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法律基本知識(1 / 2)

法律基本知識

什麼是法?

法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誌製定或者認可的,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稱。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重要工具。

什麼是法律?

“法律”通常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麵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指的是法律的整體,即法律規範的總和,或者通俗一點講就是人們在生活中解決糾紛所適用的法條的總和;狹義的法律通常用來指專門由特定的國家機關製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比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地方性法規,而政府機關製定的那些規範性文件一般不包括在內,比如國務院製定的行政規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製定的地方性規章都不算做狹義的行政規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製定的地方性規章都不算做狹義的法律。廣義上的法律又被叫做“法”,在通常情況下,人們一般將“法”與“法律”混用,並不加以十分嚴格的區分,隻是視具體的語境時而稱為“法”,時而稱為“法律”。

什麼是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國,它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製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什麼是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精神和肉體)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審問及侵犯的自由。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什麼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最重要的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當家作主的重要標誌之一。選舉權指公民選出代表自己意誌的人民代表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被選舉權指公民有被選舉為代表人民意誌作為人民代表親自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

什麼是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所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因違法所應承擔的製裁性法律後果。法律責任不同於政治責任、道義責任等其他社會責任。法律責任的大小、範圍、期限和性質,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認定和實現,必須由國家專門機關通過法定程序進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此項權力;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製性,以國家暴力機器為後盾來保證其實現,其他社會責任則不存在國家強製性。

由於違法可分為違憲行為、民事違法、行政違法、經濟違法和刑事違法五種,與此相適應,法律責任也分為五種:違憲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上述法律責任的認定和確定,必須依據以下幾個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

法律責任必須在法律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當違法行為發生後,必須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範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設立新的強製性的義務,使其承受製裁性法律後果。任何實施或適用責任的主體都無權向任何一個責任主體實施和追究法律明文規定以外的責任,任何責任主體都有權拒絕承擔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責任,這是責任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和要求。責任法定原則是對責任擅斷原則的否定,同時,就其邏輯必然性來說,責任法定原則也是反對法律的類推適用和比照適用的。

2.責任自負原則。

法律責任是針對違法者的違法行為而設置的,凡是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必須是獨立承擔責任。國家機關不得追究與違法行為人雖有血緣關係而無違法事實的人的責任。

3.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法律責任的性質、種類以及輕重應與違法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性質和狀態相適應。具體說,就是有責必究,無責不究;輕責輕究,重責重究;相同的行為追究相同的責任;數個違法行為要同時追究其責任。

4.責任平等原則。

按照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法製精神,在確認追究法律責任時,應該對責任主體不分種族、民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財產狀況等,一律平等地追究責任,絕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規避法律責任的特權,絕不允許同罪異罰、差別對待的特權現象的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