近者,即附入社內。其各州縣及軍屯原設地方火甲營長等項,俱仍舊,以應承接遞及官府公事差遣。其新編保長之屬,各鄉以聞於在城四大館,轉達有司,優免身役,毋致勞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