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的基層組織形式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實現黨的政治任務的組織保證,也是黨密切聯係群眾的橋梁和紐帶。黨章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2.黨的基層組織的設置程序
根據黨章的規定,黨的基層組織的組織形式,應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而定。在一般情況下,基層單位的黨員超過100人,可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下麵又分設若幹總支部或支部;黨員超過50人但又不足100人的,可設立黨的總支部,下麵可分設若幹支部;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但不足50人的,可設立黨的支部;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與鄰近單位的黨員組成聯合支部。部分對國計民生影響重大的科研院所、工礦企業、外交外貿機構和邊防要塞機關,雖然黨員不足100人或50人,但領導力量配備較強的,也可以建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黨總支。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支部的建立,均需經過上級黨組織批準。
(1)設立基層黨委的單位,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向上級黨委寫出書麵請示。請示的內容主要包括:說明本單位黨員人數、分布情況;要設立黨委的理由;說明計劃下設總支、支部數;設立黨委委員的人數。
接受上級黨委組織部門的考察。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在接到新成立的或調整組織設置的單位的請示報告後,要對申請單位進行考察,了解其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領導班子的人選是否具備條件,班子的人員構成是否合理。
上級黨委召開黨委會討論審批。黨委會要審查申請單位的情況是否屬實;討論申請的理由是否充分;下設的總支、支部以及委員人數是否符合黨章的有關規定。
上級黨委下發設立黨委的批文。批文內容主要包括組織設置形式和黨委組成名額。
申請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
向上級黨委報告選舉結果。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選舉工作情況和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委員名單。
經上級黨委召開黨委會研究批準後,展開工作。
(2)設立黨支部的單位,應按下列程序進行: