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怎樣打行政官司(1 / 3)

什麼是行政官司?

行政官司又稱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理決定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行政糾紛的活動。

行政官司有下列主要特征:

1.被告隻能是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除此以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如黨委、學校、醫院、婦聯、工會、共青團、居委會、村委會、行政機關的分支機構等,不能作為行政官司中的被告。

2.原告隻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即認為其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例如,治安行政案件中的被處罰人。

3.被告行政機關負有證明具體行為具有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和法律依據,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4.在行政官司中,原則上不適用調解,不能以調解的方式審結案件。該原則的例外是,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可以就賠償糾紛進行調解。

5.在行政官司中,被告行政機關沒有反訴權,不能對原告提起反訴。

行政官司基於行政爭議的產生而存在。行政爭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與行政機關之間產生的矛盾。行政爭議產生的原因是行政機關作出了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爭議的焦點是該行政行為合法與否。因此,在行政官司中,雙方當事人所圍繞的核心問題也就是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是否合法。人民法院主要也就是審查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的合法性。

打行政官司應該找哪個法院?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遇到的問題是應該向哪一級人民法院和哪一個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有必要弄清行政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級別管轄,是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和分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不服海關處理決定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或疑難複雜的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在確定了某一行政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後,還要明確應當到哪一個法院去起訴。這在行政訴訟法上叫地域管轄,它規定了同一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上的權限分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它包括兩層含義: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複議,複議機關經複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該複議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下列情況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訴訟應按行政訴訟法的特別規定,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起訴的,既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哪個法院起訴由原告選擇。原告同時在兩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包括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對事實的認識;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適用和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包括撤銷、部分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

2.對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的,例如勞動教養、強製收容審查,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哪個法院起訴由原告選擇。原告既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也可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裏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地、居所地和被限製人身自由所在地。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一般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發生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隻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哪些事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因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