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聞媒體應自覺維護法製尊嚴,促進司法公正
(1)新聞媒體應自覺維護法製尊嚴
司法工作有其獨立性。實行獨立審判和獨立檢察是司法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是維護法製尊嚴的需要,也是保證司法公正的需要。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都無權超越法律幹預司法工作。新聞媒體也須注意尊重司法獨立,自覺維護法製尊嚴,不允許淩駕於司法權力之上,任意幹預司法獨立,破壞法製尊嚴。
近些年來新聞傳播中所出現的“媒介審判”現象就是一種幹擾司法獨立的行為。
所謂“媒介審判”,指的是新聞媒體在未經司法機關同意的情況下,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涉及的案情作主觀判斷,對案件所涉及的人員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勝訴或敗訴的結論。這是一種將新聞傳播權利淩駕於司法權力之上,運用新聞報道幹預和影響司法工作的行為。它是對司法獨立的侵害,也是對法製尊嚴的蔑視,是一種有違法律,也有違職業道德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結果,往往會對司法機關形成輿論壓力,從而使得司法審判在輿論的左右下,失去應有的公正性,造成司法工作的失誤。其危害不僅僅在於對法製尊嚴和司法公正的侵害,而且對媒體自身也是一種侵害,它會影響媒體在社會與公眾中的形象,使其公信力大打折扣。同時,它還容易使媒體陷入與司法機關的矛盾和衝突之中,而且由於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從而使自己處在被動地位,因此,新聞媒體需要很好地總結這方麵的教訓。
(2)新聞媒體應積極促進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會與公眾的民主訴求,也是司法機關自身的職業要求。促進司法公正既可以滿足公眾的民主需要,也是實現司法機關職業目標的基本要求。因此,新聞媒體需要在促進司法公正方麵多做積極的工作。
要促進司法公正,關鍵是要發揮好新聞媒體對司法工作的輿論監督作用。新聞媒介可以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對司法工作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從對案件的檢察、審判,到司法人員的工作作風、執法情況等等,都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運用新聞手段實行監督。新聞媒體通過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瀆職、違紀、違法行為及現象進行揭露和批評,達到輿論監督的目的。這對於消除司法工作中的各種腐敗現象,解決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執法者知法犯法等現象具有積極意義,對於促進司法公正更是十分必要的。
3.新聞媒體和司法機關的相互配合與協作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然選擇
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機關開展司法工作所追求的執法目標,也是新聞媒體進行司法報道所追求的傳播目標。兩者在目標上的一致性,決定了雙方都應當為維護司法公正采取積極的合作態度,切忌相互掣肘。
司法機關需要注意防止以“媒介審判”為借口,拒絕新聞媒體對司法工作的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而新聞媒體也要注意防止以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為由幹預司法工作的正常進行。總之,雙方應當相互配合,加強協作。
有些司法機關對新聞媒體總是存有戒心,總擔心媒體的司法報道會給自己的工作“添亂”,因而對媒體及記者的采訪報道缺乏熱情,不但不主動提供方便,給予配合,有時甚至進行阻撓,從而使得媒體的司法報道難以順利進行。特別是那些涉及對司法機關進行監督批評的采訪報道,一些司法機關還會人為地設置障礙,導致媒體的采訪報道活動受阻。這不但嚴重侵害了媒體的采訪報道權利,而且也影響了公眾的知情權利,同時還會使司法工作失去來自媒體及社會與公眾的監督,妨害自身所確立的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
而有些新聞媒體在司法報道過程中,也存在對司法獨立和法製尊嚴的基本原則與理念缺乏了解,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缺乏尊重,不能很好地遵守司法程序及相關要求與規範等現象,從而導致在采訪報道過程中出現了一些違反司法程序、幹擾司法審判、損害司法獨立的事情。其結果,不但會影響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而且還會損害司法機關的形象,甚至會破壞法製的尊嚴。
要解決這些問題,關鍵在於司法機關與新聞媒體之間應當相互信任、相互體諒、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應當采取一種互動與合作的態度,齊心協力地去實現共同的目標。要認識到,雙方不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具體目標上是一致的,而且在尊重公眾知情權、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以及服務國家和人民事業的根本方向上都是一致的。有了這些一致,雙方就能找到合作的基礎,就能實現共同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