諱即二字法名也。若問字號。當直雲。某甲和尚。或雲某本師。若問阿闍黎字號。應雲某甲軌範師。若非五種闍黎。不得稱師。五十頌雲。又復於師名。不應輙稱舉。設有固問者。當示之一字。若問師年臘。及與州縣名。一一皆須答。
凡弟子當擇明師。久久親近。不得離師太早。如師實不明。當別求良導。
梵語室灑。此雲所教。舊曰弟子。學在師後名弟。解從師生名子。若師道眼通明。則盡壽事之。倘或不明。宜別參知識。沙彌本無離師之法。以師不明。故別求良導。以良導能導人至於至道。故經雲。隨順善師學。得見恒沙佛是也。幸無敬獼猴為帝釋。宗瓦礫為明珠。宗瓦礫是不識法。敬獼猴是不識人。不識法則慧眼失。不識人則墮邪途。故雲。汝師既墮。汝亦隨墮。此之謂歟。
設離師。當憶師誨。不得縱情自用。隨世俗流。行不正事。
不憶師誨。故縱情自用。隨世俗流。故行不正事。中心經雲。佛言知師恩者。見師則承事。不見則思惟師之教誡。是也。
亦不得住市井閙處。
聚貨交易之所名市。古於汲水之處為市。故曰市井。市中喧雜。故曰閙。處雖非市井。諸餘閙處。亦不得住。
不得住神廟。
血食祭祠。非出家者所居。梵王帝釋。由尚不敬。況事酒肉之神。大違聖教。非佛弟子。
不得住民房不得住近尼寺處。
男女有別。故不近尼寺處。僧俗須分。故不住民房。一恐情生漸染。二令俗譏謗。
不得與師各住。而行世法中一切惡事。
為利販賣。交結往來。恃俗豪強。學習奇藝。俳優受雇。通使四方。種植求利。皆曰惡事。
隨師出行第三
不得過歷人家。
從一家到一家。故曰過歷。縱過父母檀越家。師不聽。亦不得入。
不得止住道邊。共人語。
道路也。若遇親朋知識。當善辭卻。無得共語。而失隨侍也。
不得左右顧視。當低頭隨師後。
顧視。則散意失儀。低頭則心端表正。
到檀越家。當住一麵。師教坐應坐。
住一麵。謂侍立師側也。檀是梵語。此雲施。謂彼能行布施。則便越度貧窮苦海也。
到他寺院。師禮佛。或自禮。不得擅自鳴磬。
檀。是自專也。寺各有主。賓主須分。自具客儀。不得輙自舉動故也。
若山行當持。坐具隨之。
或尼師壇。或蒲團。或隨所坐物。任持之。以便師坐也。
若遠行。不得相離太遠。
太近則足蹈師影。或步揚塵。太遠則不聞師喚示。或致餘失。五十頌雲。若足蹈師影。獲罪如破塔。
若渡水當持杖徐試淺深。
淺則扶師渡過。深則倩人荷輿。
持瓶擕錫等。具如律中。文繁不錄。
十戒經中。持師澡瓶有十五事。攜錫有七事。文多故雲不錄。欲學者。自當檢閱戒經。
附 若偶分行。約於某處會。不得後時。
偶者。適然也。不得後時者。當先到約師處候。勿在師後方至。
師受齋。當侍立出生。齋畢。當侍立收嚫。
出生者。謂施諸鬼神眾生之食。須著淨器。安於淨處。嚫是檀越所施之物。成範雲。候師齋訖。收師檀嚫。大律雲。食後施衣物。名為達嚫。是也。案嚫字。本從口。今從貝。訛也。梵語具雲達嚫拏。此言施。在法則曰法施。在財則曰財施。在家人應行財施。出家人應行法施。一覽雲。財法二施始成功。福慧兩全方作佛。
入眾第四
不得爭坐處。
須敬讓之。
不得於座上遙相呼語笑。
如有要事。當彈指使覺。輕語令知。不得遙呼失儀動眾。笑則失非小矣。
眾中有失儀。當隱惡揚善。
隱惡則自長德。揚善則僧海增隆。
不得伐勞顯己之功。
事功曰勞。自稱己功曰伐。謂不得矜誇自能。以顯己功。老子曰。不自伐故有功。是以君子不伐善也。
凡在處。睡不在人前。起不在人後。
一自離懈怠。二無動眾念。故不在前後也。
凡洗麵。不得多使水。
一防後人。二自惜福。古雲。熱水用人燒。冷水用人挑。若不解修行。縱有河沙福亦消。清規雲。不得洗頭。有四件自他不利。一汙盆。二膩巾。三枯髮。四損眼。
擦牙吐水。須低頭引水。下不得噴水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