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聞協會在2000年10月重新製定的《新聞倫理綱領》中,把“自由”與“責任”合在一起作為“綱領”的第一條,規定:“表現自由是人類的基本權利,報紙擁有報道、評論的完全自由。在行使這種權利之時,必須充分考慮到肩負的重要責任,不得有害於公共利益。”以下引文除單獨注明者外均引自此書,不再注明。
二、中國文化語境下的媒體責任觀
中國新聞界一向推崇媒體的社會責任,早期的一些報人和學者在論及媒體的社會功能時對此都有明確的闡釋。無論是梁啟超提出的“監督政府、向導國民”也好,還是徐寶璜提出的“供給新聞、代表輿論、創造輿論、灌輸知識、提倡道德”也好,無疑都講到了媒體要在社會溝通、社會教育、社會監督和社會導向等方麵擔負一定的責任。
中國共產黨對媒體責任問題同樣有清醒的認識。1922年9月創刊的中共中央第一份機關刊物《向導》,就把依據“全國真正的民意及政治經濟的事實”去尋求“統一、和平、自由、獨立”的社會目標作為自己的辦報宗旨及社會責任。
1956年7月1日,中共中央機關報《人民日報》在其《致讀者》的社論中強調:“人民日報是黨的報紙,也是人民的報紙,是為黨和人民服務的。”
中國新聞事業堅持把對國家負責同對社會、對人民負責緊密聯係在一起,而且努力尋求它們之間的協調統一,即把承擔對國家負責的政治責任,同承擔對社會、對人民負責的社會責任有機地統一起來。
近些年來,中國政府一些主管新聞工作的負責人反複強調新聞媒體要增強“責任意識”,要擔負起傳播先進文化和進行正確輿論導向的社會責任,要為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經濟發展、文化繁榮與世界和平及人類進步做好宣傳報道工作,而對那些隻考慮市場賣點和經濟效益、不講求傳播效果和社會責任的現象提出嚴肅的批評,為中國新聞界明確認識並積極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指出了正確的方向。
中國新聞行業團體也將承擔和履行責任作為其行為規範。1991年1月,由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第一條就提出,新聞工作者要“堅持對黨,對國家負責和對廣大群眾負責的一致性。”
而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於2009年11月9日通過的第三次修改後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則把“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置於前言之中。
1999年12月,由中國報業協會書記處會議通過的《中國報業自律公約》,在其“自律條款”的第一條中就規定:“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新聞活動管理法規,忠實履行報紙的社會責任,不以任何有損於社會和國家利益的、格調低下的或未經核實的報道內容作為報紙參與市場競爭的手段。”
中國政府在媒體履行責任問題上,格外強調要實現道德責任、社會責任與政治責任的協調統一。
所謂“道德責任”,是指媒體和新聞工作者在道德上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其核心是,必須對國家、社會、公民個人及所在媒體自覺承擔相應的道德上的責任和義務。
所謂“社會責任”,是指媒體和新聞工作者在社會上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其核心是,必須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對社會的文明與進步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謂“政治責任”,是指要對國家的路線政策、方針大計、工作大局承擔宣傳報道和輿論導向的責任,這其中也包括輿論監督的責任。
在這三種責任中,道德責任是基礎,社會責任是核心,政治責任是關鍵,而實現道德責任、社會責任與政治責任的協調統一是國家對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的全麵的職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